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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儿童权利公约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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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戴雅真台北20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儿童权利公约施行法,将于今年11月20日世界儿童人权日起施行,儿少保护法律更臻完备。

儿童权利公约施行法全文共10条,包括各级政府机关行使职权时,应符合公约有关儿童及少年权利保障规定;政府应与各国政府及国内、外非政府组织及人权机构共同合作,保护及促进公约保障各项儿少权利实现。

三读通过条文规定,行政院应邀学者专家、民间团体及相关机关代表,成立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推动小组,定期开会;必要时,得邀少年代表列席。

儿童权利公约施行法明订,各级政府机关执行公约保障各项儿童及少年权利规定所需经费,应依财政状况,优先编列,逐步实施。

三读通过条文规定,政府应建立儿少权利报告制度,在本法施行后2年内提出第一次国家报告,之后每5年提出报告;本法施行后1年内,各级政府机关应提出优先检视清单,如不符公约规定,须在本法施行后3年内完成法规增修或废止及行政措施改进。

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王育敏表示,适逢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通过25周年,儿童权利公约施行法对台湾和国际的儿童人权接轨有极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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