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初:当今有哪个国家法律中定义“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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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5月15日讯】当今世界任何国家,无论是民主的还是独裁的,无论是文明社会,还是流氓政权,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中有“正教”或“正确的信仰”这样的词汇出现,当然更不会有对“正教”的法律定义。为什么?

对于正常的自由社会,这很容易理解。欧洲中世纪经历过不名誉的“异端裁判所”时期,这段不齿的经历,给西方社会注射了一剂疫苗,使后世牢记政治权力与宗教信仰互相干预或相互利用的危害。古代明君和当今民选政治领袖可以公开表达对神佛的信仰,但不会动用政治权力(法律)对某个宗教强行干预和定性,也因此,当今尊重信仰自由的文明社会中,议会绝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在法律条文中搞出个“正教”来。基督教中,“上帝的归于上帝,凯撒的归于凯撒”,已经回答了世俗政权和信仰神之间在很多方面是有天然界限的。

当今世界为数不多的政教合一国家,即使政治领袖兼为宗教领袖,也不再用法律约束全部国民必须信仰同一宗教,甚至在法律条文中也出现了保护信仰自由之类的内容。

流氓独裁国家的法律条文中没有“正教”一词。这也不难理解。当今世界迫害信仰、践踏人权、无法无天的国家,基本都属于共产国家或者受共产主义邪恶思潮影响严重的国家,这样的国家政权眼里,宗教既然属于精神鸦片,当然就不存在“正教”的概念。虽然中共也假惺惺地承认几个“合法宗教”,并将其纳入管控,那是中共暗地里实施最终消灭宗教计划的一部分而已。

尽管各有各的理由,“正教”一词没有出现在当今世界任何国家条文中,已经是客观事实。

那么“邪教”呢?

除了中共的法律条文之外,世界各国的法律中鲜见“邪教”或“不良宗教”、“错误的信仰”之类的词汇。中共曾经大力炒作某个国家所谓“立法禁止邪教”,事实上不过是该国立法针对特定的不良行为团伙,尽管这个团伙可能有共同的信仰。其目的在于预防和避免特定团伙的不良行为和犯罪倾向,而这个特定团伙的涵义与“邪恶的宗教”、“邪恶的信仰”完全是不同的概念。

在几何学中,先有水平线,才会有坡度、斜角,先有垂线,才会有偏角。这种先有“基准”、后有定量甚或定性可推广到很多领域:海拔高度(海平面为基准)、人体发烧(正常体温为基准)等等,那么在信仰领域,也一定是先有“正教”的概念,然后才有“邪教”的判断。但中共流氓政权偏偏在法律中没有定义“正教”的情况下,凭空臆断出个“邪教”的术语。

中共搞改革开放后,为了树立所谓开明形象,减少法条中阶级斗争时代的痕迹,1997年在修改刑法时取消了“反革命罪”,取而代之出现的多个条文中,就包括刑法300条,所谓利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利用会道门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犯罪。一个诡异的现状是,中共刑法中有“利用×××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但却没有单独的“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这意味着中共看重的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遭到破坏的后果,而是看重是谁、利用的什么形式。打个比方,就杀人罪而言,只有“利用屠刀杀人”才构成犯罪,而“利用刑具、利用手术刀杀人”就不构成犯罪。

客观地说,当初“邪教”被写入刑法的时候,立法者当初也未必能想到这个法条后来会被中共恶意滥用到铺天盖地的程度,这个术语在刑法中的出现,先是1997年悄悄进行的。几年之后为了升级对法轮功的迫害,中共对这个全世界刑法条文中独一无二的术语,做了个不伦不类的“解释”,贼喊捉贼式打压无辜残害良善,从此,刑法300条这段世间难找的文字成了江泽民魔性大发的得力工具。

正教与邪教,是修炼界、信仰领域、有神论者的话题,不管判断的标准与结果如何,至少大家有资格(承认有神)、有标准(神传给人的话)去评判。而中共信奉的是无神,压根没有资格去评判谁正谁邪。在世间所有信教、信神者眼里,还有比无神论更邪恶的学说吗?还有比中共更邪、更大、更流氓、更恐怖、更有破坏性的邪教吗?#

责任编辑:任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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