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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法》三读 公办财团法人设买回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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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6月27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北报导)立法院(27)日三读通过《财团法人法》,新法将财团法人区分为政府捐助(公办)及民间捐助(民办)两大类,民办财团法人采低密度管理,公办财团法人则采高密度管理;另外,过去由政府出资成立、后因捐赠比例遭民间捐赠冲淡降低比例成为民办的财团法人,未来政府可补捐差额,使其恢复为公办。

立法院院会27日以表决方式,通过新法纳入“买回机制”的规定,协商条文还增加“公益前提”,规定过去曾由政府捐赠、后期因民间捐赠提高转为民间性质的财团法人,在《财团法人法》通过3年后,“政府若认定该法人的政策目的仍存在,但未能达成社会公益目的、或规避政府监督”,可以编列预算捐赠补回差额,将该法人回复为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

此外,三读条文也明定,政府在1945年8月15日之后所接收的日本政府或人民财产,并以该财产捐助成立之财团法人,也视为公办财团法人;原应由我国政府接收而未接收之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遗留财产,捐助成立之财团法人亦同。

因此未来电信协会、邮政协会等坐拥数百亿元资产的团体,因是接收日产所捐助成立的财团法人,将依法“推定为”政府捐助的财团法人,须受政府严格监督。

三读条文也规定,为避免政府出资多数,却无掌控权,未来公办财团法人董监事席次需按捐助比例分配;修法也订定“防肥猫条款”,公办财团法人董监事原则上为无给职、禁领双薪。若无法达成当初成立目的,政府得命其解散。

农田水利会则因改制为公务机关不受《财团法人法》规范,而宗教团体在经过激烈辩论后,最终决定将宗教财团法人排除,另订专法处理。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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