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师谈法律(四十二)

警方搜索民宅须“敲门并通报” “KNOCK AND ANNOUNCE R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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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10月16日讯】类似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新州的宪法也禁止警方在不敲门和不通报的情形下擅自入民宅搜索,除非是非常紧急的情况下。
本案的被告被控拥有50克大麻以及在学校一千呎内向便衣员警兜售小于一盎司的大麻和引诱17岁以下未成年人兜售毒品。所有的证据都是在一次执行一份“没有敲门并通报”的搜索令(SEARCH WARRANT)时收集到的。被告律师动议要求法庭排除这些证据,其理由是警方在获得该搜索令时,缺少“不敲门就入屋”搜索的非常紧急情况(EXIGENT CIRCUMSTANCES)。
原来警探在入屋搜索前,先向法庭申请了一份搜索令(SEARCH WARRANT),警探在申请书列出可能的犯罪理由(PROBABLE CAUSE)是﹕(1)从可靠的秘密通风报信的人(A CONFIDENTIAL INFORMANT)那里得到消息﹔(2)该住宅已经发生了2次毒品交易,而该2次交易都是向便衣警探兜售,其经过是在警方监视下进行﹔(3)附近的居民曾抱怨有很多人出入该公寓。该警探还在申请书里写了支持他的“不敲门就入屋”的理由。他说毒贩都对执法人员执行搜索令非常敏感,他们通常都有预先安排的毁灭证据以及潜逃计划。毒贩在公寓里也通常拥有武器准备与前来的执法人员火拼。
在对该公寓进行搜索前,警方先在该公寓附近设下可观察该公寓内外的监视网,大约在5﹕21分左右,警方在没有敲门和通报的情形下,破门而入,在该公寓内搜到了毒品及$246。
庭审法官同意被告律师的动议,排除了这些在没有敲门就入屋搜索而获得的证据。检方上诉至新州中级上诉法庭(APPELLATE DIVISION)时,中级上诉法庭也维持原判。中级上诉法庭写道﹕“在执行一份有效的搜索令时,其中包含着无效的“不敲门就入屋”的授权情形,警方此时的处境就与搜索令中不包括“不敲门就入屋”一样,除非有非常紧急情形。”
国家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FOURTH AMENDMENT),警方只有在合理的怀疑(REASONABLE SUSPICION)情形下,如果敲门和通报警方到达会有危险﹑或者无用﹑或会对有效的侦查案件有妨碍,譬如毁灭证据等,警方才可“不敲门就入屋”。也就是警方不能以仅仅“怀疑” (A SUSPICION)或“直觉” (A HUNCH)来判断。
敲门并通报的规定(THE KNOCK─AND─ANNOUNCE RULE ),需要政府能够表达出足够理由,而且这些理由是直接与正在处理的案子或者正在被调查的个人有关,或者其他各种因素可引导政府合理地相信毁灭证据已经不再是一个假说。
在本案中,检方争辩,没有敲门就入屋是可以辩解的,检方称在此栋多家住户大楼里有消防通道,可能造成被告潜逃。庭审法官正确地认为该说法实在太普通了。如果成立的话,那么警方只要在不是单家庭的住宅时,都可以不须先敲门而入屋搜索了。所以说,除非政府能解释该大楼的消防通道与本案有关,而又与其他大楼的消防通道不同,“不敲门就入屋”搜索方可批准。
而且与本案一起被逮捕的少年犯,他正在公寓外面兜售大麻的事实,也不能作为警方“不敲门就入屋”的理由。如果该少年犯是在门外充当“望风” (A LOOKOUT)角色,那么他有可能通知公寓内的被告毁灭证据,那么警方是有足够理由“不敲门就入屋”搜查。事实上本案的少年犯当时不是在充当“望风”角色,他甚至在警方入屋时不在现场,而是在其他地方兜售毒品。所以说,警方不能以该少年犯作为有紧急状况而“不敲门就入屋”搜查的借口。
如果我们不咎警方“不敲门就入屋”搜查的行为,那么“入屋和通报”的减轻暴力,保护隐私和预防屋主财物损失的目的就会受挫。因为警方缺乏客观合理的解释,维持原判。
详情见原案﹕
State v. Ventura, A─3279─01T1, Appellate Div.(T/12/2002)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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