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督教协进会声明关注23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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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12月22日讯】就香港《基本法》第23条立法一事,继中华基督教会日前发表声明外,香港基督教协进会亦于20日发表声明,清楚指出政府在推行国家安全时必须保证《基本法》所赋予的人权与自由不被牺牲,并强烈要求,香港特区政府能真诚地听取民意,必须进行白纸草案的工作。基督教协进会是基督教有代表性的机构,是很多宗派的联合组织,亦是World Council of Church 的成员,世界各地的基督教组织多会参考她的立场。

有关声明将发给保安局、该会辖下会员教会及各大报馆。声明全文如下:

香港基督教协进会
对“实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咨询文件”的回应

1. 我们的基本看法

作为基督徒,我们认定最终的负责对象是上主,我们关心社会和政治上的事也基于此。上主吩咐我们要在世作和平的工作,并且为整个社群的幸福作出关心。由于〈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进行立法对香港社会影响深远,我们深觉要表达我们的看法。

我们认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要保障的是国家的安全,然而国家的存在是要保障人民的幸福快乐与生活素质,因此,我们关注在推行国家安全时必须保证〈基本法〉所赋予的人权与自由不被牺牲。

2. 总体意见

2.1 实施“第二十三条”的义务

我们尊重〈基本法〉并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有义务去实施“第二十三条”。我们完全认同在〈基本法〉中保证的人权与自由的最高价值。我们也同意咨询文件所强调的指导原则,即落实执行的建议必须避免与〈基本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相抵触。

2.2 缺乏信任

对大多数香港市民来说,实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是一件十分敏感和影响人心的事。不少港人仍未有一个完全的国家观念。现将进行的第二十三条立法工作使他们感到将要直接面对中央政府,以致有的恐惧日后”一国”会凌驾”两制”,也有的恐惧本地的司法制度未能承受从政治来的压力。也许上述的恐惧未必全都有事实根据,却不应被忽视。

2.3 寻求共识

目前香港政治体制并未达致完全的民主。立法会议席只有少于一半是从直选产生。因此,必须有更广泛的咨询以达致在社会中各阶层都能认同的共识。我们期望实施第二十三条的咨询工作是有充份的时间和透明度供市民发表意见。

2.4 白纸草案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必须有白纸草案提交并给予各界作咨询。目前咨询工作的缺点是,大家所争论的并非在立法的内容,乃政府要立法的动机是什么,由于法律实质的内容多被忽略,以致增加了很多不安与猜疑。因此,我们强烈要求政府当局正式出版白纸草案以供市民大众有机会讨论建议的法律条文。

2.5 对现存法律有所保留

“实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咨询文件”提醒我们,不少法律本是殖民地时代已有的,因当时的政府当局有极大的权力去限制市民的活动,以致十分容易被滥用。我们认为特区政府应保持警觉,绝不滥用被赋予的权力,并能竭力去修正一些会影响〈基本法〉所保证的人身自由的法律条文。

2.6 保障个人

我们知道,大多数的香港人不会因实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受到直接的影响。但我们仍要关心那些少数的,尤其因有关的法律条文而出现冲突的人。我们要求有关当局必须衡量在实施第二十三条时,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会否充足地得到保障。

3. 对咨询文件内容的意见

3.1 隐匿叛国(第二章2.14)

目前,隐匿叛国属普通法罪行。我们认为只需保留不变。建议把隐匿叛国罪订为法定罪行及强调市民彼此告发会引致更多的不信任及互相监视。

3.2 言论自由(第三章)

咨询文件指出〈基本法〉所保障的示威、集会等自由,应在条文中受到足够及有效的保障。我们要求日后正式立法时必须在条文予以保证,使基本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得到足够的保护。

3.3 资讯自由(第六章6.24)

咨询文件建议立法加入一些条文以扩大现时的〈官方机密条例〉范围。未经授权下取得、转传或处理受保护的资料,和作出未经授权和具损害性的披露,即属犯罪。
我们完全认同记者们与其他人士对上述法律条文的恐惧,并认为对现有的资讯自由造成了威吓。我们支持引入”出版优先”和”公众利益”作为法律上的自辩理据。

3.4 禁制组织(第七章)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指出,香港特区政府必须自行制定法律禁制外国政治组织在特区内进行政治活动,禁制特区内的政治组织与外国政治组织发展关系。咨询文件的建议却超越了第二十三条的范围,赋予保安局局长更大的权力,当他有足够理由基于国家安全或公众秩序的利益,便可以禁制某些组织,同时,若对此被禁组织有任何支援,也属犯罪,理由包括任何组织从属于某个被中央机关根据国家法律,以该组织危害国家安全为理由,在内地取谛的内地组织。

上述建议引起我们极度的忧虑。由于大多数香港的宗教团体均与内地的宗教团体有密初的联系。我们担心一旦有一个内地的组织被禁制,即时会对在香港有联系的团体带来威吓。这建议引致我们特别关注特区内的结社自由,并且担心可能破坏一国两制的原则。

3.5 紧急进入、搜查及检取的权力(第八章8.4)

咨询文件建议警方可在调查一些第二十三条的罪行时,具备紧急进入、搜查和检查的权力。我们认为这建议会容易引致肆意干涉私人和家庭的生活。我们认为任何情况下必须先获得法庭的搜查手令才可进行。

3.6 提出检控的时限

咨询文件建议废除现行检控发生叛国后三年内或发生煽动叛乱罪后六个月内的时限规定。我们认为,叛国与煽乱叛乱多属政治性罪行,因此会因政治处境而改变。一个今天能接受的行为,日后可能因政治环境转变而成为犯罪。一些在早前不同情况下所作的行为,日后却被视作犯罪并不公平,再者,废除时限可能会把原来用作检控的手段变为威胁人的武器。因此,我们认为要保留原来的检控时限条文。

4. 我们的要求

我们认为,切勿为了维持国家安全而漠视人民安全的重要。我们视尊重人权,包括信仰自由、资讯自由、言论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社会中已广泛地提出必须有一份白纸草案供大家详细参考。我们强烈要求,香港特区政府能真诚地听取民意,必须进行白纸草案的工作。(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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