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调薪权力难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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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9日讯】在公务员薪酬决策及管理安排上,相对于顾问研究的五个英联邦国家,港府可说是“大权独揽”,可决定属下一名行政主任或其他员工的薪酬水平及政策。但各国“开放”与“自由”的政策背后,可能会产生部门员工出现“同工不同酬”的矛盾,而工人没有“集体谈判权”的香港,又可以由哪个代表员方与职方协商薪酬水平﹖

据明报4月29日报导﹐“公务员薪酬政策及制度检讨专责小组”聘请的顾问形容,如何进一步下放薪酬决策及管理职能,是现今公务员薪酬改革方面的一个关键而长远的课题。

五国之中,澳洲、新西兰和英国可谓改革“较激”的三国,在相当程度上已放弃了以往全国统一议订薪金的安排。取而代之根据由政府统一制订的准则和指引,把大部分薪酬职能下放予个别机构和部门。例如新西兰容许每个部门在财政范围内,自行决定公务员职衔、职业类别及薪酬等级。

新加坡和加拿大则相对较“保守”,只给予个别部门和机构一定程度的自主和灵活性,处理员工的薪酬安排,但仍保留着一些较为集权化的制度。

顾问分析,权力下放的好处,在于让个别部门和机构,可按其实际环境,厘订薪酬制度、聘请员工人数,甚至是自行订定员工的薪酬水平,提高部门资源调动的灵活性、简化安排也可降低行政成本。

不过,有检讨专责小组成员指出,外国能够“放权”予辖下部门,主要在于这些国家大部分的公务员均有“集体谈判权”,即由工会或公务员委托的组织,与政府商讨公务员的薪金水平。反观香港,公务员根本没有集体谈判权,将来应由谁跟政府协商部门员工的薪酬呢﹖

顾问并提到下放职能引发的一些问题﹕

■出现同工不同酬情况。以英国为例,由于政府将议薪权力转授给各部门及单位,迄今该国已出现约一百七十个协商单位,每个单位均可自由协商适合本身情况的薪酬制度、水平及职系。最近就发现类近职位的公务员,存在一成或以上的薪金差距,引起员工的矛盾﹔

■公务员队伍的整体凝聚力受到冲击﹔

■英国及澳洲在合并那些薪酬安排截然不同的部门时,遇到一定困难。

不过,五国不约而同地继续由中央统一管理大部分或全体高级公务员的薪酬事宜,以及整体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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