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平等就业委员会(EEOC)重申﹕保护无记录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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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记者安妮7月8日讯】美平等就业委员会(EEOC)此周重申﹐ 高级法院关于“霍夫曼制塑公司与国家劳工委员会”一案的裁决(122 S.Ct. 1275(2002))﹐并不妨碍政府肃清对无记录劳工的歧视。

联邦法规定﹐在美国﹐无论劳工移民身份如何﹐ 歧视劳工是非法﹐作为对于霍夫曼一案的回应。最近﹐平等就业委员会指令各地方办公室﹐只考虑现行标准﹐尽快落实除续聘﹑解雇后补偿金这两款的其他所有反歧视条款﹐而不论此人移民身份。

“我们感谢近几周来关注霍一案如何影响了委员会的人们﹐”平等就业委员会主席卡尔.M. 多明戈表示﹐“保护移民劳工免受歧视已经是﹐并仍将是平等就业委员会的使命。 我们将全力实现﹐使法律保护下的所有劳工免受歧视。”

主席多明戈还强调委员会将继续与各社团合作﹐预防歧视移民劳工事件的发生。
同时﹐委员会一致通过取消“联邦雇佣法–歧视无记录劳工修正案”1999执行细则﹐这是由对霍案的裁决引起的。

高级法院对霍一案适用了联邦移民政策﹐不允许延期支付无记录劳工的所得。委员会1999执行细则主要是参照霍案之前的案例﹐允许延期支付个人所得。

取消细则的公告宣称﹕平等就业委员会将寻求适当的方式参照霍案﹐但是﹐不会调查一个工人的移民状况。
委员利兹.E.斯尔夫曼称﹕“如果考虑移民状况﹐委员会需要重新考虑对无记录劳工的政策﹐但不论怎样﹐歧视无记录劳工是违法的。”

副主席保罗.M.伊戈萨克说﹐“3年前﹐委员会承诺保护所有劳工﹐不论移民身份。这一承诺不会因为霍案而改变。因为高级法院对霍案的裁决﹐使无记录劳工即便权利被侵犯﹐接受补偿也属于非法﹐ 而劳工移民身份与平等就业委员会无关。”

取消细则的公告﹐并平等就业委员会的信息详见网站 www.eeoc.gov.

除民法(1964)第八款﹐雇主禁止有基于种族﹑宗教﹑性别﹑国籍的歧视外﹐平等就业委员会的残疾人雇佣条例规定﹐ 私人机构﹑联邦与地方政府在佣工中﹐不得歧视残疾人﹔还有年龄–雇佣歧视条例﹔平等支付条例﹔1973的联邦政府反歧视残疾人的雇佣条例﹔1991民法中的部分章节均有这样的规定。(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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