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银联袂进京 向中共中央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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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4日讯】受到大陆央行出台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营运资金的限制,上海多家外资银行包括花旗、汇丰、渣打、东亚、德国商业、上海巴黎等银行代表,日前联袂赴北京向中共中央陈情反映表示,新规定外资银行营运资金要求过高,让外资银行难以运作,也缺乏可操作性。

据中国时报八月二十四日报导﹐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外资银行主管表示,今年初大陆央行以“二零零二年第一号行长令”发布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于今年二月一日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一九九六年公布的相关规定。由于新旧实施细则有部分规定不一致,因此,大陆央行给予半年的宽限期,也就是今年八月一日全面实施,但实际操作几日下来,发现问题多多。

该名主管指出,部分新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让外资银行相当头痛,而向上海的银行同业公会反映现象后,组成一个进京团赴京向央行反映,希望能有转圜的余地。 这些外资银行向大陆央行反映设立分行的营运资金要求过高,以及流动性负债计算方式。根据新规定指出,对各类客户经营全面外汇业务和全面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应不少于六亿元(人民币,下同),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不少于四亿元,外汇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外资银行代表们认为,依照大陆过去的规定,外资银行在大陆开设分行只需一亿元或等值货币的营运资金,如今新规定要求的营运资金提高,影响外资银行的正常运作。除了营运资金需要大幅提高外,新规定也要求外资金融机构从母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拆借的资金,无论期限多长,都计算为流动性负债。 这些代表们指出,目前外资银行在大陆的分支机构很少或者根本不吸收存款,大部分的资金都需要通过拆借市场进行,且按照大陆央行的规定,外资银行在大陆吸收的存款不能超过其资产的七?%,此规定迫使外资银行的负债需通过其他管道解决,如向母公司或内部其他分支机构的拆借。新规定加大了外资银行流动性负债计算,
资金调度不论期限如何,都要算为流动性负债,促使外资银行的长期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率降低,影响获利能力。

当然,也有部分外资银行业者认为,虽然大陆是入会了,但其行政干预或法律规定,还是让外资银行不得其门而入,外资银行虽拥有强而有力的竞争优势,但在重重的关卡中,摆在眼前的市场大饼,是看得到却吃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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