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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路性骚扰定义不明防治难 监院促政院检讨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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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2年03月18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不雅影片、照片等网路性骚扰申诉案件逐年增加,对被害人所造成的伤害并不亚于传统性别暴力,但监察院调查发现,网路性骚扰定义不明,现行的《性骚扰防治法》也不能完全适用,且防制措施分散于多个权责机关,因此促请行政院督导所属审视相关法令是否落实《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

监察委员张菊芳、王幼玲、林国明指出,据行政院统计,在2020年《性骚扰防治法》受理申诉调查结果“成立”的案件中,有172件发生在“虚拟环境-科技设备(如网际网路、手机简讯等)”,在所有场域中排名第二,占比18.9%;较2019年的106件、2019年的122件逐年增加。

调查报告指出,台湾虽订有《性骚扰防治法》,规定“机关、部队、学校、机构或雇用人,应防治性骚扰发生”,若知悉有性骚扰情形时,应采取立即有效之纠正及补救措施,违者最高可处10万元罚锾。但网路性骚扰案件却无法一体适用,网路平台经营管理者也未纳入防治性骚扰义务人范围,连如何及时下架、纠正补救、裁处等都不明。

调查报告也提到,目前政府机关对网路性别暴力的防制措施分散于多个权责机关,且由于缺乏相关统计数据及研究,难以掌握现况及研拟制定因应政策,使受理网路性骚扰申诉、调查、再申诉的权责机关易生争议,亟待行政院督饬卫福部、通传会、内政部、法务部等相关机关审视相关法令,以落实防治网路性骚扰。

监委们强调,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已具有国内法律效力,其一般性建议具体指出,“在网路、其他数位环境中对妇女或妇女人权维护者等特定妇女群体做出的恶意的、有成见的描述”就是歧视,已构成对人权的侵犯,缔约国应制定并执行有效的措施,鼓励媒体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因此政府应正视网路性骚扰的问题。◇

责任编辑:林勤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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