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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民团:中资把关被架空 恐让台关键技术外流

图为晶圆厂示意图。(Josep LAGO / A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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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2年03月23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中资绕道来台投资、窃取产业关键技术事件频传。台民团“经济民主连合”23日表示,造成政府查缉违法中资不力,最关键的是2002年与2008年通过的两项行政命令。民团将致函行政院长苏贞昌,请求会晤提供建言,并请求监察院启动第二波调查。

苏贞昌3月18日在立法院表示,香港已被中共吃掉,中资在那边转来转去,台湾不能让它如入无人之境,现在从源头严查起来,“水龙头关起来,不要老是擦地板”。

监察院2月9日也曾公布纠正案,指中国企业为达到“中国制造2025”等政策目标,持续违法投资台湾企业,窃取关键技术,已造成国安危机,纠正经济部查缉中资不力。

经济民主连合成员智库召集人赖中强(左)与研究员许冠泽(右)23日举行记者会。(中央社)

2008年的会议 造成破口

对于中资入侵问题,经民连23日举行记者会。经民连研究员许冠泽说,2008年3月4日,总统大选政党轮替前两周,金管会与投审会举行研商“华侨及外国人来台投资业务分工后续执行规划”会议,当时的金管会证期局长吴当杰与投审会执行秘书范良栋会商后达成结论。

结论内容提到,“外国人或华侨投资上市(柜)及兴柜公司,‘单次’投资取得投资事业10%以上股权案件,应向本会或本部委托或委任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及加工出口区管理处申请许可”。

许冠泽表示,关键在于“单次”二字。2020年11月10日金管会主委黄天牧接受媒体访问时承认,“金管会已注意到,目前是每次不到10%,就列财务性投资,不用向投审会申请”、“累计持股超过10%,目前是未管,会来研究是否也要做控管”。

他表示,这等于是昭告世人,只要透过股市买进上市(柜)及兴柜公司股票,并且控制“单次”买进数额不超过标的公司10%股份,就算将来“累积”买进标的公司股份达51%,甚至100%取得经营权,都可适用金管会主管的《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管理办法》,规避投审会的审查把关机制。

他说,这个会议结论显然抵触母法《外国人投资条例》的立法意旨,架空了投审会的国安把关机制,抵触该条例第八条第四项“投资人投资证券之管理办法,由行政院定之。”更抵触了《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管辖权非依法规不得设定或变更。”

中资透过港商买股 可染指台积、台船

他以台积电为例,依近日583元的收盘价计算,中资只要斥资1.5兆元,透过香港券商买进台积电9.9%的股份(约25亿6,724万股),就能成为台积电最大股东(ADR不计,目前台积电最大股东为开发基金持股6.38%),而且可完全不受投审会的审查规范监督。

他表示,同样概念也可以套用在负责潜舰国造的台船公司,依近日收盘价每股22.05元计算,共军只要斥资105亿元,透过香港券商分六次买进台船股票,每次控制在10%以下,就可以买进51%的股票取得台船经营权,还能透过台船董事会合法取得台湾潜舰设计图,甚至终止潜舰造舰计划。

经民连智库召集人赖中强则说,现任工总秘书长蔡练生从1996年起担任投审会执行秘书,目前也是中共重要经济统战机制“两岸企业家峰会-紫金山峰会”的副秘书长,他在2002年7月投审会就《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第十条做了一个非常奇怪的修正。

技术转让中国  竟只要事后报备

赖中强进一步表示,办法规定,台商经许可在中国大陆地区投资之出资或技术合作之转让,如果转让对象是中国人或中国公司,要在转让后2个月内向投审会报备;如果转让对象是台湾人或台湾公司,反而要于转让前事先申请投审会许可。

他质疑,转让给中国人只要事后报备,转让给台湾人却要事先许可,不就是在鼓励台商把出资与技术卖给中国当地人,这真是“饲老鼠咬布袋”。

他说,许多台商经投审会专案审查许可,以关键技术至中国投资设厂,投审会原设定为台商独资或有控制力,事后却转让持股或工厂予中国人,变成断线风筝,造成技术外流。

赖中强表示,面对此一漏洞,经济部于去年10月15日预告修正《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第五条及第十条,要将台商出售转让中国子公司股权或资产从事后报备改成事前申请,但法规修正预告期满,至今仍未见修正,质疑可能是工商团体施压反对。

投审会:与金管会分工 可防堵中资

对于民团的质疑,投审会第四组代理组长苏琪彦接受《大纪元时报》采访时表示,政府于2009年才开放中资,2008年时还没有中资入侵的问题,当时与金管会讨论松绑法规,主要用意在于活络证券市场、让证券交易国际化,若投审会过多的审查与干预,会冲击股票市场。

他表示,虽然证券交易单笔未超过10%股权,不需经由投审会审查,但依现有的法规机制,即便证券户持股未达10%当选董监事,依当前金管会与投审会的分工,证券户的身份仍要向投审会备查,查核背后是否有中资成分,所以不会让中资如入无人之境。

他强调,金管会的审查规定也非常严格,监管机制甚至比投审会要复杂许多,包括实名认证(KYC)等等,所以并非不经过投审会就没有审查。

至于台商在中国的技术合作,苏琪彦表示,当年陈水扁政府的两岸经贸政策主打“积极开放、有效管理”,不过因为担心台商出去太多,会出现掏空台湾、产业空洞化的问题,所以才规定赴中国投资要先经投审会许可,而卖掉股权属于减少投资的概念,再加上产业位于境外,所以才规定事后备报;而卖给台湾人之所以要事前报备,是因为在法规上台湾人接手属于新增对中投资。

今年初有将修法送交政院

不过苏琪彦也强调,为防止台商在中国的公司出售后,造成关键技术外流,投审会今年初已将《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修法版本送到行政院审议。

他表示,草案规定,当初经由关键技术小组审查通过的投资案,若要出售中国公司的股权,投审会原则上不会干预,但会将技术转让的行为视为技术合作,要求须先经过投审会许可。◇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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