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改会倡人身伤害案可判按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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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01月20日讯】(大纪元记者张瑛瑜香港综合报导)现时的人身伤害个案中,法庭会以整笔支付方式判决赔偿,但是法庭要评估“一次过”赔款是困难工作,因要考虑原告受伤后失去原本可赚取的收入,赚取收入的能力及因伤付出的额外开支等。法律改革委员会建议,应立法赋予法庭权力,在人身伤害个案的合适个案中,就未来金钱损失的损害赔偿按期付款,认为可更保障受偿人。

法改会于2018年4月发表咨询文件,经研究后19日发表《人身伤害个案按期支付未来金钱损失赔款》报告书,建议赋权法庭在人身伤害案判决未来金钱损失赔偿时,可发出按期付款令,并建议由财政司司长每6年检讨一次净投资回报率,即折扣率等。

法改会指出不少个案中,为判给整笔款项作出评估反而花费更多,因为涉及须援引如预期寿命方面的专家证据,整笔款项实质上是把补偿不足的未来风险加诸原告人,亦有可能使侵权人过度补偿,因为判给整笔款项并不能反映经济、财务及个人情况的未来转变。

研究认为,按期付款提供可与指数挂钩以反映通胀的稳定持续入息,能够为受偿人带来保障。做法亦可避免原告人处理可能令人压力沉重的预期寿命问题,毋须承受整笔款项的投资风险及通胀风险,亦避免可能遭家人耗尽资产,日后要依靠社会福利。

现评估“一次过”整笔款项时,可按照与过去金钱损失的损害赔偿相同的基准,即回复原状或十足补偿损失基准。申索人的过去及未来损失会一次过予以评估及具体化,计算为整笔付款,而有关款额于聆讯当日或在协议的日期釐定。这种由案例法所确立的乘数/被乘数计算模式,一直被普遍批评为不精确及不科学。

指按期赔偿更保障受偿人

法改会在报告提出多项建议,包括如按期付款因收款的受偿人提早死亡而终止支付,该受偿人的受养人应获给予最后一次机会,以失去生活依靠为由向付款方提出申索,其款额是已故受偿人如非因提早死亡,本来会从他收取的按期付款中提供予其受养人的,并且就该笔款额,该受养人没有从该付款方或任何曾须对或可能须对该受偿人负上法律责任的人,收取任何补偿或损害赔偿。

法庭应有酌情决定权,可在考虑按期付款是否稳妥,以确保付款能持续作出,并信纳按期付款令能确保原告人可获全数支付获判给的款项后,作出按期付款令。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立法引入按期付款令,并可在实施后一路再作改良,以便持份者为按期付款令作好准备。

法改会辖下的人身伤害个案按期支付未来金钱损失赔款小组委员会主席梁伟文称,以往有受偿人获赔后,因不想连累家人,并认为款项可支持家人生活后自杀,举例工伤个案达严重残障及灾难性伤害程度,可获赔1,000万至2,000万元。

梁伟文表示,建议中受偿人可以选择按月、按季等方式领取按期付款,他们可预计自己足以应付日后医疗、生活开支,过有意义人生,而不是了结自己。建议亦较一笔过赔偿计算准确,避免可预期的风险。◇

责任编辑: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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