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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闪灯酿光害 台立委吁立法规范

左起为立委陈椒华、邱显智。(邱显智办公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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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11月24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立委邱显智、陈椒华24日举行“道路不当设置爆闪灯之交通安全与光害问题对策”,因爆闪灯造成的光害会让人的眼睛无法适应,建议立法处理、调整光线角度或设置相关警示。交通部说,已请各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分析是否有必要设置。警政署说,目前桃园、花莲等县市警察局已不再采购及新设。

邱显智表示,目前爆闪灯非属《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规范的设施,不论警察局或民众私自装设都没有法源依据,不管多闪都无法处理,交通部应立法,明确规定禁用“红蓝爆闪灯”,并建立完善的法规,管理危害交通安全的闪光。

陈椒华说,从减碳节能或影响生态及人体健康的角度来说,光害都是值得被重视的问题。许多爆闪灯往往放置在照明不足之处,很容易刺激眼睛,瞳孔无法适应,反而可能更危险。现在科技发达,应可以调整光线的角度或是设置适宜的警示,达成示警的效果。

据交通部书面资料,国内各单位设置爆闪灯并未提供成效分析资料,交通部正函请各单位提供所辖道路红蓝爆闪灯的设置地点(含路口、路段)、设置前后一年内的交通事故件数及死伤人数统计,并提供设置高度、每分钟闪烁次数、光度等资料,藉以分析是否有必要设置。

据警政署书面资料,已函请交通部尽速将该灯具纳管,并于设置规则中规范设置条件、位置、期限及后续管理、汰除等机制,以符实需;另针对私人设置红蓝爆闪灯且有妨碍公共安全之虞者,建请公路主管机关依权责处理。

另外,警政署也提到,因为爆闪灯并非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的管制设施,桃园、花莲等县市的警察局已不再采购、新设爆闪灯,也请各直辖市、县市政府警察局重新盘点各设置处所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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