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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诱拐“猪仔”未遂最高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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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05月19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为打击诱拐“猪仔”人口贩运事件再度发生,立法院院会19日三读通过《人口贩运防制法》修正案,增订即使人蛇集团诱骗未遂,被害人被警方劝回或救回,仍可视情况对未遂犯处5年至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防制国人被骗到柬埔寨等国家,沦为“猪仔”遭遇不人道对待事件再度发生,三读条文明定,将使被害人遭受“强迫劳动、从事劳动与报酬显不相当的工作、实行依我国有法律有刑罚的行为、为奴隶或类似奴隶”等,都纳入劳动剥削范围。

三读条文也将未遂行为纳入,增订意图剥削的贩运行为罪,犯罪份子如果意图剥削,以强暴、胁迫、诈术等不法手段进行招募运送容留等不法作为,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对于未满18岁者,更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条文也明定犯罪份子如剥削并利用被害人实行依台湾法律有刑罚的行为,最低可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以强暴、胁迫、诈术等不法手段,使人从事劳动与报酬显不相当的工作时,也增订最低刑度为1年以上。

有鉴于柬埔寨相关案件中,有被害者的护照、身份证遭人蛇集团扣留,本次修法修正“利用不当债务约束、他人不能、不知或难以求助处境,扣留重要身份证明文件,使人从事劳动与报酬显不相当的工作,或实行依我国法律有刑罚规定的行为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万元以下罚金”;若被害人未成年,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0万元以下罚金,未遂犯亦罚。

因应有人蛇集团将不愿从事诈骗的“猪仔”,再转卖给犯罪集团摘取器官,针对器官摘除部分,本次修正以“强暴、胁迫、恐吓、拘禁、监控、药剂、诈术、催眠术或其他相类之方法,摘取他人器官者,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1千万元以下罚金”;对未满18岁之人摘除其器官,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1千万元以下罚金,未遂犯亦罚。

在保护被害人权益的部分,现行外籍人士经鉴别为人口贩运被害人,条文修正放宽核发1年效期的居留许可,并得视案件侦查或审理情形,延长其居留许可,提高其留台作证或指认加害人的意愿。

对此,内政部长林右昌表示,这次修法将使防制人口贩运法规接轨国际规范,扩大打击利用被害人从事犯罪等新型犯罪态样,严惩人口贩运犯罪分子,同时也对被害人提供更多元的安置处遇服务,更增进被害人的人权保障。

他表示,考量国际间新兴的人口贩运型态应运而生,近期也频传民众遭诈骗到柬埔寨等地工作,被迫从事不法行为等人口贩运事件,因此,这次将人口贩运防制法逐一盘点,共聚焦4大面向。

他表示,第一,修法与国际规范及趋势接轨,并增订刑事处罚要件。纳入劳动剥削范围,同时增订相关刑事处罚要件,以周延立法并与国际趋势接轨。第二,强化被害人权益保护,增订鉴别不服异议制度。

林右昌说,第三,扩大严惩,拦堵人口贩运恶行。第四,增强政府采购与人权治理防护连结。他强调,后续将尽速征询各界意见,积极研拟相关子法、配套措施或执行规范,以强化政府打击人口贩运的力道,让基本人权的保护更加周延完备。

责任编辑:陈玟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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