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经济大师神髓录》

吴惠林:第十六章 经济自由的迷惘—经济管制的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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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4年04月03日讯】一九八二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史蒂格勒教授,于一九七五年出版的论文集《人民与国家》中的〈论自由〉一文里,感慨地说:“……如果我们要强迫一个二十二岁的典型美国青年表态,他会告诉我们,某些对于自由的侵犯是不可容忍的,但是,这些侵犯通常是来自政治和社会的范畴,而非来自经济方面的。言论自由不应受威胁,少数民族也不应受到歧视。但对消费者的经济管制没有引起任何严重的抗议,而这位年轻人甚至准备接受更多的消费者管制。”这些话意指,一般人民不能忍受政治和社会方面的不自由,但却独独对经济方面的不自由甘之如饴。想想自己、看看周遭人民的反应,史蒂格勒的确说对了。

职业证照普遍存在

环顾四周,最显而易见的侵犯经济自由例子是“职业的进入障碍”,这可表现于“职业证照”的普遍存在上。

我们知道,要到学校教书,必须符合教育主管机关订定的某些条件,要成为医生、律师、工程师,以至于想当计程车司机,都必须通过政府所举办的考试,而这些考试也都必须经过一定的训练才能通过。对于这些举措,绝大多数的人会举双手赞成,因为这些职业都涉及专业技术问题,必须具有某些必要的“能力”才可以担当。没错,我们是一贯接受了这样的一种信念:没有人可以不需经过相当的训练,就有权从事理发或行医。为了保护他们的服务对象,亦即保护劳务的使用者(消费者)得到某种水准的服务,对这些职业从业者的资格限制是合理的,因此,基于此种神圣的动机,对于职业的资格限制当然是必要的。这样一来,很少有人会去想:对职业的限制,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毕竟,择业的自由是关系到“意愿”和“具有能力”去得到某种职业必备知识的自由,试想:一个在心智上和身体上都不适合的人,当然不具有驾驶商用客机,或其他任何飞机的天赋权利。这实在不应该要有事前的门槛限制,这些人往往不会去选择从事此种职业,因为事实上很难胜任,除非他(她)花下许多成本,费了许多苦功终能成事,但即使如此,也得视消费者是否敢信任!

不过,史蒂格勒告诉我们:“我们当然不能说,生来腿力不好或双脚有毛病的人,无法选择运动为职业是被剥夺了基本的人身自由。只能说:一个人若能达到社团所订立的技术水准,才有权利去试试该种行业。”问题是:技术标准怎么订?由谁来订?而由个人自由的立场来讲,为什么个人有必要去迁就这些标准呢?答案是:一般说来,或至少在一些大家所认可的情况下,个人被认为没有能力来设定一个适当的标准,社会上多数的个人,往往被认定无法辨别好的外科医生和屠夫之间的差别、无法分辨好的律师与冒牌货、甚至于不能区分一个能干的水电工人和笨拙者之间的差异等等。因此,个人择业自由的受到侵犯,毋宁是值得忍受的。

消费者不愿冒风险

我们知道,赋予某个团体订定进入标准的权利,实际上会形成“特权”,撇开容易出现受贿、舞弊这些由特权生成的“贪污权利”所带来的坏处不谈,就只限于某些够资格者才能做某种职业而言,供给量就受到了限制。于是,经由简单的经济学供需原理,劳务的价格就被抬高了,最明显的例子是“医药的特许”;我们或许可以这样说:没有医生的处方不能买药,事实上就是昂贵的同义词。对于医药特许缺失的剖析,弗利曼早于一九六二年就在《资本主义与自由》这本书里特就这项最被认定应受管制,必须有医生、医药职照的事项,痛快淋漓的批评了一番。

尽管有这些批评在,但因有“品质”这个因素当守护神,而且社会上不认为一个消费者拥有犯大错的权利,因而一般人对于个人在这些方面的选择自由受到限制,也是认为值得的。其实,人们不能雇用受训较少、但收费比较便宜的医生,也并不觉得自由已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呢!

依照消费理论,个人在限制条件下,追求满足的极大,按理说,选择的范围愈大、满足也会愈大。因此,如果像择业的自由这种自由度愈大,个人的满足也就会愈大,因而个人应该乐于追求经济自由的扩大。然而,事实却不然,道理何在?原来,问题出在“资讯”上,消费者对于未知事物缺乏信心,不愿意太冒风险去尝试,他宁愿牺牲掉某些自由来换取安全,这也就是消费者保护运动之所以受到消费者普遍欢迎的原因。当然,这也给予管制者顺理成章的施行管制之正当理由了。

对于这种保护消费者的自明之理,一九七0年代初期,曾担任过尼克森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委员的芝加哥大学教授佩尔斯曼却提出了石破天惊的不同看法。他以经济学方法,对于美国一九六二年的“药品修正法案”作实证分析。该修正案系因应一九六一~六二年泰利窦麦镇定剂导致畸形胎儿的丑闻,在消费者保护团体的要求下,对于允许新药品上市的条件,增加了许多新规定。制药商不但需要显示产品是“安全的”,而且尚需证明药是“有效的”,甚且,该修正案也不再规定食品药物管理局必须在一定期间内,对新药品的许可作成决定。

保护过度反成障碍

新修正案的原意在杜绝不良药品的出现,也希望能免去药物太浮滥所形成的经济上浪费,立法目标不但要增进消费者的安全,也要让消费者免于购买缺乏真实医疗价值的药品。对于这种善意,佩尔斯曼以有利于新立法的假设为基础进行研究:如果药品市场没有管制,则分辨有效和无效药品,得靠医生和病人透过“试误”的过程来决定。在经过相当短暂的一段期间后,所有无效的药品便会受到排斥,以经济术语来说,就是对这些药物没有需求了。

如此说来,新的修正案是在免掉消费者试误过程的学习成本,而将该成本转至食品药物管理局去负担。为了证实修正案是否达到目标,可以比较一九六二年新修正案通过前后,新药的供给和需求变化:若立法有效,则新药的供给和需求不会在上市后逐渐递减。佩尔斯曼的实证显示,修正案通过后,无效药品的出现比例并未减,亦即,使用新药的学习成本未减,经济浪费也没少。更遗憾的是,每年上市的新药方约少了一半,新药上市时间平均延后四年,并且所有的药价都显着地上升。再据佩尔斯曼的估计,修正案非但未能改善消费者所用的医药品质,反让他们每年多花等于六%的租税。这项立法只有两种人得利,一是权力和职责都扩大了的政府官员,二是受保护而免于竞争、以至缺乏创新的制药公司。

由于医药的管制最能被大多数人认同,但却也如此被证明不但不能如人意,反有不良结果产生,遑论其他受限制的经济自由了。可是,要使一般大众接受这种说法,只怕不那么的容易,毕竟,大多数人还是偏好被保护的!此由我们社会早已通过实施“公平交易法”和“消费者保护法”可见一斑。

注:本文=由原载于一九八九年六月香港《信报财经月刊》和一九八九年竹人月二十一日《工商时报》的同名文章修改而成。二00四年十月再修。

作者为中华经济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责任编辑: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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