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国会职权修法二读 司改会提出四大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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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4年05月25日讯】(大纪元记者钟元台湾报导)针对中华民国立法院二读审议国会改革法案,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司改会)24日提出四大疑义的声明,指出蓝白党应正视法案有违宪、违法疑义,立即停止续行院会审议及表决。

司改会24日深夜发布声明指出,针对这次国民党(蓝)、民众党(白)以“再修正动议”方式,提出《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等草案,司改会21日提出声明指出其程序瑕疵,并要求打着国会改革旗号的各政党,皆应以身作则。然而,国、众两党22日仍执意就其提出之版本逐条表决以完成三读。对此,民进党党团已公开表示,如国、众两党执意将法案完成三读,不排除就其通过的法案声请宪法诉讼。

鉴于这次条文涉及重大公益,且未经实质讨论,司改会作为长期投入司法改革等法律事务的公民团体,有责任公开就各条文所生的疑义,逐一提出意见。经检视国、众两党共同提出的版本,发现确有诸多违反法律原则乃至于宪法的疑义。因此,民进党党团若声请宪法诉讼及暂时处分,国众两党版本的部分条文确有受违宪宣告的可能,并进一步加剧朝野对立及政治混乱。

司改会说,因立法院表决过程漫长,而使多数党未能于24日完成二读程序,但公民社会对其严重反弹已引发立法院周围聚集10万民众抗议。针对立法院二读审议国会改革法案,司改会提出四大质疑:

第一,藐视国会罪部分,大法官释字第585号理由书提及,对于就调查权施以合理强制手段部分,应在“科处罚锾(行政罚)之范围内”,但蓝白所提草案以“刑事罚”作为手段,有逾越大法官解释疑义。另外,行政官员于委员会或质询程序即可能成立该罪,并不须经院会决议。若行政官员于答询上的错误,是因质询之立法委员提供错误资讯或误导所致,又应如何论处行政官员的责任?

第二,创设宪法所无“质询总统”权力:我国政府体制采双首长制,总统由人民直选产生,并由其任命行政院长,率内阁团队向国会负责,国会依宪法规定,质询内阁首长,而且总统及国会均具有独立民意基础,总统不直接对国会负责,宪法及增修条文也不存在立法委员得质询总统的规定。要求总统需针对立委提问“即时回答”,已脱离“国情报告”概念,也与我国宪政体制有所抵触。

美国与法国均未限定以“即时回答”作为口头回答方式,以美国、法国为例,美国宪法要求总统向国会报告国情,并逐步演变成每年发表国情咨文,法国宪法则规定总统行使国情咨文权时,有书面或赴国会演说两种形式可供选择,但无论美国或法国,国情咨文演说均未采取“即时回答”方式,国会议员也没有向总统提问或质询的制度设计。

第三,被质询官员动辄得咎,真能建立行政权与立法权良好互动?关于所谓“反质询”或有“其他藐视国会之行为”者,于规范用语相当不明确,甚至国民党立委吴宗宪于23日国际记者会上被外媒询及“反质询的明文定义为何?”时,都不知道如何定义,这些用语都违背法律明确性原则。另外,就“受质询时,为虚伪陈述者,依法追诉其刑事责任”规定的疑义,难以明确刑事责任。

秘密事项的公开应循法定程序为之,被质询人也未必具有公开的权限。因此,行政官员恐难于立法院的口头询答,当场决定是否得迳为公开。而于不能决定或难以决定时,便受有单方面被制裁的风险;而予以公开,可能又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而进退两难,陷入义务冲突。而且立委就应秘密事项,未必具专业的判断能力

第四,听证会制度设计不完备,实际运作恐遭滥用:就听证会的相关规定,除政府官员外,邀请“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出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违者得处新台币1~10万元罚锾。此部分语意含糊,规范对象过为宽泛。且欠缺正当法律程序;作证的规定,虽有得拒绝的事由,但缺乏判断标准及方式;此一作证的机制恐沦为双方各说各话后,人员因拒答而被惩罚,再至行政法院救济。

立法院二读的《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59-4条却规定受邀出席的政府人员或与调查事件相关的社会上有关系人员是否聘请律师,需经过主席同意,显有体系失衡之嫌,也显然侵害当事人受律师协助的权利。

司改会呼吁立法院各党理性对话,切勿通过具有高度争议性、未经实质讨论的法案内容。司改会也严正提出两项呼吁:

一、国众两党应正视所提法案有诸多程序实体违宪违法疑义,立即停止续行院会审议及表决。

二、国会三党应体认国人对国会改革的殷切期盼,协商适当的法案审议程序及通过时程。

责任编辑:叶紫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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