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记者﹕希望工程的“希望”在哪里?(2)

徐永光涉嫌腐败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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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1月2日讯】第二章:“贪污犯易晓”为什么要“袭击徐永光”?

  2002年3月20日晚,就在党的新闻工作者齐刷刷遵守“紧急通知”,“对希望工程所谓问题一律不作报道”之际,中国青基会却在当晚的新浪上发布了题为《希望工程遭受犯罪分子“恐怖袭击”》的声明,第二天,新华社也向全国发出通稿,称:徐永光“遭前工作人员诬陷敲诈”。

  徐永光是这样描述的:柳杨,中国青基会(原)财务部副主任,四年前已从青基会辞职。易晓,原青基会工作人员,十年前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被判刑,后因病监外执行。易晓、柳杨相互勾结,多次威胁徐永光,对中国青基会进行敲诈勒索。2001年9月,柳杨要求徐永光“为易晓翻案”提供经费,遭到拒绝后,柳、易二人便匿名向有关部门寄出大量诬陷徐永光的告状信,之后又向香港《明报》提供窃取的中国青基会“大量内部文件”,展开“恐怖袭击”。

  徐永光做出这样的“反击”,并不令人感觉惊讶。记者介入此案不久,就曾直截了当地问过易晓、柳杨:“你们提供的书面证据,我已大致看懂,但你们二人为什么要在这时候站出来揭发徐永光?”

  他们的回答充满哀怨无奈:我们原本并不想揭发徐永光,但徐作了伪证,诬陷易晓贪污青基会200万,受贿5万。2001年,易晓保外就医后,我们曾找到老徐,希望他实事求是,不要继续设置障碍、阻挠易晓为自己申诉。但老徐表面答应,背后却继续使绊,万般无奈,我们才站出来揭发……我们曾十分犹豫,因为所有的朋友都劝我们,‘徐永光太强大了,你们斗不过他!’可不把徐永光的腐败揭出来,易晓的冤案就永无出头之日!

  记者听罢,又是一惊。

  易晓、柳杨提供的徐永光涉嫌腐败书面证据,已让人触目惊心,现在,两位举报人又说“易晓曾被判处死刑”,而且说,认定易晓贪污200万的法院判决,“属于错案”,还说易晓根本无罪,是被徐永光栽赃诬陷……这可真是天方夜谭!记得我当时的回答并不友好:“这样吧,请允许我先搞清楚徐永光涉嫌腐败的问题,在搞清徐的问题之前,我暂时不想听易晓申冤……”

  耗时两个月,在基本搞清徐永光可能涉嫌腐败后,记者开始调查“易晓贪污案”是否存在冤情--又是马不停蹄的一个月,看判决,查证据、找法官、问律师、追证人……结果,记者再次被摆在眼前的书面证据、证人证言惊呆了:

  徐永光涉嫌违规违法,可能揭出中国慈善事业一桩惊天大贪案。

  易晓“贪污受贿案”则可能爆出中国司法腐败一桩惊天大冤案。

  本文将公开吁请司法机关重新审理“易晓案”,因此,笔者绝不讳言检察机关和两级法院对易晓的指控和判决,简单概括,司法机关对易晓“贪污、受贿”的认定,共计四点:

1,编造了一份青基会给付深圳先科200万“技术服务费”的虚假协议;
2,用“假协议”从青基会骗出200万,偷偷带到深圳,转入先科账户;
3,欺骗先科,复又将200万赃款“借给”自己的四川亲戚,据为己有;
4,向港商陈维漳索取贿赂5万元。

  认定易晓犯罪之司法机关的起诉书、判决书,铁板钉钉,不容抵赖(参阅附件)。但易晓自我申辩以及易晓律师提供的最新证言和证据,言之凿凿,显示易晓冤情极深、极大。记者深入追查之后,对此案提出若干疑问。

2-1易晓贪污案的审理,为何如此漫长?

  说老实话,初听易晓讲述自己的冤枉、悲惨,记者心底曾闪过这样的猜测:徐永光和易晓曾经密切共事,或许因为贪污、挪用希望工程赃款“分赃不匀”,引发内讧?不过,当记者看完司法文书及易晓律师提供的最新证据后,看法开始转变。

  公诉机关制作的第一份起诉书,文号是92年的,落款日期是1994年5月。起诉书认定,1994年的易晓,29岁。上溯至易晓被捕的1992年2月,他应该只有27或28岁。此案终审裁定是1997年8月做出的,法院认定,当时的易晓33岁。

  易晓一案的审理,为何如此漫长?

  记者查实:1992年1月23日,27岁的易晓在办公室被检察机关突然带走,同年2月1日,检方以“贪污罪”正式逮捕之,经整整两年羁押,至1994年2月2日,北京中院忽然给北京检察分院下达了《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认定:“你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易晓贪污受贿一案,经审查认为,主要事实存在疑问,证据不足……现决定退回你院补充侦查”。

  又过了整整一年,1995年2月28日,北京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易晓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执行,当然还是死刑。

  易晓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

  经过死囚牢内胆战心惊的苦苦等候,1995年10月19日,北京高院给北京中院下达了《刑事裁定书》,认定:“原审判决认定易晓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楚”,撤销原判,“发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北京中院开始重新审理,但作为“未被核准死刑之要犯”,易晓不能返回看守所的普通监房,宣告“重审”后,等待着他的仍是死囚监房,脚镣手铐24小时陪伴着他。

  又过了将近两年,1997年7月9日,北京中院再次做出一审判决,以贪污、受贿两罪判处易晓“死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8月29日,北京高院做出终审裁定,核准了这一判决。

  记者发现,北京高院1997年的终审裁定书指出: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易晓没有上诉,原公诉机关没有抗诉……”记者问:不再提起上诉,莫非已经认罪?

  易晓答:不是。面对死缓判决,我的心底还是一百个不服。但自1992年1月失去自由,我在北京市公安局半步桥、丰台等看守所内,已被关押了五年八个月,期间有将近三年是在死囚牢内胆战心惊地苦苦等候……在经历了“退回”、“重审”以及看不到尽头的折磨后,我必须面对残酷现实。律师劝我“万万不可提起上诉,如上诉,案子有可能再等三五年也不会有结果”!另外,看守所内的“未决犯”生活,我最感痛苦的是无法与外界沟通,无法找到能够证明自己清白的证据。虽然押赴刑场执行的“达摩克利斯剑”仍然高悬在我的头顶,但我只有跨出看守所,设法找到证据、证人,才能最终证明我本无罪。

  我国相关司法规定,证明易晓“放弃上诉”的理由,大致可信。

记者的问题是:易晓一案的审理,缘何如此曲折、漫长、艰难?是司法机关起诉、审判工作不得力,还是此案另有隐情?

 2-2 “秘密审理”易晓案,徐永光为何两次站在“证人席”上?

  易晓贪污案在审理过程以及审结后,既未在易晓聘用服务的单位内宣布,更未向社会昭告公示(注:违反《公益事业捐赠法》),且多名证人均被检方或者中国青基会告知:此案案情,不得外传。因此,易晓案的审理几乎处于“秘密”状态。

  据悉,请求“秘密审理”的报告,出自中国青基会秘书长徐永光之手,理由是:易晓贪污了公益慈善机构的捐款,为避免给希望工程造成不良影响,一要从严惩处,二要秘密审理。1992年,这份报告被送到我国政法系统当时最高领导人的案头,徐永光“一箭双雕”的目的达到了,贪污犯易晓被从严、秘密惩处。

  2002年3月20日晚8时,这桩秘而不宣长达十年的贪污案,忽然由“遭到袭击”的徐永光本人首度对外“发布”。记者的困惑是,徐永光请求“秘密审理”的那份内部报告,今天能否“发布”出来?

  记者发现,在认定易晓有罪的终审裁定书上,徐永光竟然两次站在“证人席上”。换言之,认定“易晓有罪”的判决书上,只有一位证人的名字,前后两次出现,他,就是那位申请对易晓实施“秘密审理”的徐永光。

  如前所述,易晓罪行,主要有二:一为贪污200万,二为受贿5万。身为易晓顶头上司,徐永光当然可以为易晓“未经请示,从财务部骗走200万汇票”作证,但老徐怎么又成了易晓“受贿5万”的证人呢?从生活本身蕴含的逻辑去分析,港商陈维漳似乎不该愚蠢到当着中国青基会“一把手”的面去行贿;至于易晓,更不至于傻到把自己的顶头上司老徐叫来,当着领导的面“受贿”呀!

  徐永光能给易晓“受贿罪”作证,真不知他是从哪里“冒”出来的?

法官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和法律条文判案,记者无权调阅本案卷宗,只能从逻辑上做出推理、提出质疑。不过,记者使用微软拼音输入法撰写此稿,无意中发现,输入“证人”也可能呈现“整人”,两个词汇之间的巨大差别,应该引起法官关注。

2-3 易晓受贿5万,“赃款”是从哪里追缴、起获的?

  检方认定:易晓索贿、受贿5万,法院宣告“没收5万”受贿款。记者有点搞不懂:易晓受贿5万,至案发时为什么一分钱也没少,这意味着“贪婪的易晓”在受贿得手之后,居然没动过一分钱的“赃款”,这是为什么?

  易晓辩白说:“5万元是从我的朋友谭湘江那里追缴起获的!”

  记者找到谭湘江,他爽快地接受了采访。他说:易晓贪污200万的事,我不清楚。但检方、法院认定易晓受贿5万元,绝对是是错案。记得91年底,易晓给我打电话,说港商陈维漳要找人帮忙制作一个三维广告片头,可付5万元。因我当时在央视系统,机器设备好,也有能做三维片头的朋友,就答应了。第一笔2.5万,易晓是在成都付给我们的,我的合伙人邓峰签收的。第二笔2.5万,是我本人在北京签收的。我是制片人,对三维片头的制作我也并不十分在行,因此,我也要找人帮忙做。没想到片头刚刚做好,还没交出,易晓就出事了。

  后来,检察官找到我,一上来就吓唬我,说我是易晓同案犯。我也急了,1992年,我还没转业,还属于央视军事部记者。我就说:你是穿制服的,我也是穿制服的(听我说出这话,检察官当时一楞),如果你把我当作证人,我可以回答你提出的问题;如果你不经调查试图把我当作易晓的同案犯,那么我不再回答任何问题,你可以找央视的保卫部。我是现役军人,军人犯罪,交军事法庭审理,你还未必有权过问。

  但是,检察官坚持要我把已做好的三维动画片头以及5万元交给他,这时的我,已把3万多元转交给了制作片头的具体工作人员,没办法,只好自己倒贴,凑足5万,交给了检察院。

  记者追问:你把三维片头交给检方,我能理解,因为那是证明你们付出劳动、港商支付报酬的证据,但你为什么要倒贴3万多,帮助易晓凑足5万?

  谭湘江:是帮易晓,也是帮检察院呀!检察官当年找到我时,我有个错觉,认为这是误会,我以为司法机关终究会搞清真相,放回易晓,也退回属于我的那5万元钱,所以我决定先凑足5万交给检方。可是,我已经找了朋友做好了三维片头,怎么好意思出尔反尔,再去找朋友讨回那3万呢,打落牙齿,只好自己先倒贴补上。

  记者再问:听你这样讲,易晓受贿的“5万赃款”,是从你谭湘江这里“起获”、“追缴”的,我是否可以这样报道?

  谭湘江:是的,你可以这样报道。我对每一个来找我调查的人,都是这样说的,十年前我这样说,十年之后的今天,我仍然这样说!

  记者发现:曾经退回5万元“赃款”的电视制作人谭湘江,既没被法律追究,也没有出现在判决书的“证人席”上,但是,完整转交了“5万受贿款”的人,却被缉拿归案,予以严惩。法律荒唐一至于此,能不令人齿寒?

  5万元的三维片头制作费,或许高了些;5万元制作费之一部,或许应该上缴央视某个部门的“小金库”。但无论如何,作为中间牵线搭桥、一分钱好处也“没拿”的易晓,凭空被戴上一个“受贿5万”的帽子,于法不公,于理不通。记者以为:易晓受贿之主要疑点,不在于谁从港商那里“收下了5万元”,而在于“谁退回了那5万元”!

仅凭这一点,北京高院难道不该依法重新审理此案?

2-4 ﹕200万的来龙去脉,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北京高院对易晓犯罪的关键认定是:1991年“7月上旬,易晓私自编造一份华委会(即中国青基会)给付先科公司服务费人民币200万元的协议书。同年12月,易晓以(先科公司)阮崇德要求履行协议为名,从华委会财务员处骗取公款人民币200万的汇票后,携款至先科公司深圳激光商场,以个人名义将款存入该商场账户,又将此款借与其在四川省的亲戚江波、易建忠使用。易晓从深圳激光商场开出200万收据,交给华委会财务平帐,将此200万公款据为己有。”

  200万贪污款的来龙去脉,值得关注。

  1991年下半年,经易晓“穿针引线”,荷兰飞利浦公司捐赠中国青基会价值一亿多元的激光视听设备,做成了。这是希望工程十多年来接受的最大一笔实物捐赠。徐永光承认,易晓对此事做出贡献。1992年1月17日,团中央负责人在机关年终大会上,甚至专门给易晓颁奖。

  被称为LD的“激光大碟”,今天早已被淘汰,但在当时,这可是“稀罕玩艺儿”。价值一亿多元的设备,共有一万多台(套),在天津塘沽港卸货后,装了整整47个标准集装箱货柜。可是,这批先进的数码视听设备运进后,需要维护、保修。这件事谁来管?

  谁来“负责维修”固然重要,有没有这份“技术服务费协议”更重要,因为它涉及到易晓是否“私自编造了虚假协议”,关系到易晓的“罪”与“无罪”!

  记者查实,这份《协议书》确实“存在过”。其要点是:深圳先科作为飞利浦公司的在华合资、合作伙伴,在一定期限内“免费”负责这一万多台(套)激光视听设备的维护、保修(注:设备已下拨给团的各基层组织);但青基会须预先给付先科公司200万的“技术服务费”。可惜,徐永光和深圳先科的总经理阮崇德,十年前都给出了“否定”或者“记不清”的回答,两位“关键证人”的证言,导致易晓被判死刑。

  不过,两位“关键证人”的证言,在1999年至2000年间,发生了180度“逆转”,徐永光、阮崇德等人在接受易晓律师鲁晓风询问,采制具有法律效力的“询问笔录”时,突然全都“翻供”了。顺便说一句:十年之前,谭湘江、伍进、张培明等做出过“有利于被告易晓”证言的证人,反而始终没有“翻供”。

  --2000年3月和7月,徐永光在接受律师调查问讯时,两次作证指出:“我们和深圳先科之间的合同规定,应付这200万”,“深圳先科阮崇德(曾)发来传真,说捐赠项目已完成,请支付200万元服务费”。 易晓只是中国青基会的临时聘用干部,根据财务规定,易晓“根本无权”调走那200万元,“易晓带了汇票去先科,我也(打电话)通知了阮崇德”,在200万的拨款财务凭证上,后来“我补签了字”。

  --2000年7月和8月,阮崇德也两次作证指出:“200万元是中国青基会应该付给先科公司的服务维修费,我(阮崇德)在服务费协议书上签过字”,我认为,“按法律来说,(这份)合同当然有法律效力”。易晓律师追问:200万元从深圳先科公司调至四川江波所在企业时,你们两单位曾经签署书面借贷协议,你们的这颗印章,是否曾经交给过易晓?阮回答:“没有,公司公章都在我手里(或由公司会计保管)”,这个印章“从未交给过易晓”。

  中国青基会原财务主管张培明提供的证言、证据,最有力度。

  2000年4月11日,张培明对鲁晓风律师说:“(易晓调出200万)这事,我认为完全可以查清。因为第一,调200万是易晓无权办理的,项目办我记得有规定,调几千元都必须报领导(徐永光);第二,易晓不分管财务;第三,调200万这么大的一笔款,应当有手续。领导如果不知道,(就)不会开会通报(给财务)”。

  是否有书面证据呢?有!

  2000年,张培明向易晓的律师提供了一本1991-1992年的工作日记,上面简单而又清楚地记载了:“1992年1月3日 // 李宁 // 项目办公室 // 12月20日 // 易晓带200万(哈)// 应由基金会负担的”。这几个简单词组翻译过来就是:1992年1月3日,李宁(中国青基会副秘书长,分管财务)召集开会,说明近期资金调度情况。说明1991年12月20日,有人从哈德门账户上开出200万汇票,交给易晓带往深圳,这笔资金的调出,由青基会负担。

  判决书中提到的“先科公司深圳激光商场”,当年的经理名叫“伍进”。伍先生于1999年11月亲笔写下的证词,同样十分关键,他证明:(1)200万在打入深圳激光商场账户之前,“阮总曾从澳大利亚打电话来,说基金会要把钱打入我们账号”。(2)200万记得是“借给”四川某地一个工厂用的,好象是生产电解锰的,经办人是江波。

  在手写证词的最后一段,伍进写道:“另说明一点,易晓在与激光商场进行的业务往来中,没有拿商场一分钱好处,记得当时我与北京检察院的调查人员也是这样说的。”

  记者拨通了伍先生的电话,进行核对。他说:“事实就是这样的。1999年我就对北京检察院说,如果你们说易晓走私(我们原来听说易晓犯了走私罪),那么我不了解。但如果说易晓贪污了这200万,那恐怕有点冤枉。我对自己的证词,负法律责任”。

  记者经仔细对比,还有如下惊人发现:

  (1)伍进是深圳(先科)激光商场经理,属于此案“关键证人”;(2)他是1992年接受过北京检方直接询问的证人,证明调入、调出200万,阮全部知道;(3)他是1992年就向检方指出“易晓恐怕有点冤”的证人;(4)他是1992至1997年的起诉书、判决书中从来没有被提及的证人;(5)他是1992年就向检方指出:易晓平常“不贪”的人。(6)和易晓“受贿5万”的关键证人谭湘江一样,他的名字,也没有被列入北京高院的判决书。

  记者不知道,这是检察官的疏忽,还是法官的疏忽? 

  还有个小问题:关键证人徐永光,为什么会突然“翻供”?

  原来,“放弃上诉”之后,1997年10月,易晓终于在天津“转运站”第一次见到了他的三位朋友和同事,他恳请朋友们帮助查找当年的财务凭证,结果,柳杨找到了易晓带走200万汇票的那一天(1991年12月20日),徐永光正好出差不在北京的书面证据--老徐出差报销的飞机票。领导出差在外,通过电话批准某笔资金的调动,在任何单位都会经常发生。领导出差回来,补一个签字也符合手续。记者亲眼看到:1992年1月4日、徐永光出差回来、元旦过后上班、在易晓带走200万的拨款财务凭证上,补签了字。

  这份签字原件,目前已被柳杨带到海外妥善保存。

  柳杨说:徐永光签字同意易晓带走200万,就是易晓没有贪污的“铁证”,也是促成徐“翻供”的催化剂。徐永光“翻供”之后,试图把“诬陷易晓”的责任推给已经退休、远在澳洲的阮崇德,恰好老阮此时因故回国,看到了易晓转交的徐永光“翻供证词”,于是阮也迅速“翻供”。当然,阮的翻供,还受到深圳激光商场经理武进、会计姚晴等工作人员证词的“催化”。

  柳杨说的对不对呢?记者恳请司法机关作出裁定。

  最新的证言、证据,正在使本案疑点的性质发生某种变化,因为这些最新证据揭示出了如下可能:检方和法院历经“五年半努力”认定的易晓贪污受贿案,很有可能在明天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之后,被证明是错案。

  记者敢于写下“错案”两个字的“逻辑勇气”是:既然北京、深圳两家单位的“一把手”、商场经理、财务部会计等多人同时作证,给付200万的“协议书”是存在的,易晓无论在北京还是在深圳都无权“自行调出”那200万元,那么本案明天的再审结果,将只能在这样两个结果中选择:

  (A)必须挖出本案的“主犯”。

  理由:本案“关键证人”徐永光、阮崇德当时的职务,比易晓高;他们当时的权力,比易晓大。而且,他们都在“协议书”上签字了(等于“共同编造”),都知道这笔钱的调出、调入、再调出,他们甚至在财务凭证上签字表示了同意,在企业间的借款合同上盖了章,因此,如果易晓罪名成立,那么此案涉嫌犯罪的人名单上,应该是“一串人”而不是“一个人”。于是,本案就属于“漏掉了主犯”的大错案。

  (B)再审之后只能认定:易晓无罪。

  理由:“支付200万技术服务费”的合同是真实存在的;调出200万是执行这份合同;执行合同是徐永光知道,阮崇德知道、两单位的财务人员也都知道的事;而200万从深圳转往四川时,也有合同;阮签署调出200万的合同印章,又一直由阮总自行保管……那么易晓“贪污200万”,只能是子虚乌有。

  于是,本案就不是“大错案”,而是一桩“大冤案”了。

  但是,拍案惊奇之事,并未到此结束。

2-5 “200万贪污款”,又是从哪里“起获”的?

  易晓受贿的5万元,是从谭湘江“口袋里”起获的,那么被易晓贪污的200万赃款,又是从哪里“起获”的?易晓说:是从江波所在国有企业的账户上“起获”的。江波是谁?他是不是易晓的亲戚?他是怎样从易晓那里拿走200万“赃款”的?他是不是易晓的“同案犯”?

  记者找到江波,他说:“我确实是易晓的表亲。”

  据查,案发时江波在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岷江电解锰厂(全民所有制企业)担任厂长。江波说:91年6月,我到北京看望易晓,偶然遇到徐永光,徐得知我有企业管理经验,而青基会正准备上马“农药”项目,因此想“借调”我到青基会工作。我回四川后,因厂内工作忙,迟迟没答应。1991年11月,徐专门发了借调函,催我快办手续。

  这是一份盖有红色印章的陈旧借调函原件:

  信函用纸虽然泛出深黄色,但印有“共青团中央华青事业管理委员会”的红色抬头,依然鲜红。编号“(91)华青人字第05号”,收函单位:阿坝州委组织部。借调原因:为对农药“灭杀毙”的生产工艺进行论证。借调时间三个月,从1991年11月15日至1992年2月14日。结束语,“请大力支持为盼!”函件开具日期为91年10月15日。

  因老徐“态度诚恳”,且州委组织部“同意借调”,从91年11月始,江波借调在老徐手下“干活”了。江波说:借调后,我即被老徐派往深圳,准备兼并当地的一家精细化工厂,以便转产“灭杀毙”,可惜,一个多月后,农药项目没有搞上去,老家的厂子却打来长途,说自我离开,厂内管理松懈、生产滑坡,特别是企业技改项目得到上级批准,但资金一时难以落实。因此厂里要求我尽快回去,并希望我能从内地借一笔资金。我遂向青基会报告,一是请求回四川,一是恳求能借给我一笔资金,以支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被易晓贪污的200万元,还能“支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怎样证明?

  又是一份书面证据。一张颜色发黄、折叠揉旧了的《阿坝报》(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党委机关报),出版日期1992年2月27日。本报讯:岷江电解锰厂生产的电解金属锰,产品质量优良,该厂扩建700吨电解锰生产线的报告,得到上级单位的同意,但所需资金4月份才能到位。“咋办?‘借鸡下蛋,下蛋还账’。体谅州里财政困难,厂长江波从深圳借回了200万元,副厂长付黎明从陕西借回了100万元,‘岷锰人’就这样开始了第三次冲刺……”。

  奇怪!报纸是92年2月27日的,但易晓在2月1日就在北京被正式批捕,到了2月27日,阿坝报怎么还敢公开“吹嘘”江波借到了200万?这可是一笔足以判定某人死刑的“赃款”呀!

  江波的解释是:许多具体日期和细节我记不住了,但1992年2月27日,我和我们企业肯定还不知道易晓被捕的事。记不清的,我不说。我能够记得并能证明的,主要是这样几件事:

  (1)我借调到中国青基会,是组织对组织的事情,有借调函为证。

  (2)200万的事情,是企业对企业的事。我就是给我们企业筹款。我报告过青基会领导,也和深圳先科的下属企业签订了书面的借贷协议,合同规定,借款是有利息的(江波向记者提供了1991年的借贷合同复印件,上面标明:借款月息为7□) 。

  江波说:我借200万的事,易晓也知道,但这笔款子,不是朝易晓借的。1992年,北京检察官到阿坝州找我,反复强调:如果我们企业不能立即归还这笔钱,那么我就是贪污犯。但是,我不愿还钱,我们企业不愿还,当地的银行也不愿还。因为按合同规定,借款还没到期。我个人很尴尬,企业遭遇的麻烦更大了,因为技改项目已上马,基建已开工,设备已开始购置,但检察机关要求立即中止借贷合同,这可太难了!

  记者追问:你说这笔钱是从电解锰厂国有企业的账户上归还的,有证据吗?

  江波回答:当然有。钱进来,走的是银行、企业账户;钱被检察机关调回,也是从企业、从银行被调走的,而且,检察机关拿走这笔钱的时候,给我们留下了收据。这些东西,在我们企业的账上都能查到。

  律师鲁晓风指出:这是本案的一个基本事实。至案发(1992年1月23日),200万尚未进入易晓的“口袋”,而是经深圳先科同意,转入了四川一家国有企业的大账。

  “大账”,是国有企业的“体制内账户”,不是体制外账户或小金库账户,更不是个人户头。因此,就易晓贪污罪的“实施完毕”而言,易晓如果想“据为己有”,就必须“有一人”,去协助易晓“共同贪污”,才能帮易晓把那200万元“据为己有”。

  简言之,如果没人从四川岷江电解锰厂的国有大账上协助“贪污200万”,易晓就拿不到钱,就无法实现“非法侵占公有财产”的目的!现在,检察机关是从江波企业的账户、江波企业的银行户头上划走了赃款,怎么能据此给易晓定罪呢?

  记者发现,检察机关虽然从电解锰厂的大账上“追缴、起获”了数额巨大的赃款,但厂长江波和电视制作人谭湘江一样,没有被羁押、逮捕、判刑,连一天都没有。唯有易晓,被司法机关认定贪污200万,罪大恶极,判处死刑!

  终审判决又说:“案发后,追缴人民币147万元发还华委会”。问题是:电解锰厂借走了200万元,为什么这里只“追缴147万元”,剩余的53万元赃款是不是被易晓挥霍了?查阅易晓的申诉书,上面竟说:200万元并未“灭失”!

  记者追问:这是为什么?

  律师鲁晓风回答:北京与四川相隔遥远,易晓失去自由后,江波曾按照中国青基会要求,把50余万划拨给了易建忠。鉴于这50余万的流失与检察机关未能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有关,与易晓无关,因此我坚持认为“至易晓案发,200万元并未流失”。

  记者追问:易建忠为什么没有退回那53万?他是否受到法律制裁?

  鲁晓风答:易建忠也从未受到制裁,你看,判决书上,他也是证人,不是同案被告,因此我根本没有去找他。

易建忠也未受到法律追究,死刑犯易晓能“平衡”吗?

2-6关键证人,为什么能从希望工程捐款中获得“好处”?

  还有疑点。根据记者掌握的大量书面证据,本案的两位主要证人,均在易晓失去自由之后,从徐永光那里获得巨大“好处”。

  港商陈维漳,系“指认”易晓索贿、受贿5万元的主要证人。1992年2月,陈维漳凭借一份倒签了日期的《借款协议书》,就从中国青基会借走“不计利息”的50万元。记者查实,这笔借款,迄今未还。(有关此事的内幕,参阅附件)

  深圳先科公司原总经理阮崇德,即指认易晓贪污200万的主要证人,获得的好处“相应”更大。第一,阮从徐永光处获取820万投资款,十年过去,这笔投资的本金部分完全没有归还,青基会还替阮承担了75万元的银行利息。第二,阮个人拥有的公司还曾获得北京中关村信用社“担保贷款”1000万。财务凭证显示,徐永光是凭借希望工程150万美元的“待拨款”,为阮的贷款提供了“抵押”的。

  两次站在“证人席”上的徐永光因“诬陷易晓”获得多少好处,只有天知道。

2-7 易晓多次提出“再审”,北京高院为何迟迟不予答复?

  本案还有疑点。那位不愿披露姓名的法官对记者说:两审终结,当事人提出申诉,法院可以受理,也可以依法不受理。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四种情况下,原审法院必须接受当事人的申诉,必须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进行重审。这四种情况,在《刑诉法》第204条里写得很清楚。其中的一条是:如果当事人提供了足以推翻原有审判的新的证据,则原审法院必须重新审理。现在看,易晓的案子就出现了这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的证据,即:主要证人徐永光、阮崇德的证词,发生了变化;青基会财务人员,提供了某些新的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书面证据。

  可是,记者发现,易晓虽然在1999年12月就向北京高院递交了申请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申诉书,但三年过去,北京高院迄无任何答复。记者曾经打电话找到北京高院负责此事的张法官。张说:没办法,我无可奉告。

  那位熟悉易晓贪污案、接受了记者采访、但又不愿披露姓名的法官,对此作了总结,并披露了更加令人震惊的信息,他说:坦率讲,如果易晓的案子发生在偏远省份,发生在基层法院,发生在上个世纪的70年代或60年代,出于认识问题迟迟得不到纠正,我还可以理解。可惜,易晓的案子发生在北京,发生在90年代的北京,这是令我深感震惊的。担心“官无悔判”的心理作祟,我曾建议易晓越过北京高法,径直投书最高人民法院。据我所知,最高院接到易晓申诉后,曾立即给北京高院发函,请他们抓紧办理。熟料,北京高院至今仍在打“太极拳”,这可太让人难以理解了!

闷葫芦里,到底埋藏着什么隐情呢?

2-8 易晓发动“恐怖袭击”,徐永光当时为什么不报案?

  最后的疑点,与法院没有关系,只与徐永光有关。

  读者看到,徐永光说:2001年9月,柳杨就和易晓勾结,对希望工程和徐永光发动“恐怖攻击”。可是,徐永光逻辑上的漏洞再次显现出来了。既然“犯罪分子”曾在保外就医的2001年就“讹诈”过徐,而且是既要“讹诈钱财”,又要“图谋翻案”,那么徐永光当时为什么不报警、不立即诉诸媒体,立即给罪犯易晓来个“公开曝光”,并立即报告司法部,给易晓来个“提前收监”呢?徐永光为什么要一口气拖到2002年3月,当易晓、柳杨发起第二轮“袭击”时,他才开始“反击”?

  记者手边有照片,显示“袭击”发生的那些日子里,徐、易曾举杯换盏、共进晚餐。易晓有求于徐永光,希望徐不要阻挠其“翻案”,应是不争的事实,不过,面对“讹诈”的徐永光与易晓“碰杯”的时候,不仅没有拂袖而去,反而送给易晓一条“都朋”牌高级皮带,应该也是不争的事实。

  说句不文雅的话:如果屁股底下没“屎”,2001年的9月,徐永光会心甘情愿地忍受正在保外就医的“贪污受贿犯”的讹诈和袭击吗?

  2002年初,当传媒指出“徐永光涉嫌腐败”时,徐永光迅即“反击”,并公布了“易晓贪污案”,他大声呼救,请司法部、公安部帮忙“捉贼”。这种愚蠢做法,只会使徐永光更快地陷入他自己挖掘的“逻辑陷阱”。

  陷阱一:假如徐永光认定“易晓贪污200万”属实,那么它恰好证明了徐永光掌管的希望工程内部管理极为混乱。试想,一名“聘用人员”,居然能轻而易举地从中国青基会财务部“骗走”200万汇票,并且三倒腾、两转移,就把大量善款“据为己有”了,这还不是“极度混乱”?作为“一把手”的徐永光,难道不该对这笔巨大损失承担一点“领导责任”么?而且,这种“混乱”居然从1991年底就开始了。捐款人难免要问:希望工程财务管理的这种混乱,会不会蔓延、发展、直至今天?

  陷阱之二:既然徐永光坚持“抨击”说,易晓调出200万“借给”(注:判决书用语)四川阿坝某国营企业、自己的亲戚,因此易晓行为属于“贪污罪”,那么大家看到,徐永光同样“偷偷调走”了希望工程“上亿”元的捐款,这其中,也有借给徐的温州老乡余祥根的,而那位老乡迄今“无力归还”……这,又该算是什么“罪”?大家知道,易晓曾被北京中院据此判处“死刑”和“死缓”,法律面前,徐永光和易晓难道不是“平等”的吗? 

  记者心中忽地闪出这样的句子:贼喊“捉贼”,贼之就擒其远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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