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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人民禁设籍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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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黄维助╱台北报导〕两岸关系条例修正案昨天三读通过,确立单一身份制,规定台湾人民不得在大陆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护照,违反规定者,将丧失其台湾人民身份及选举、参政等权利。

 而为了强化对大陆配偶来台从事不法行为的控管效力,法案增订:“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团聚、居留或定居者,应接受面谈、按捺指纹并建档管理之;未接受面谈、按捺指纹者,不予许可其团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请。”

 在大陆配偶取得身份年限方面,通过的是八年制协商版。修正案规定,结婚已满二年或已生产子女者的大陆配偶,得申请在台湾依亲居留,经许可在台依亲居留满四年者,得申请长期居留,而长期居留满二年,并符合相关规定者,得申请在台定居。

 不过,大陆配偶申请长期居留须受政府配额数量的控管,内政部得基于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专案许可大陆人民在台湾长期居留,申请居留的类别及数额,得予限制,内政部并得订定依亲居留、长期居留及定居的数额及类别,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公告。

 为防止假结婚事件,修正案明订申请许可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的大陆配偶,有事实足认系通谋而为虚伪结婚者,政府可撤销其依亲居留、长期居留、定居许可及户籍规定,并强制出境。

 此外,有关大陆人士来台工作规定,修正案增订,依国际协定开放服务业项目所衍生雇用需求,及跨国企业、在台营业达一定规模的台湾地区企业,得经主管机关许可,雇用大陆地区人民。另受雇在台工作或从事商务的大陆人士,来台居留期间最长为三年,期满得申请延期。

违法登陆投资 重罚

〔记者陈钰婷╱台北报导〕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案昨天三读通过,放宽两岸人民往来、经贸交流相关规范,在中国对我敌意未减下,修正案对于厂商违法登陆投资,涉及国家机密或特殊身份人员擅赴大陆,以及违法担任中国党政军职务都采重罚原则。

  为落实对“偷跑”业者的查处管理,修法规定厂商违法从事“一般类”项目投资,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锾,并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并得连续处罚。

 违法从事“禁止类”项目投资,采“先行政后司法”方式处置,由主管机关视违法情节科处五万元以上、二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锾,并得限期命其停止,经限期命其停止而届期不停止者,处行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两岸金融往来采高度管理原则,违反两岸金融业务往来规定者,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锾,限期改正而未依从者,处行为负责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有关军公职人员违反规定登陆担任中国党政军职务,朝严惩方向处置,规定现职及退离职未满三年的政务人员、涉密公务人员,或受托处理涉密事务之个人或民间团体、机构之成员,违法担任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政治性公务机构职务,影响国家安全甚钜,将“从重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未经许可担任其他职务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十万元以下罚金。前述人员违法担任中国党政军职务者,丧失领受退休金和相关给与的权利。

 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具特殊身份人员,未经审查许可擅赴大陆地区,也予以加重处罚,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

 对于支领各种退休和给付人员如拟赴中国长期居住,其支领退休金和给与的发放时间也经修正,规定支领各种月退休(职、伍)给与之退休(职、伍)军公教和公营事业人员,拟赴大陆长期居住,应向主管机关申请改领一次退休给与;未依规定办理一次退,而在大陆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者,“停止领受退休(职、伍)之给与”;若有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式领取一次退休给与者,由原退休机关追回其所领金额,如涉及刑事责任者,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另外,对于就养荣民未依规定经核准,而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者,停止领受就养给付及伤残抚恤金之权利,但在其依规定许可回复台湾人民身份后恢复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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