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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大法官:配偶如通奸可对第三者直接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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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自强台北十二日电)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举行第一二三四次会议,作成释字第五六九号解释。司法院秘书长范光群表示,今后配偶如涉犯刑法通奸罪,受害配偶可以对介入家庭的第三者(相奸人)直接提起自诉,不受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一条对于配偶不得提起自诉的限制。

范光群是在大法官会议结束后的记者会中,做出说明。他表示,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直系尊亲属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诉”,是防止配偶间因自诉而对簿公堂,影响夫妻和睦及家庭和谐,主要希望维护人伦关系的合理限制,没有逾越立法机关自由形成范围。

同时,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项等规定,并不是不可以对配偶提出告诉,也就是说,并未侵害到宪法所保障的诉讼权,因此没有抵触宪法第十六条人民有诉讼权等意旨。

范光群指出,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虽限制了人民对配偶自诉权,但对于与其配偶共犯告诉乃论罪之人,并不是不能依法提起自诉,因此,司法院院字第三六四号及院字第一八四四号解释相关部分(使人民对于与其配偶共犯告诉乃论罪之人不得提起自诉),并不是维持家庭和谐及人伦关系所必要,也有违宪法保障人民诉讼权意旨,应予变更。

至于,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二三三三号判例前段及二十九年非字第一五号判例,范光群认为,已对人民自诉权增加了法律所没有的限制,应不再援用。今天的会议由司法院长翁岳生担任主席,大法官城仲模、林永谋、王和雄、谢在全、赖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义男、杨仁寿、徐璧湖、彭凤至、林子仪、许宗力、许玉秀等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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