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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修法 正副议长经检方提起公诉可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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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2日讯】高雄市议长朱安雄、副议长蔡松雄涉及贿选案先后遭检方羁押,对现行法令规定“议长、副议长就职未满一年不得罢免”,内政部决定修法纳入“排除条款”,经涉及内乱外患、贪污治罪条例经检察官提起公诉者,不受不得罢免的限制。

据中央社3月12日报导,高雄市议会涉及贿选案件,引发社会对是否废除“民选公职人员或地方议会正副议长于就职一年内不得罢免”规定之争议,内政部在召开公听会、邀集相关单位研商后,决定在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条纳入排除条款,将议长副议长涉及内乱、外患、贪污治罪条例等罪,经检察官提起公诉者,排除在“不得罢免”的对象之外。

现行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条条文明定: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置议长、副议长各一人,由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以无记名投票分别互选或罢免之,“但就职未满一年者,不得罢免”;然而,在高雄市议会爆发贿选疑云后,社会舆论纷纷质疑议长、副议长是否应享有一年“保障任期”,内政部也为此研议是否修法。

经过征集学者专家与社会团体意见,内政部决定在原条文加入但书,这项排除条款的修正条文为:“就职未满一年者,除犯同法第七十八条之一第一项第一至第三款所列之罪,经检察官提起公诉者外,不得罢免”。

至于地制法第七十八条之一第一项第一至第三款规定之罪,则包括“涉嫌犯内乱、外患、贪污治罪条例或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罪”;“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诉讼程序被羁押或通缉者”。

内政部长余政宪指出,内政部不会依各案修法,但是高雄市议会传出贿选事件,确实引起社会舆论对议长、副议长是否享有一年保障任期的质疑,因此身为主管单位,内政部在广征各界意见后,决定提出修正草案。至于地方议员涉及“公职人员就职未满一年不得罢免”的规定,内政部民政司司长林美珠表示,这部分涉及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目前不在内政部修法范围内;她说,议长、副议长所负责任较一般议员更重,因此提出修法将可避免其涉及贪污、选民却无法罢免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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