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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政院通过:原住民族可依法成立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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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3日讯】据中央社台北三日报导,台湾行政院今天通过“原住自治区法”草案,宣示政府与原住民的新伙伴关系,原住民族可依法成立自治区,实施民族自治。行政院长游锡堃强调,有了这项法律,“原住民运动可以缩短十年”。

“原住民族自治区法”草案经过三年的研议,由原先的一百零四条缩减为十五条,行政院希望能减低草案的争议性,争取在立法院早日通过。

草案中规定,原住民得按族别,单独或联合设立自治区,实施民族自治。自治区为公法人。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应参酌各族的分布区域、历史、文化、民族关系及地理临接等因素划定。自治区的组织,应本民主及平等原则,并参酌各族传统组织定之。

草案也明定,自治区居民享有平等与自治区政治、经济、社会、教育及文化生活的权利,并受同等对待。自治区依自决原则,自主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及其自治事项的发展。

同时,中央政府为谋自治区均衡发展,对于财力较差的自治区,应予补助;自治区财政收入不足支应其基本设施及维持者,其不足部分,由中央政府补助。自治区的自治权限及财政,除另有规定外,准用地方制度法、财政收支划分法及其他法律有关县(市)的规定。

草案也规定,为尊重原住民自治权,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之土地,应依相关法律移由自治区管理。中央与自治区间权限遇有争议时,由立法院院会议决。自治区间、自治区与地方自治团体间事权发生争议时,由行政院解决。

为了“原住民族自治区法”草案的通过,来自十一个原住民族的近百位代表上午到行政院,以原住民族庆战功舞庆祝这个重要时刻。游锡堃强调,过去台湾民众欠原住民族太多、太久,“原住民族自治区法”草案通过之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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