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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政院通過:原住民族可依法成立自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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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3日訊】據中央社台北三日報導,台灣行政院今天通過「原住自治區法」草案,宣示政府與原住民的新夥伴關係,原住民族可依法成立自治區,實施民族自治。行政院長游錫堃強調,有了這項法律,「原住民運動可以縮短十年」。

「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經過三年的研議,由原先的一百零四條縮減為十五條,行政院希望能減低草案的爭議性,爭取在立法院早日通過。

草案中規定,原住民得按族別,單獨或聯合設立自治區,實施民族自治。自治區為公法人。自治區行政區域範圍,應參酌各族的分布區域、歷史、文化、民族關係及地理臨接等因素劃定。自治區的組織,應本民主及平等原則,並參酌各族傳統組織定之。

草案也明定,自治區居民享有平等與自治區政治、經濟、社會、教育及文化生活的權利,並受同等對待。自治區依自決原則,自主決定其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及其自治事項的發展。

同時,中央政府為謀自治區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的自治區,應予補助;自治區財政收入不足支應其基本設施及維持者,其不足部分,由中央政府補助。自治區的自治權限及財政,除另有規定外,準用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其他法律有關縣(市)的規定。

草案也規定,為尊重原住民自治權,自治區行政區域範圍內之土地,應依相關法律移由自治區管理。中央與自治區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自治區間、自治區與地方自治團體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

為了「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的通過,來自十一個原住民族的近百位代表上午到行政院,以原住民族慶戰功舞慶祝這個重要時刻。游錫堃強調,過去台灣民眾欠原住民族太多、太久,「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通過之後,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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