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聚会及其前前后后之三:

【专栏】杜导斌:“公民不服从”及一个缺憾

杜导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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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3日讯】在欣欣酒家门前下得车来,不知何故,我竟有些趔趄,幸得专程从石堰赶来赴会的普进峰先生及时扶住。进得会场,却不是原来公布的601,改成了二楼。我们进去时里面有男有女的已经坐了一大桌。聚会主持咬玩先生大概担心时间不够,不等我们在另一桌前坐定,就邀请上海贵客秦先生讲几句。

秦先生讲的内容主要是“公民不服从”。他系统地介绍了“公民不服从”的概念,特征和历史。秦先生目前在专门研究这个,我本当认真帮他把这篇文章做好做细的,可惜没有录音,转述又怕不符原意,最好是留待秦先生自己来做,此处我就只概述自己就此题目所做的几点补充。我对秦先生的补充主要是两点意思,一是“公民不服从”的概念在中国出现非常短暂,二是为“公民不服从”正正名。

这里必须补叙一句。我为什么要对秦先生的讲话作些补充呢?原因是秦先生的“公民不服从”在网络上发表时,受到少数网友的攻击。反对者攻击秦文的理由是“‘法律永远不能证明违法行为合法’是个基本的法律常识”,“未经过法律确认的立法程序的主张,永远不可能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效力”。我曾经准备就此写一篇驳论,题为《公民不服从与自由中国》,打算就“公民不服从”与法的关系,和“公民不服从”对建设一个自由中国的积极价值两个方面作些阐释。因琐事纠缠,此文仅列出提纲,在聚会之前未能形成完整文本。

因此我临时决定借聚会之机,先把文中一些能记得起的内容向网友们吹一吹,就教于其中方家如秦耕先生等,以免到时候出错。只是我的这个前因没有能够当众和当着秦先生面作个交待,贸然主动出来做补充,事后想来好象有逞能之嫌,也许当时在场的刚见面的网友中就会有人觉得我的发言欠妥——这是小话。

我的补充之一是对“公民不服从”作点背景介绍。据我所知,“公民不服从”的概念在国内出现是十分晚近的事,应该始于肖阳先生发表于1993年版《哲学评论》的“罗尔斯的《正义论》及其中译”(当时记成了2000年)一文。此前乃至稍后,civil disobedience一语原来一直译作“非暴力反抗”,由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合译的出版于1988年的《正义论》中仍然用的这个译名,到2001年9月,何怀宏先生主编的《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中收录《正义论》中“义务和职责”一章的部分内容时,便改成了“公民不服从”。

这说明,公民不服从对于偌大个中国,基本上还是个全新的概念。这是一层意思。第二层意思是,中国有个专制传统深厚无比的文化,没有法治一说,也从无“公民”,当然更遑论及“公民不服从”,几千年来的精英中没有出现一个苏格拉底,也不曾出过梭罗,我们的精英对待反对者的办法通常只有两招,一是残酷镇压,二是招安,实质上就是迷信暴力——招安乃是暴力失灵的不得已为之。民风中虽有非暴力抵抗的事实,却从没有这样的理念。因此,国人对“公民不服从”不理解是挺正常的。像秦先生那样的做此项“科普”工作的首先要有受攻击的思想准备,当然,不理解者也要有接受新事物的开放心态。

我的补充之二是普及“公民不服从”知识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在发言的那个时刻我心里边讲边觉得愧对甘地先生,因为自己当时只是把“公民不服从”作为实现法治的工具来讲的,如果甘地先生有灵,听到我这样亵渎他遗下的宗教,肯定会生气。因为有这个顾虑,我当时有没有把自己想讲的当好,还不得而知。但如果当时没讲清,现在则正好可以作些更正。

确实,法律永远不能证明违法行为合法,从这种意义上讲,“公民不服从”是非法的。对此,梭罗和金博士等先贤们丝毫不曾讳言。但是,“公民不服从”的主张者们认为,此时“对法律公认的违反,毋宁却表达了对法律的忠诚”(何怀宏编《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第172页)。因为,就根本原则而言,“公民不服从”对法律的违抗并不违犯民主宪法的目标。民主国家法律的最高目的并不是要证明合法,而是要维护正当行为规则的统治地位,是要实现正义。在中国过去和当前的语境下,法律的意义都是指的成文法,由于成文法在制订的过程中会受到立法者意志的左右,就像《种族隔离法》和《收容遣送条例》一样,无论古今中外,成文法中的恶法都是屡见不鲜的,如果没有一个纠正恶法的制度性手段,人民就只能听认恶法横行不法。

如果我们认定违法行为一律违法,那么,种族隔离法极可能到现在还在摧残着黑人社会。所以,走向了文明的社会通常都建立了几种较正法律的制度性安排。其一是违宪审查,依靠司法的途径维护公民不被恶法之法欺压。其二是预留法律的修改程序,由定期选举出来的立法机关根据法律实施情况在一定的时间内遵照法定程序作适当的修改。这个在我们中国得到某种程度的应用,甚至可说?

其三便是“公民不服从”和良心拒绝,由于良心拒绝属于单个的自发行为,对不正义构不成冲击力,因此“公民不服从”便成为下层人民反抗恶法之治的一个有力途径。罗尔斯在论述“公民不服从”运动的意义时讲过:“蓄意的不正义要么会导致屈服,要么则引起反抗。屈服会引起那般企图永葆不正义且固守此一企图的人的轻蔑之心,而抵抗则会斩断社群的纽带”,“然而一旦社会被解释为平等者之间的合作体系,则那些严重不正义的受害者就不需要服从。

诚然,公民不服从(连同良心拒绝)乃是一种稳定宪政体制的设计,虽然依照定义它属于非法行为……通过在忠于法律的限度以内反对不正义,它用于禁止对正义的偏离,以及在出现偏离时予以纠正。则参与正当的公民不服从的普遍意向,会把稳定性导入到组织良好的社会——?

如何在中国当前适用“公民不服从”呢?我当时谈了武汉市实行网络实名制的问题,建议从此处破题。然而,此刻我却为自己忘了一件极为可欲的事而懊悔。在8月8日下午与同学见面时,我就得知武汉市“禁麻”不得人心(指禁止载客摩托三轮车上街,武汉人称摩托三轮车为“麻木”,意思是开三轮车的大多喜欢喝酒喝得麻木了再上街拉客,当然这是夸张,实际上身处底层的三轮车司机大多很谨慎),数万“麻木”集体下岗后,失去了稳定的生活来源,我的同学夫妻两都认为这是“瞎搞”,“害死人啵”。如果武汉市的网友们能做个“麻木”司机今昔对比调查,将这些失去饭碗的底层人民的疾苦端到公众舆论面前,相信是极有价值的一件事。如果“麻木”们因此而来它个“公民不服从”,坚决反对武汉市禁三轮改换轿车“的士”的法规,岂非一场声势浩大的“公民不服从”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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