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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急速处分 五位鉴定人 看“法”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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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台湾大法官是否有权行使“急速处分权”,昨日在宪法法庭内的五位鉴定人,都是留美、留德的法学硕彦,分别是大法官邀请的台大教授汤德宗、美国杜兰大学法学博士,台北大学副教授陈爱娥、德国哥丁根大学法学博士;声请人邀请的鉴定人分别是台大副教授、美国哈佛大学法学博士黄昭元,台大副教授蔡宗珍、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真调会所邀请的鉴定人则为律师李念祖、美国哈佛大学法律硕士,都是留美、留德的法学硕彦,分别是大法官邀请的台大教授汤德宗、美国杜兰大学法学博士,台北大学副教授陈爱娥、德国哥丁根大学法学博士;声请人邀请的鉴定人分别是台大副教授、美国哈佛大学法学博士黄昭元,台大副教授蔡宗珍、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真调会所邀请的鉴定人则为律师李念祖、美国哈佛大学法律硕士。

针对急速处分,五名鉴定人的见解摘要如下。

黄昭元:关于急速处分,在英美法中,是针对个案,在公平正义下,予当事人救济管道;英美法中的“急速处分”为“禁制令”的一种,也可说是暂时命令,依宪法规定或来自法律授权。

基于“大权利包含小权利”的论点,台湾宪法允许大法官行使解释权,宣告法律违宪,而宣告违宪权是让法律停止适用,此一权利,远大于订出暂时状态的“急速处分权”,因此急速处分权已包括在大法官解释权中。

蔡宗珍:“急速处分”在德国宪法法院法中,是否受理声请,须视案件是否显无胜诉可能,若不是无胜诉可能,即应受理。

此次宪法法庭辩论的“标的”,是真调会条例,不涉及真调会的运作,而司法要提供有效的权利保障,确保司法权的行使,避免造成“迟到的正义”。

李念祖:急速处分等同于要暂时废止法律,触及司法及立法的核心,应由宪法明订,本案为宪法保留原则,没有宪法漏洞问题,属立法者形成的空间,大法官无权介入。

大法官过去在处理死囚徐自强解释案时,虽人命关天,也没有急速处分,暂时停止死刑执行,如今若在此案中急速处分,恐有厚此薄彼之虞。

蔡宗珍:台湾大法官并无判决违宪审查权,仅能针对法律进行审查,以徐自强为例是风马牛不相干的比喻。

汤德宗:本案已提过覆议,若是内阁制,则是面临倒阁、解散国会,至于在总统制中,则常会出现宪政僵局,希望大家不要分蓝绿,平心静气想一想,司法权一介入,大法官就可以变成立法院以外的另一个院了。

陈爱娥:本案要关心的,是大法官该不该急速处分,依据宪法第七十八条关于大法官的解释权,个人认为,大法官必须是在行使此一职权下,才可以造法,或只有在如果今天不做,将来做出裁判时已无效益,形成大法官解释权被掏空时,大法官才可造法,行使急速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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