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文忠:建立政府与农民对话沟通的机制

──中国农民权益保障立法建言

蒲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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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1日讯】谢谢主持人,大家好!

我向研讨会提交的论文题目是《农民维权在法治边缘徘徊》。这是一篇没有结语的论文。或者说在行家眼里不是一篇论文。在山东济南党西村的时候,留给我印象最深的是民选村委会主任老张家客厅的茶几上一处被人狠狠砍下深达1寸的刀痕和张廷夫家屋里屋外藏着的铁(金千)、铁棍。在村民自治写入宪法22年后的今天,一位民选村委会主任还要在自己家里藏防身器具!

与老张面对面的时候,我问他:“支撑农民维权代表一直走下去的力量是什么?”他说了一句:“天地良心,公道正义。”我这个四川人,被这个北方汉子从胸腔发出的话深深打动了。我没有说话。

试想,如果一个社会的良知,仅仅靠着“天地良心”来维系,那是多么危险的事──我们没有了起码的操守底线,没有了基本的游戏规则。

我在思考,我们这个社会究竟怎么了?农民维权真缺少“法”吗?不是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村民自治?不是有《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

正是在这些法律、法规塑造出的法治环境下,镇政府可以不把村账目交还村委会,至今30个月。他们堂而皇之地以“市中政发〔2004〕15号文件”有关“村帐镇管”的规定为理由;党西村村委会状告镇政府违法租赁村集体土地,一、二审司法机关明知道该租赁协议是没有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批准的无效协议,却以“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不利于党家庄镇的经济发展”为由,驳回诉讼。

在这里,凸显的是:一个通过民主选举、由村民组织起来的村委会,当它面对一个高度科层化的行政体制时,它的力量也是渺小的。这种力量不均衡的格局,先天地决定了农民的弱势群体地位。即便再有完善的法律文本,农民的权益也是很难得到保障的。由此可见,中国不是没有保障农民权益的法律,缺少的是保障农民权益的法治环境。

农民维权法治环境的构建,一方面需要国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制定各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政策、措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包括农村社会各个利益主体为表达各自利益,通过多种正式或非正式管道参与公共事务而开展的各种社会活动。其中,在政府与农民之间建立一种对话沟通的机制,尤为关键。

我认为,《农民权益保障法》应着眼于农民权益保障的法治环境的构建,建立一个农民对政府对话沟通的机制。为此,我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第XX条 国家和地方各级机关在组织起草或修改涉农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同级农民人大代表及其它方面农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农村各产业、农村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应当听取同级农民人大代表和其他方面农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XX条 各级人民政府出台或实施有关涉农税费政策,应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同级农民人大代表、有关组织及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XX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召开联席会议或其他适当方式,向同级农民人大代表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有关“三农”工作的政策措施,并认真研究解决农业从业人员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民人大代表、农民合作组织代表,以及农业经营者代表、农业技术、经济专家,建立多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我想,大家都看到了,参加这次农民权益保障研讨会的不仅有官员、学者,还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农民代表。虽然这次会议不是由代表公权力的立法或政府机关举办,但是,我们可以把它看成新的对话沟通机制建立的一个开端。

谢谢大家!

--转载自《民主论坛》网站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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