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劳团吁修改职保法 降低职灾申请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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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徐毓莉台北二十五日电)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实施将满两年,台湾劳工团体今天召开记者会表示,当初立法目的是希望保护因工作遭遇职灾的劳工,但因执行单位督导不周、申请门槛过高,使这套职保法仍无法真正照顾职灾劳工,呼吁政府对保护不足之处加以修法,并应降低申请补助门槛、强化对未加保劳工的照顾。

工作伤害受害人协会、工人立法行动委员会等单位今天在“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实施两周年总体检”记者会中指出,中央政府没有负起国家代位求偿的责任,地方政府也没负起严惩不肖雇主的责任,导致职灾率居高不下,对职灾工人保护并未全面落实。

工作伤害受害人协会秘书长黄小陵指出,现行职保法各项补助都局限于“非死即残”的劳工,许多尚未认残却急需照顾的职灾劳工无法得到保障。

对未加保的劳工,工作伤害受害人协会认为,应立即开放伤病给付的申请,并废除等级限制,黄小陵解释,职保法规定未加保劳工发生职灾,一定要死亡或第一级到第十级残废才能申请最低投保薪资的补助,而劳保条例中规定发生伤病后经治疗一年以上,或治疗终止后才能申请残废补助,但是治疗期间不论残废严重程度与否,都是最需要花钱、照顾的时候,要等一年以上或治疗终止才能申请残废给付,非常不合理。

黄小陵也指出,目前补助标准中规定,已加保的职灾劳工符合补助标准者,最多可补助五年,未加保职灾劳工,最多只能补助三年,这些都仅止于短期补助,应推动职灾劳工长期年金化照顾,落实职灾保护。

另外,黄小陵指出,根据职保法规定,未帮受雇劳工办理劳保的雇主,一旦劳工发生职灾残废或死亡,中央政府应对雇主科以相同补助金额的罚锾,以作为代位求偿。

根据劳保局统计,九十二年未加保职灾劳工申请核准残废、死亡补助金的总人数为五十四人,核付总金额为两千五百多万元,依法,中央政府应向违法雇主求偿两千五百多万元到职灾保护基金,但是中央政府却只罚了十件,因此工作伤害协会认为中央政府怠忽职守。

黄小陵还指出,根据职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雇主违反职灾劳工工作权相关保障条款,地方政府应予以罚锾,甚至可以连续处罚到改善为止,但是从资料显示,劳保局所设的专户,并未接获地方主管机关依法收入款项,表示九十二年度地方政府,对违法的事业单位未开出一张罚单,突显地方政府“知法不用”。对于中央怠忽职守的说法,劳委会劳保局解释,目前五人以下公司仍不属于强制加保的单位,如果劳工发生职灾,劳委会依法补助后,不会强制向雇主求偿,另外,有少数五人以上未加保的公司行号,在劳工发生职灾后可能出现脱产、或公司经营不善,有时会有找不到足够的财产来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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