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雪慧:尴尬的法律和费解的判决

——我看刘海洋案

肖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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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5日讯】刘海洋残害熊的事件过去一年多了,可刘海洋实施残害行动的有预谋性、残忍性和重复性——不到一个月时间内就实施了两次,还有报纸和网路上一些开脱文字,都让人难以释然;五头无端受害的熊的惨状更是沈甸甸压在心中挥之不去。近日据报纸披露,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于4月29日开庭,判决被告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于刑事处罚。残害熊的行为只能以毁坏财物定罪暴露出法律的尴尬,免于刑事处罚的结果则莫名其妙。

  早在1882年,人类第一部“反残酷虐待动物法案”就在英国产生了。如今,国际动物保护运动在全球开展数十年,尊重生命保护动物的观念深入人心,为保护动物立法已是国际趋势,许多国家除了有野生动物保护法,还有保护物件覆盖了圈养动物、家庭宠物的反对虐待动物和保障动物福利的专门立法,德国甚至把动物保护写进了宪法。这一切,是人类的过度扩张导致物种不断消失也危及了自身才开始的亡羊补牢;是人类给动物带来太多伤害后在重新认识与动物关系的基础上为自己行为确立法律规范。它们标志着人类通过反省达成的基本共识:人说到底也还是大自然生命谱系中的一个环节,在生命这个层次上,人与动物是平等的,对生命的尊重也必须体现在对动物生命的尊重上;人类在进化过程中是发展出了一些高于其他动物的禀赋,但这决不意味着人类可以自我中心,可以对一切生灵居高临下、任意妄为,而是意味着具有回溯过去瞻望未来能力的人类必须对大自然各物种的命运负起责任。

  然而这些已然成为国际共识并且已经体现在众多国家立法中的观念在我国还很边缘,至少,对动物生命的尊重和保护远没有成为社会共识,也几乎不在立法关注视野之内。观念的落后和法律严重滞后,在刘海洋残害熊事件上暴露异常充分。有身为教授者在网上发帖,牛头不对马嘴地胡扯起熊权和人权孰高孰低,认为惩罚加害者就是熊权高于人权。然而熊在这里何曾有权?何曾碍着人权了?人权不彰,该找的原因不找,反倒数落起这些受害后只能满地打滚、嗷嗷惨叫的熊的权利被高看了。别看这种非逻辑的思维方式荒唐到极点,却很有代表性,如今“非典”肆虐下许多人正闹腾得起劲的把灾难嫁祸给没法抗议也没法自辩的动物却对真实原因装聋作哑,不置一词,不就跟这思维方式一个模子出来似的?至于反对虐待动物的立法至今束之高阁,则在法律上留下很大一个空白。刘海洋反复到动物园采取行动残害熊,伤及熊共五头,对这种文明国家公认的犯罪行为,我国法学界却不得不为其是否构成犯罪展开激烈辩论。刑法上的虐待、伤害只针对人,没法惠及动物;好歹五头熊是动物园圈养的,具有公共财产的属性,最终法庭宣判刘海洋犯毁坏财物罪。这从罪刑法定原则也说得过去。可是,熊作为跟人一样有喜怒哀乐,受到虐待和伤害一样能感受痛苦的生命的属性在法律上消失得无影无踪。

  如果说法庭在确定刘海洋构成何种罪行时不得不抹去受害者的生命属性而只能视之为“财物”,这突显了法律严重滞后的尴尬和无奈,那麽,免于刑事处罚就实在“令人费解”。我尊重罪刑法定原则,我国现在能正视这原则,是好事,所以我不能作如是类比:泼人硫酸导致毁容是要判重刑的,朝熊泼火堿泼硫酸,伤及五头熊,还致瞎其中一头,该当何罪?我也不能就此质疑:熊的脸就比人的脸差了那麽多等级,朝熊泼了火堿泼硫酸竟然就不构成犯罪——如果不是因为熊作为财物受到毁损的话?尽管忍不住想如此对比和质疑,可我不能,因为我们没有针对动物生命尊严的立法。既然如此,只能在承认这种把熊降格为物的法律前提下考量,就毁坏财物罪而论刘海洋符合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吗?

  判决中,法庭认为“被告人刘海洋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且具有严重情节,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此处,法庭所作“故意”和“具有严重情节”的认定,是很符合事实的——何以断言“符合事实”,理由容后再述。可同一个法庭在作出“免于刑事处罚”判决时,却又以“情节轻微”为适用理由之一。判决书还称:“公诉人提出了被告刘海洋已对其行为深感悔意,考虑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辩护方指出刘海洋一贯品学兼优,学习努力,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这些意见被法庭采纳”。这总共几十字短短三句话透露的资讯却丰富得很:公诉方、辩护方、法庭三方各自的角色表现和三方关系尽在其中。在法庭上本应体现为对抗性程式双方的公诉人和被告辩护方倒像亲密合作关系,竞相为被告解脱;法庭则“从善如流”,对这双方提出的解脱理由均予采纳,完成了三方愉快合作。

  被法庭采纳的意见中有两点非常有意思。一是公诉人提出以“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为“从轻处罚理由”,二是辩护方称被告“一贯品学兼优”。这后一说太幽默——法庭对它的接受更幽默——不说也罢。“具体情况”呢?名牌大学高才生这个身份吗?果真是,这个“具体情况”只能证明被告完全具有了解自己行为性质的能力、完全具有对自己行为的预见性。如果说他行为的有预谋性已经构成犯罪的故意这一要件,那麽名牌大学高才生身份只能加强这一要件。不仅故意,而且已经实施,且反复实施,这就使意图和行为两条都具备而无可脱罪。接下来,就得考虑情节与后果了。有预谋、有准备(例如从实验室偷火堿)、手段特别残忍,已经“验证”得熊痛得满地打滚、惨叫,事隔数日又再次实施,论情节,不说“特别严重”,起码也够得上法庭先前认定的“严重”。——顺便提一下,刚才把“验证”二字打了引号,因为我压根不相信一个生长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且就读于工科名牌大学的高才生需要把硫酸、火堿泼向熊来验证熊笨不笨,更不信这位高才生会不知道所有哺乳动物都知冷热知疼痛。

  行为后果呢?伤熊五头,而且分属黑熊、马来熊和棕熊三个种类的国际一级保护动物。我不知道它们在经历了那场噩梦后现在怎样了,但据事发当日中青报报道,其中一头黑熊是北京动物园最好的种公熊,担负着为黑熊家族传宗接代的任务。这头熊被烧得双目失明,口腔和上颚被烧坏,喉部和气管也可能烧坏了,一整天都在对它实施全力抢救。就算它们倒楣,此案只能当它们是被毁坏的“财物”,生命的痛苦不在考虑之列,可这五头“财物”有其昂贵性,何况,疗伤、抢救这些不会说话的受伤“财物”花费也十分昂贵,更不用说长期治疗的花费。我注意到,有文章在为此案的法庭判决辩护时指出刑法中的“情节”一为定罪情节,一为量刑情节。如果作此区分,先前提及的如何实施残害多属定罪情节,行为的实际后果应属量刑情节。伤及五头国际一级保护动物,还导致医疗等一揽子花费和异常恶劣的社会影响,从量刑角度考量情节,“轻微”二字说得过去?

  有人批评此案判决令人费解。我看,何止费解,简直就是莫名其妙!此案如此判决,再想想由过去延续至今针对社会底层犯罪的重判倾向,不得不问:倘若如此这般对熊实施残害的不是清华大学学生,而是无钱无权经常无端被驱赶、动辄被某些机构以缺这证少那证罚款、收审的进城打工农民,会有免于刑事处罚的幸运吗?在法律面前,究竟人分几等?
  
  
  据何向东《刘海洋案判决令人费解》,南方周末2003年5月8日。本文后面提及的法庭判决也引自何文。
  见《刘海洋案判决并无不妥》王良钢 周标雯,南方周末2003年5月15日。
  
  
                      2003年5月15日

--转自《学而思》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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