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军官邓祖稷在中国的悲惨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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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9日讯】(大纪元记者赵子法报道) 邓祖稷是黄埔军校广西南宁分校第八期学员,1936年9月入学,与邓达之、□伦高、曾建、农汉贤等为同期同学,1937年10月毕业后分配在原学校第九期学生第二队任准尉,三个月后升任少尉区队付,与孔令贵、王业成、朱德普、李翘春、侯桂鑫、黄文树等同为军官。后又升任中尉区队长,1941年在甘肃省福非县陆军步兵学校西北分校授于少校军衔。1946年调任第七军(白崇禧部)任司令部参谋,邓达之为其上级同事,1949年,在历时一个多月的著名的湖南衡宝战役中邓祖稷被解放军俘虏。

后来,邓祖稷在湖北省中南军政大学任教官,与邓善宏、将海成为同事。由于学校日渐由新政权的师资充实,1954年被排斥回归广西南宁,当地民政部门的管事人以种种理由不予安排工作,无奈跟随父亲做煤油灯等手工业维持生计,虽然清苦也乐乐自得。

1966年,至今都令人恐怖的文化大革命开始了,邓祖稷作为“国民党的残渣余孽”被冠以“历史反革命分子”的名称,他被造反派五花大绑,挂着”历史反革命分子”的黑牌子沿街游斗;还常常被严刑毒打,被打的遍体鳞伤,口吐鲜血,在斗争会上一跪就是整天整夜;抄家,凡是值钱的东西:衣物、用具、钱财都被洗劫一空,不留收条,如同被土匪洗劫,他的幼小子女战战兢兢、哭泣都不敢出声。







1989年当地政府核发房宅地使用证,邓祖稷发现该沟使用权已不属已有,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到剥夺,在当时到处都在强调以法治天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空气中,他抱着也许能有个讨回公道的想法,多次找到当地村委会、镇政府要求主持公道,归还合法权益,得到调解书:把0.93米宽的水沟地变为0.3米(邓祖稷的女儿邓彦芳:天啊!只留0.3米宽我怎样进去打扫卫生和维修?)只要求对方拆墙疏通水沟,但水沟地的使用权只字未提。

邓祖稷多次找了发证部门,政府的办证工作人员文善威回答:“这条水沟从前是你的,但是现在你们相争我就收为公用,就是只留30公分为公用,你不服你去告吧”。

邓祖稷1990年告到广西扶绥县法院起诉,法院迟迟不接诉,接诉后又迟迟不开庭,最后判决又偏袒被告,连这30公分宽的水沟地都不承认了。

邓祖稷不服判决又上告到广西南宁地区中级法院,南宁法院的判决出尔反尔,改了又改,受人民法院腐败风气的高度刺激,1993年7月25日,这位老人终于昏倒在去南宁扶绥县法院的路上成为不归人,享年78岁。


这位老黄浦军人,他同台湾的国民党军官相比,也许最大的不幸就是落到解放军共产党之手,导致后半生饱受苦难。晚年自家房产被强行霸占一事的处理,就是中国各种荒谬绝伦的政治迫害的延长,历经各个整人运动,晚年他不得不用生命的最后时刻,再度品尝司法黑暗的现实。然而,整个中国大陆,如何只能用司法黑暗一言概括?

邓祖稷的女儿邓彦芳说: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当时的国民党政府也是一段历史的进程,作为当时的国民党军人为国家效力又有什么过错呢?何况家父还直接参与了抗日民族战争,为民族的生存出过力,至于后来的国共相争那是政府的事,军人以服从为天职,他们个人要负什么责任呢?而文化大革命中以及后来所遭受的种种非人的肉体摧残和精神的折磨,至使多少人受不了而去服毒、跳河、上吊。这就不单是个人的悲哀,而是社会的悲哀,乃至整个人类文明的悲哀。家父无奈求助于法律,但结果家父连命都送断了,这使我们悲愤不已。

附: 邓祖稷之女邓彦芳的文章

邓彦芳:莫大讽刺——“普法”

本人是一位普通的平民百姓,对法律知识可以说是一知半解,在没有经历法律的真实运转之前,可以说对法律是十分信赖和尊崇的。但是当我被夹在法律中运行了十几年之后,我才觉得法律并不是那么神胜的,尤其在某种“特殊物质”面前更显得脆弱。改革开放多年来,国家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全国人民进行法制教育,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普法”,目的是使全民都懂法,但当公民的法制意识日益增强时,我们有些“人民法官”还在利用法律的“玄机”来愚弄百姓,这真是对“普法”莫大讽刺,是进入法制社会的一大悲哀!所以当前段时间我在参加普法考试时,我总觉得象是在幼儿园做游戏,心里掠过一丝淡淡的悲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基本方针是最清楚不过了,但它在权力面前、金钱面前、关系网面前是怎样的相态呢?这只有亲身经历的人们才能看得到。

我父亲为了争回一点合法权益,上下法院奔波了几年,结果不但权益一点没有讨回,而且赔掉了老命。

当官司头一回输时(在县上),我们还认为是地方主义作崇,“地头蛇”嘛!有些人也劝我们别打了:这场官司你们不会赢的(因为我们没有权、没有钱也不熟人)。我们也犹豫了几许,但我们觉得共产党的法官不会到处都一样吧。恰在这时,我们看到了广西法制报的一篇文章(1993年1月23日第三版),这给我们增加了信心。但情况的发展却越来越糟。

广西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在到现场勘察取证后,一面确定我们是有理,一面又用什么“法律时效”来搪塞我们,先是以压制的方式进行调解,然后又定好了“调子”硬要我们接受,拖到时间将过(法律程序),才在1993年10月发放上诉的判决书,而就是这么一份没有全部体现我父亲应得权益的判决书,却在我们收到后才半天,法院马上来电话收回,理由是“遗漏当事人、领导没有审阅”等等。

我们当时就很不理解,暂且不论判决公证与否,就法院来说这种失误是不应该有的,其实也根本不会有,你想,连程序符合不符合、被告人有没有、事实清楚不清楚都不知道就发判决,这是法院吗?还是收发室或通知处?封建社会办案也不会这样草率!如果是人命案,人都枪毙了,还收得回吗?

这些荒唐的解析出自那些头顶着十几亿人民尊严“光环”的人民法官之口。真是令人感到极度的悲哀。

而1995年6 月收到再次发放的判决书中,却只字未见“遗漏当事人”的补漏痕迹,而是所有事实却被抹杀得干干净净,就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放的建设用地使用证也被认为是假的,不足为证。我们不知道当今世上还有什么是真实的?而当审庭长的“领导审核”水平却体现得淋漓尽致。同是一个法院、同是一帮勘察的人、同有实实在在的事实,却得出两个事实相差千万里的判决,这其中的奥秘也只不过是掩耳盗铃罢了,他自已知道,别人也知道。这个理本来该在法院讲的,但现在法院已经不讲道理了,我们只能向各个部门倾诉一下(我绝不会放过一切机会)。

旁观者清!请诸位帮助辨个方向,是我们的方向错了?还是法院的位置放得不是地方?

我父亲毕业于黄埔军校第八期,原是国民党第七军司令部上校参谋,1954年从中南军政大学归隐南宁,黄埔同学会会员。按理说也是个统战对象吧!但他们的权益为什么法律就不保护呢?我想如果当年老先生不是归隐南宁,而是归隐台湾,并且被当今政府拜为台湾同胞时,也许会得到一个公证的判决。

从1990年到现在我们从村政府到广西南宁地区扶绥县人民法院、广西南宁地区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该找的地方都找了,共产党的“官”见了,“管”国民党的官也见了,该用的法子都用了,唯一没有使用的方法就是“钱”,这个法子也许能灵,但我们太相信法律了,不甘心,结果也就是这样,比我们想象的要可悲得多。

法院作为公证的化身已在我们的记忆中消失。我们还能向那里讨公道呢?十多年来的颠波使我对权、法、钱的关系更加摸糊了,不知道那一个是对的,那一个是错的。

人们也许永远都不能把那些制造冤、假、错案的“庸俗法官”推上被告席,但是每个经历过被“庸俗法官”愚弄的人,都可以把他们的经历告诉周围的人们仍至遥远海外的老同学、老同事、老同胞,让他们心理有所凖备,在和“那种人”打交道时不至于被伤害得那么重。

我作为一个受害者,把这十多年来的辛酸告诉大家,除了希望能够得到你们的帮助,旨在提醒那些准备打类似民事官司的人们,千万要三思,要不花了人力财力还得受一肚子气。

顺附两份判决书,我盼望能够早日讨回公道、还我人身安全、还我合法权益!

邓彦芳
地址:广西南宁市华东路39号十栋202号
邮编:530011
电话:0086-771-2422387(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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