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永良:竞选人大代表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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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3日讯】在真正民主的社会里,老百姓才真正享有真实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魏永良欲起诉武安公安局,请社会各界关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质疑80%上访案已解决!

简历:魏永良河北武安市石洞乡百官村人,生于1970年8月3日,94年因受骗倾家荡产,后开始上访告状,96年3月27日邯郸日报法制周刊以《温柔的陷阱》为题报导魏永良的受骗遭遇,97年7月15日因拦截邯郸市委书记刘建生告状被武安公安局拘留15天,8月30日年仅59岁的父亲郁闷而死,此后武安公安局以保护魏永良人身安全为由长期关押,99年2月9日因向中南海反映问题被劳教3年,2003年魏永良竞选市人大代表受到乡村干部和派出所的强烈干预,但成功当选村委会委员……,目前,魏永良经与公安局交涉,将一受害人控告公安局却不受理的诈骗案成功告破并将诈骗犯送进监狱。魏永良走上一条从上访,服毒,(还没有自焚),到参政维权的道路……。魏永良欲出版《“共产”的奥秘-透视长期悬而未决的上访个案》“展开深入调查,披露事实真相”报导形形色色长期悬而未决的上访个案,并征集案例。在网上搜索魏永良一词,可知详情。联系方式:电话:0310-5928556;Email:weiyongliang868@sohu.com

就2003年8月9日武安市石洞乡第四选区正式选举市级人大代表工作中出现的选举违法情况向武安市人大和各级政府的举报

尊敬的政府领导:

我是河北省武安市石洞乡百官村的村民魏永良,现就2003年8月9日选举市级人大代表工作中出现的违法选举的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一、选举法第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003年8月8日下午,在百官村委,村书记魏有田说选上我也不能当选!理由是上面专门有文件不让你当选!我要求看文件时,魏有田从办公桌内找了半天没找到,最后说,上面真的有文件不让你当选,你是受过劳教处理的!谁剥夺了我的被选举权?这违背选举法第三条。

二、选举法第二十六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任何选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时,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2003年7月23日,百官村公布魏国平和魏天堂为候选人,当时,我找到了主持第四选区选举工作的石洞乡党委副书记刘为平,要求成为候选人,理由是魏天堂能成为候选人,我也有理由成为候选人(附村民推举候选人名单:魏永良、魏改良、魏良的、康羊芳、康月芳、康延兵、康红兵、魏怀增、魏旺的、郝改如、孔桂林、刘红兵、刘兴顺、魏国良、魏考生……。)但刘为平以这个名单是党委审查通过的,并已经报武安人大备案为由和我提出要求太迟为由,不予考虑!违背了选举法第二十六条。

三、选举法第二十八条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单位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各候选人情况,在选举日前二十天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民主协商,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前五天公布。

在候选人有争议的情况下,不仅没有预选,而且不顾民意,仍然把魏国平和魏天堂列为正式候选人,选区选民没有推荐权,也没有经选民小组反复讨论、民主协商,更没有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违背了选举法第二十八条。

四、选举法第三十条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但在选举日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

由于选举委员会不让我成为候选人,为了争取为老百姓说话的权力,在不得以的情况下,我公开竞选,结果遭到以刘为平为首的乡干部的威胁,刘为平要我将张贴的内容撕掉,否则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让派出所和公安局来人抓我。由于我是迫切为了维护法律赋予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老百姓的利益,才去张贴的,根本没有违法,所以我坚决不撕。2003年7月26日上午,由于派出所的抓捕,我只好十多天躲在玉米田里不能回家,派出所安红征就电话与我的亲属联系要我将张贴的内容撕掉,并说只要撕掉,通过关系不让我坐牢!如果不撕,安红征也保不了我!当我与安红征电话联系时,安红征说不愿再看到你家破人亡,你要不撕,这次可不是劳教三年的事,恐怕你这一生就完了!我说,我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要坐牢你们就看着办吧!当我与派出所指导员杨巨富电话联系时,杨让我明天上午到派出所,让我把张贴的内容撕掉,并让我好自为之!我说,选举前我不会露面,更不会去派出所,选举后,派出所可以随便抓!到时候我去投案自首!。2003年8月6日,史二庄村书记虎祥通过广播告诉村民,并要求村干部下去做好说服群众的工作,不能添其他人!违背了选举法第三十条。

五、选举法第三十三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是为了保护选民的隐私权,真正体现出民意,可选举时,老百姓根本无隐私可言,老百姓是在乡村干部和其他人众目睽睽监督之下的写票,老百姓想写谁不敢写!只好按照干部意图违心写下自己的选票,有些胆小的没办法,就到背人的地方写,写好后,为了防止别人看到就把选票折起来,放到票箱。结果管票箱的人还是把票打开,让众人看见到底选谁!搞得选民面红耳赤!有的选民告诉我,我想写你,可人家看着,我们不敢写!这就不是选举!干脆你们干部想让谁去就让谁去吧!让老百姓选啥哩?更有甚者,在一个投票站村干部魏计锁看到老百姓都在写魏永良的选票,为了确保意图的实现,情急之下,竟从王密香等人的手中抢走了选票!发现谁代笔添写魏永良,村干部就出来阻止说:代笔不让超过三人!而候选人魏国平的妹妹魏玉霞却在此投票站(养老院)坐阵添票,而无人制止!在另一投票站候选人魏国平的弟弟魏国红竟一人代笔添写了百分之九十的选票(范彦田语,后补充说,只要是代笔的,百分之百是魏国红添的!)不让老百姓到别处写票,要让魏国红看着写!魏二狗告诉我,看到这个情况我很气愤,明摆着不让写别人,干脆你自己添,省得我费事!就把选票扔给了魏国红!事后,魏二狗听别人说我在收集违法选举的证人时,就让人告诉我,魏二狗愿意出来作证!在这一选区,我伯父一家投了我四票,还有更多的人说我见谁谁投了我的票,还见谁谁投了我的票,可公布结果时,我只有二票!

六、选举法第三十四条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误导选民:利用老百姓对选举法不了解,只告诉老百姓同意划圈,不同意划叉。我提出异议时,才说也可以选其他人。更有人说,投魏永良的票,村委会不给钱(注为促使选民投票,只要投票村委会给二元钱!)如果什么也不怕,非投魏永良的票不可,那好,投吧!不提醒你划圈有效!事后魏旺的告诉我,我要去一边写票,工作人员不让!不让我也要写魏永良,结果我问人家,这票写的对不对?工作人员说:对!结果选举结束才知道,没有划圈的票作废,划对号的票也是作废!我们都选的是你!可我们的票都作废了!老百姓能分辨出好人和坏人,就是不容易的事了,在老百姓中的威信,不是一年二年就能树起来的!只有长年累月,始终如一才会取得老百姓的信任!可选举中的圈套和猫腻儿,却让老百姓对严肃的人民代表的选举失望。

七、选举法第三十六条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这次选举,工作人员全部是村委指定的,根本没有经过选民推举。为了确保乡委意图的实现,他们能让选民推举吗?在一个投票站,魏入太的父亲把选票给了选举工作人员村会计魏祥顺,并耳语说选谁!结果魏祥顺添了魏国平!就放到了票箱内。结果我问魏祥顺你是按老人的意图写的吗?魏祥顺马上不承认添选票的事!并大声说没有!见此情景,老人怕争吵赶紧说没有!是自己添的!后来魏祥顺、刘未山(原村老干部)、魏花拴带着流动票箱和五十张选票去流动,由于我在后面跟着,刘未山就提议再分开“流动”魏祥顺和魏花拴也同意,刘未山带了十张选票,魏祥顺带四十张选票去“流动”。看到他们各奔东西,我又不能分身,情急之下,我说你们要这样,我也没办法!这是违法的!他们这才说要不一起去,到一户盖房的人家,添了九张选票,结果魏国平只有一张!刘未山见此情形,就说咱们也不要去“流动”了!反正已经超过半数就有效!而在另一个选票站,由于村主任是民选上去的,没有过多干扰选民选举,结果是只有选举资格的401人(是否全部参加,我不清楚!)投魏永良的有效票是258张,投魏国平的是99张(投魏国平简单,只要划圈即可!而我就没有那么幸运了,写名字麻烦!划对号无效!不划圈也无效!而以为写上名字就万事大吉的老百姓却在选举之后傻了眼!结果,选举之后,乡干部付全刚和村主任魏改良就受到了乡副书记刑银安的批评:党委会议是如何定的?在选举动态不符合党委意图时,为什么没有及时报告?!打一个电话就行,我们马上派人支援!可你们为什么任由事态发展?

我村有选举权是一千九百多人,参加选举的有一千五百多人,同是百官村的魏国平得票是836张,魏永良的得票是572张,魏天堂得票是70多张。而在史二庄有选举权的是一千一百多人,魏国平得票差几张一千张,魏永良24张,魏天堂14张。百官村和史二庄村的比较,不能不说史二庄村参与性太高,高得里谱啦!这难倒是真实的民意吗?他们就没有作废票?后来才听说史二庄村是村干部和乡干部抱着票箱去老百姓家添的!是不是真的去老百姓家了?这是问号?是不是发出20张选票,就已经添了500张?不清楚?听说,村干部如果不按党委意图办就要受处分!?怪不得,百官村主任魏改良眼看着村集体450万存款在短短二年就被挥霍一空的时候,急得多次写报告辞职不干,乡书记郝保干就是不同意!并且声称:有人想上共产党的船,就是不让!但只要上了共产党的船,就别想下去!而在选举之后,村选厂的财产被人抢走之后,魏改良刚提出辞职,郝保干就已经让魏改良写辞职报告了!当我向郝保干书记举报违法选举的情况时,郝保干竟然东说西说,不给我说话的机会!而在选举的会场,我所在的投票站,村书记魏有田在场,乡副书记刑银安也在场,老百姓都看到了刑银安一直翻着白眼看魏永良!吓得老百姓暗中说,这人怎么这么厉害?幸亏魏永良不害怕他们,要是换了咱,早吓趴下了!派出所还有三个人也在会场,其实这些人都是冲着我来的!难倒说,维护老百姓的利益,向党和政府反映真实的民情民意有什么错吗?

选举法第三十九条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选举当天下午,好多老百姓愤怒不平,要求上访!并把选举中出现的问题,告诉了我!我及时向武安市人大打电话反映违法选举的情况!结果第二天,向武安人大反映时,一个姓王的主任说:我们已经调查了15人,没有你说的违法情况,今天再调查15人就可以拘留你!你这是破坏选举要判三年刑!

选举法第四十三条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根据以上情况和事实,这算不算违背选举法第四十三条?有没有用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有没有压制、报复?如此选出的代表能代表民意?还是代表官意?这次选举如果举报属实,请求政府不要干扰选举,让选民在公开、公平的环境下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出真正代表民意的人大代表!为党和人民做出积极的贡献!让人大代表为社会的健康进步做出努力!

河北省武安市人大常委会

此致

敬礼

举报人:魏永良
河北省武安市石洞乡百官村
电话:0310-5928556
2003年8月20日

我是2003年3月份收到选举人大代表的选票时,才有意参加竞选的,选票注明正式选举日期是2003年3月8日。其实,我对选举法并不了解,也对选举中违法选举的问题认识不足,原因是习惯于政府指定候选人的村民也对选举流于形式习以为常,虽然不满,但松散的村民没有组织,尽管有个别村民对政府人员不合法行为表达不满,但效果不足以改变民主的进程!失望的老百姓知道也争不来真正的民意,麻木的思想里投谁的票并不关心,只有登记上自己的名字给二元钱就足够了,多年来养成的习惯也深深影响的我,要不是看到老百姓有冤无处伸,有理无处讲。公检法和坏人勾结在一起坑害老百姓,害得众多老百姓家破人亡,我知道老百姓冤,可就是政府不能秉公断案,我就在想如何与腐败的执法人员斗争,为老百姓争取合法的权益,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开始有了竞选人大代表的想法……。

在2003年3月3日,我向村民表达了这样的想法,3月8日选举推迟……。

2003年7月23日,村里张贴了两个候选人,这意味正式选举又要开始……。8月9日正式选举。

由于其中一个候选人威信太低,我打电话向新华社河北分社反映,新华社记者张立文要我看一下选举法,要依法竞选,并说特别关注民主选举的事件。根据选举法,我找到村委会主持选举的乡副书记刘为平,问候选人是如何产生的,刘为平答复是党组提名的。我说根据选举法和老百姓的提名,我也要成为候选人,请选举委员会考虑!刘为平答复太迟了,这是武安市已经备了案的!在交涉中,我的电话响了,一看号码是新华社记者打来的,张立文告诉我,下午要派记者来,叫吕国庆,并告诉我手机号,说可能傍晚就到。放下电话,再找刘为平交涉,刘为平就是不答复。(这天是7月24日)眼看着记者要来,老百姓对选举人大代表的事还蒙在鼓里,干部也不搞宣传,尽量保持低调。但我不能不让老百姓知道,不能说记者问及选举人大代表的事,老百姓一问三不知!也无法发表老百姓们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我知道如果用村委会的喇叭广播选举的事,肯定有人阻拦,索性就找别人的喇叭广播,告诉村民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是替老百姓说话的,要村民慎重对待自己的选举权,并表达了竞选人大代表的意愿!有人告诉我,乡副书记刘为平听到广播,很生气但也无可奈何,只是着急叹气!这天晚上,等到夜很深,也不见记者来。

7月25日上午,我拔通了记者的手机,吕国庆答复在邯郸人大采访,今天来不了,要下星期来!这天村民们告诉我,他们张榜公布候选人,咱们张榜公布竞选人,接下来就有人替我写好了名单,7月26日早晨和村民去张贴时,刘为平赶来指责我们不合法,说村民推举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不合法!竞选人没有经过党委批准,不合法!竞选本身就不合法!人大代表只能候选产生不能竞选!要不将张贴的内容撕掉,就要我承担全部责任,后果自负!

我也反唇相击,候选人的提名为什么没有经过老百姓的讨论?没有征集老百姓的意见?8月8日选举,选举法要求正式选举前十五日公布候选人名单,为什么7月23日才公布?我不合法,你们更不合法!你不是说谁同意我是竞选人吗?这些村民可以挨个问,看村民是否同意?魏天堂是什么人?竞然是你们党委审查通过的?我不能说你们党委眼瞎!我不知道你们的行为是想坏国呢?还是想卖国呢?魏天堂能代表老百姓的利益吗?刘为平就这样灰溜溜的走了!早饭后,我去大街上,看老百姓的反应,结果,派出所的人正在用照相机拍照我张贴的内容,我预感到事情有变,便马上回家上网发布抓我的消息,一会儿,有村民跑来告诉我,武安公安局和派出所来了两车人,正往你家来,快跑吧!

当我刚跑掉,大约几十秒的时间,公安人员已经到了我家,看到远处有人在走(其实就是我的背影)虽然看不清,但公安人员还是问我母亲,哪是不是魏永良?我母亲说,我儿子早就出去了!我哪有那么多儿子!

我在一个四处无人的山凹内,又用子母机向外界发出了公安局抓我的消息,约一个小时后,子母机响了,显示号码是阳邑镇我本家一个姐姐打来的,她告诉我:派出所的民警安红征打电话让她告诉我,千万不要回家,这次公安局真的要抓你,人家这个所长不怕你,非抓你不可!(公安局要抓我的事不是一天二天了,每次都是:你快呀!你又向哪里发材料啦?告诉你,公安局又打来电话,说你的事了!现在正整理你的反动材料,你就准备坐牢吧![我说我又不反政府!]你还不反政府呀你?!你还想怎样?

武安市在2003年10月以前选举出新的村委班子,而当地政府为了防止某些为民请命、为民做主的人当选,不利于腐势力!而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做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的决定!

2003年8月30日,河北省武安市石洞乡百官村选举村委干部的标语:

决不能把横行霸道的人选进村委会;
决不能把参与黑恶势力的人选进班子;
法制观念淡薄长期无理上访的人不能进班子;
决不能把横行霸道的人选进村委班子;
拉帮结派的人不能选进村委班子;
决不能把拉帮结派的人不能选进村委班子;

眼下,村委会换届选举在全国普遍开展,其中暴露的问题值得关注:

一、家族大小决定了候选人的产生,因家族大而产生的候选人,不一定符合全体村民的利益,而家族小而确实有威信有能力的不能选进村委会!

二、一些候选人与乡干部和选举委员会的人相勾结,给选民制造种种障碍;比如河北省武安市石洞乡百官村的选举,原先规定选9位候选人,结果选举时,只让老百姓选5个人,多选无效;这样一来,老百姓只能选自家人,结果家族大的人成了候选人,而这样的候选人不一定有能力有威信,选举结果一出来,大多数老百姓就对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产生质疑和反感:说村庄非完蛋不可!如此下去,国家也要亡了;老百姓绝望的声音不绝与耳!为什么不让老百姓多选几个候选人,让全体村民有挑选的权力!?

三、乡政府与选举委员会为了不让老百姓把真正为民服务的人选上来,竟然规定:在一张选票上,不仅要选某人是村主任上划圈同意,还要在村委上也划圈同意;否则无效!这样一来,就把不是候选人的老百姓满意的人,排斥在外,因为老百姓的素质不是很高,不满意这些候选人,再选别人就很困难!不怎么会写字的人只好把这些人勾销,想写其他的人,不明白如何写票的话,就会偏偏把众人所拥护的人选为村主任,在催促下,老百姓往往会忘记在村委一栏写上同意!结果选票还是无效的!而这正合某些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

选举是公正的,检票也是公正的;但在汇总的时候,就可以捣鬼!老百姓认为各处是公正的之后,就会产生他们不敢捣鬼的想法,再经过很长时间的选举,老百姓就会各自回家,而这时就是工作人员捣鬼的最佳时机,他们只公布前7人,而把后几个人的票数保密不让老百姓知道,在汇总时工作人员报表时说某投票站某人3票,结果引起别人注意,心想这么有威信的人为何只有3票?非要看投票记录,结果一看是26票!工作人员赶紧说看错了!没有人去细查结果,如果有人去查的话,可能还会有算错的说法!

(未完待续)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二号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第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条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第六条华侨代表的产生办法另订。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以前,由地方行政机关主持。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公社、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人民公社、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的领导。

第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自行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人口特少的人民公社、镇,也应有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五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第三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五百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八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第十五条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也应有代表一人。

第四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十六条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及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民族也应有代表一人。

第十七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聚居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散居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十九条有少数民族聚居在境内的市、市辖区、县、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选民可以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居住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办法,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都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条少数民族选举的其他事项,参照本法有关各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选区划分

第二十二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应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

第六章选民登记

第二十三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四条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三十天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五条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七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六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任何选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时,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单位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各候选人情况,在选举日前二十天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民主协商,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前五天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汇总大会代表和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组织全体代表反复讨论、民主协商,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条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但在选举日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

第八章选举程序

第三十一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选区应设立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三十三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三十四条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三十五条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事先须经选举委员会认可。

第三十六条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三十七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三十九条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第九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四十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罢免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的,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过半数的委员通过。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任何公民或者单位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代表,都可以提出罢免的要求。

公民或者单位要求罢免代表时,可以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受理机关必须及时组织调查,并应听取被指控代表的申辩。

对代表的指控经查证属实后,提交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罢免。

第四十二条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四十三条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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