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大股东不当套利 发行海外可转债将设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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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潘智义台北十四日电)为防止大股东利用公司海外筹资时机套利,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今天表示,证券商公会的自律规范已针对承销商承揽海外转换公司债案件设下门槛,规定金额超过2000万美元才可发行海外转换公司债,惟若有外币需求或合理原因,未逾2000万美元仍可放行。

证期局强调,以往有些金额较低的海外转换债案件 ,经证实为公司与大股东勾结,刻意将转换价订在市价 之下,让大股东认购转换套利,罔顾一般股东权益,因 此才会订定发行海外公司债的门槛,并在今年实施。

证期局指出,3月1日前中华民国证券商公会将公布 金额2000万美元以下发行海外可转债的标准,即金额在 2000万美元以下,若要发行海外可转债除有外币需求, 必须具备有合理的原因才可发行,所谓“合理”的范围 将会明确订定,让外界知道在何种情况下,筹资金额在 2000万美元以下仍可发行海外转换债。

证期局主管表示,发行海外转换债一般合理的状况 ,不外乎以高利率、高转换价发行,让投资人认购转换 债赚取较高利息;或者以低利率、低转换价发行,让投 资者赚取价差、资本利得。

依现行规定,海外转换债的承销商必须出具承诺书 ,声明公司发行海外转换公司债有无公司大股东、关系 人等特定人认购,且在转换价格订价日前就必须交代清 楚;证期局主管认为,若转换价高于市价,大股东仍愿 意认购,就让他去认,至少高于市价的金额部分是贡献 给公司,对现有的股东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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