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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林美芬╱台北报导〕民众购买房子时,中介业者常要求收取“斡旋金”,却因此经常发生交易纠纷,即使消费者保护团体积极争取修法禁止,在台湾内政部甫获得共识的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条文修正中,还是没有被明文禁止;地政司表示,在实务上还是尊重业者,采取“斡旋金”及“要约书”双轨制。
地政司进一步表示,是否要明文禁止斡旋金的收取,现有的争议太大,消费者保护团体及部分学者是认为,对消费者十分不公平,且这些斡旋金经常会转成订金、或是服务费,消费者要拿回来时,就会发生一堆问题,如同另类的诈欺;可是就中介业而言,斡旋金等于是消费者坚决购买的保证,中介业者花时间、精神去服务,促成交易,也比较有保障;两者之间争议不断,因此最后是没有明文规定禁止。
地政司也指出,目前香港、英国、日本等国家都有斡旋金收取的作法,有争议的是部分业者不清楚的交代,所以将再进一步找到有足以明显禁止收取斡旋金理由时,再朝此方向规划研修明文禁止收取斡旋金。
地政司指出,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自88年2月公布施行以来,迄今已5年余,内政部已着手检讨研修该条例不合时宜或窒碍难行之处,截至94年1月共邀集学者专家、消费者保护团体、中介及代销同业公会与相关机关召开计15次专案研修会议,最近一次会议于本月6日召开,并获致下列重要具体共识:包括前述的双轨制,还有有关不动产经中介成交者,不动产出租、出售委托契约书、不动产承租、承购委托契约书或要约书、不动产说明书、不动产租赁、买卖契约书,应由中介经纪业保存至少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