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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仲介買屋 斡旋金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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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美芬╱台北報導〕民眾購買房子時,仲介業者常要求收取「斡旋金」,卻因此經常發生交易糾紛,即使消費者保護團體積極爭取修法禁止,在台灣內政部甫獲得共識的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條文修正中,還是沒有被明文禁止;地政司表示,在實務上還是尊重業者,採取「斡旋金」及「要約書」雙軌制。

地政司進一步表示,是否要明文禁止斡旋金的收取,現有的爭議太大,消費者保護團體及部分學者是認為,對消費者十分不公平,且這些斡旋金經常會轉成訂金、或是服務費,消費者要拿回來時,就會發生一堆問題,如同另類的詐欺;可是就仲介業而言,斡旋金等於是消費者堅決購買的保證,仲介業者花時間、精神去服務,促成交易,也比較有保障;兩者之間爭議不斷,因此最後是沒有明文規定禁止。

地政司也指出,目前香港、英國、日本等國家都有斡旋金收取的作法,有爭議的是部分業者不清楚的交代,所以將再進一步找到有足以明顯禁止收取斡旋金理由時,再朝此方向規劃研修明文禁止收取斡旋金。

地政司指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自88年2月公布施行以來,迄今已5年餘,內政部已著手檢討研修該條例不合時宜或窒礙難行之處,截至94年1月共邀集學者專家、消費者保護團體、仲介及代銷同業公會與相關機關召開計15次專案研修會議,最近一次會議於本月6日召開,並獲致下列重要具體共識:包括前述的雙軌制,還有有關不動產經仲介成交者,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不動產承租、承購委託契約書或要約書、不動產說明書、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應由仲介經紀業保存至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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