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税务常识

如何列举申报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11月11日讯】 (大纪元记者伊心霖云林报导) 大专以上院校之教育学费不断调涨,让家长感到沉重的压力,在税务方面常有民众询问有关子女就学所缴纳之学费可否于申报综合所得税时扣除等疑义?虎尾稽征所现将有关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之规定说明如下:

1、纳税义务人之子女就读大专以上院校之教育学费每一申报户每年最多得扣除25,000元,不足者以实际发生数为限。但大陆地区学校未经教育部认可及空中大学、专校及五专前3年不适用本项扣除额。已接受政府补助或领有奖学金者,应以扣除该补助或奖学金之余额在限额内列报。

2、公教人员领取之子女教育补助费,系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规定之薪资所得,尚非“政府补助”,可依规定限额列报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

3、所称之“教育学费”系指纳税义务人之子女于注册时,依教育主管机关订颁之收费标准缴交之一切费用〈包括学费、杂费、学分学杂费、学分费、实习费—等〉,均得于规定限额内列报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

4、纳税义务人申报该项扣除额时应检附缴费收据影本或证明文件。

虎尾稽征所提醒,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是以“每一申报户”为计算单位,纳税义务人申报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时,最常见到的错误即以子女就读大专以上院校人数计算,若有2位子女就读大专以上院校即以50,000元申报扣除额,而遭到稽征机关更正补缴税款。

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只限于“纳税义务人扶养的子女”符合规定者才可以扣除,其他如纳税义务人本人或其列报受扶养之兄弟姐妹或其他亲属或家属就读大专以上院校者皆不适用扣除规定。◇(http://www.dajiyuan.com)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