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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要求中国落实法令 处理台商受害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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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郭玫兰台北二日电)对于国共两党达成台商权益问题十项结论,台湾投资中国受害者协会理事长高为邦今天表示欢迎,但希望不致于徒有法条,而应落实法令规定,办好受害台商案件的处理。

高为邦说,非常高兴看到中国国民党副主席江丙坤与中共国台办副主任李炳才在北京钓鱼台达成保护台商投资合法权益的十项共识,强调全面贯彻执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

但是,他认为,现在中国是徒有法条,而没有真正确实处理好台商受害个案。

据“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四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台湾同胞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或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基于上述规定,高为邦希望中国能够办好上海台商孙立中台湾肉粽厂案、江西省龙南县台商廖宜锦公园经营案,因为这些台商受害个案,都是地方政府为了私人的土地开发商,强行征收台商土地兴建商场及住宅等非“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也未给予“相应的补偿”。

有关十项结论中第七项:“逐步增加吸纳台湾仲裁员的仲裁机构的数量,增聘台湾地区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他认为,如果仲裁的结果不被地方法院尊重和执行,增聘台湾仲裁员及增设仲裁机构只是虚有其表。

他强调,大连台商蔡启祥开发观光区案、重庆台商鲍扬波富豪商业广场案、山东省临沂市台商蔡正明台湾工业城案等这些受害台商个案,就是经过北京或深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但至今管辖区的地方法院都不执行。

他说,中国应该查办地方法院的渎职罪及抗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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