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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基地台将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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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清芳、杨淑闵台北十二日电)民众抗议基地台设置事件日增,环保、电信等单位会商,建议修改相关规范,电信业者要架设基地台前,必须举办说明会,不仅要经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同意,更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半数以上同意,始得兴建。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今天表示,日前邀集交通部电信总局、卫生局、内政部营建署以及电信业者,研商减少民众抗争基地台设置事件,会议共识是只要是握有建筑持分的住户,人人都有权表达同意或不同意,不再是电信业者申请设置基地台而由管理委员会同意就算数。

环保署空气品质保护处科长庄训城表示,这牵涉到修改“行动电话业务无线基地台技术审验规范”,若无异议,只要交通部完成行政程序,即可施行,不溯及既往。

庄训城说,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蔡正元 (台北市)日前拟具“行动通信基地台设置条例草案”,推动设置基地台,须先获得邻近二十公尺住宅区内居民过半数同意,才准设立;此一严格规定,多数电信业者过不了关,相较之下,环保和电信单位会商的修改规范,可行性较高。  

按照电信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及“行动电话业务无线基地台技术审验规范”规定,电信业者向电信总局申请许可,规范基地台天线正前方十五公尺不能有障碍物,以免最强电磁场区域直接影响附近居民;基地台若有硬体设备,必须办理杂项执照,向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主管机关申请。

另外,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寓大厦外墙面、楼顶平台,设置广告物、无线电台基地台等类似强波发射设备或其他类似行为,设置于屋顶者,应经顶层区分所有权人同意;设置其他楼层者,应经此楼层区分所有权人同意;此层住户,并得参加区分所有权人会议陈述意见。

庄训城表示,目前电信业者依电信法向交通部申请架设基地台之前,不需举办说明会,只需管理委员会同意即可;但未来必须要参考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的精神,需要取得建筑物半数以上的区分所有权人同意。

台湾目前约有四万个行动电话基地台,环保署规定环境建议值,基地台周围一公尺起的电磁波瞬间最大值,在行动电话900MHz功率者为零点四五(毫瓦/平分公分)在1800MHz功率者为零点九,检测都在合格范围内,民众欲知居家附近基地台磁场强度,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ivy2.epa.gov.tw/out_web/f/noise/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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