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建华:网络反扒队有“诱民入罪”之嫌

傅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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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7日讯】两名“情侣”聊意正浓,却“大意”地将包放在屁股后面,这时有两名男子正悄悄靠近。危险,情侣只怕要“遭殃”!看官,别惊吓过度,担心情侣会成为受害的“羔羊”。这只不过是活跃在深圳民间的“网络反扒队”下的一个套,目标是要打击两抢犯罪人员。不料有两个专职保安近前提醒“情侣”,使早已埋伏在周围的反扒队成员无功而返。(《南方都市报》12月5日)
  
   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普通公民都没有真正的执法权,所以不管是民间的网络反扒队或是其他热心公益的民间组织,在执行其行动时都要十分小心,并且检视自己的行为是否会造成严重的越界。比如在抓获嫌疑人后,要立即移送公安机关,而不能自行处罚,更不能对自己所抓获的嫌疑人实施殴打、禁闭等迫害公民权的行为,否则,就会触犯法律,成为违法者。 在本事件中,反扒队员虽然看似没有严重的违法行为,但他们的行为方式已经严重地伤害了人们的潜在利益。众所周知,没有人是圣人,任何人在足够大足够多足够安全的诱惑面前,都有可能成为一名罪犯,这其中甚至包括平常看起来很很高尚很有公德心的好公民。如果一切案件真的都出自于人为的导演,那我们就有理由怀疑,这就是“诱民入罪”。在一个文明的国家,设圈套抓“罪犯”,其实都是一种对人权的严重侵犯。
  
   回归本事件,反扒队刻意的导演,等于是人为地为周围的人提供了一次犯罪的机会。其实犯罪只能发生于真实的事件中,如果事件是导演的,是虚幻的,制造虚幻事实的人就等于在变相纵容别人犯罪,从而也就可能真地造成别人的犯罪。当你人为地导致别人犯罪,你的行为就是对他人人权的一种侵犯。甚至可以说,你就是这一“犯罪事件”的制造者和催化剂。这个被你催化犯罪的人,既可能是以前犯过罪的人;也可能是以前没犯过罪但今后可能会犯罪的人;还可能是以前没犯过罪,若不是这次“白白”得来的“大好犯罪机会”今后也不会犯罪的人。不管怎样,如果没有你的虚假导演,起码此刻他就不会犯罪。你使此刻本来不会犯罪的他恰恰就在此刻犯了罪,你的行为何其凶险?
  
  最严重的就是,你的“圈套”的确可能使一个一辈子不会犯罪的人,在你的“诱导”下,成为你网络中的一名“罪犯”。打个比方,你免费地送一张彩票给一个人,他就可能中到亿万元头等大奖,假如日后他天天自己去买彩票的话,他再想中到头奖的机会几乎就是零,这是一个好运的例子。但同理,也有坏运的例子,比如你所设置的圈套,就如同送给周围人们一个极好极大的“犯罪机会”,一个平常没有太多犯罪欲望也不积极追求犯罪机会的老实人,就可能因为你导演的这个“机会”而使他成为罪犯;就是一个有犯罪欲望的人,他一生能实施犯罪的真正机会就可能潜藏在你设置的“陷阱”中。要知道,偶然性事件都是无法控制的,是无法用简单的概率来计算的。违规驾驶而撞死行人的司机只在一次与行人的相遇中就置行人于死命,但假如这个行人能在这仅仅一次的危险性相遇中幸免于难的话,他就可能在与其他车辆成千上万次的相遇中安然无恙,反扒队的队员们请牢记,你的这个“圈套”很可能就像撞人司机给行人的致命一击,使普通民众成为你“陷阱中的祭品。
  
  此外,我还想问的是,反扒队员抓贼心切,到底会把包包放多远?如果把包包放得足够远的话,任何公民甚至包括反扒队队员本身都有可能在类似的“陷阱”中沦落为罪犯。包包放得越远,犯罪分险就越小,成本也越低,当犯罪分险足够小犯罪成本足够低时,全社会的人几乎都会成为罪犯。
  
  让我们来做一个“陷阱”游戏,假如你把一公斤海洛因于午夜无人时放在公园的长登上,连续放30天,你就会发现有30个好公民在刹那间都蜕变为“毒犯”。设计这样的圈套,与其说是在抓毒犯,不如说是在“制造”毒犯。反扒队员设局抓贼的举动,也有人工造“贼”的嫌疑。
  
  反扒队的初衷可能是好的,目标可能是高尚的,但为了高尚的目标而不择手段,则与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转自‘关天茶社’(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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