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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法如何修正 民间与官方各有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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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二十二日电)台湾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今天邀集政府相关部会与民间社福和法界代表,召开“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公听会,其中有关警察无状令逮捕权限界定、家暴服务处设置权责归属,乃至于同居关系是否适用家暴法,民间与官方看法两极。

现代妇女基金会代表赖芳玉律师,台湾防暴联盟代表、东吴大学教授高凤仙都坚持,考量家暴案件发生时间,多是在深夜与假日,有必要赋予警察更有弹性的无状令逮捕权限,同居关系也应纳入家暴适用范围。

此外,两人主张设置家暴服务处应由司法院专责,不应以司法中立为由回避,尤其不满官版修正案,删除现行第三十九条有关调解制度的规范,如此一来只是保障加害人,方便法官结案。

励馨基金会高级专员杜瑛初指出,家暴受害者尤其是妇女,多半没有就业能力,家暴庇护所应设置庇护工厂,专责就业辅导、提供有偿工作,帮助受害者经济独立,法令也应容许辅导家暴的社工、心理医师申请保护令。

司法院法官陈玉完回应,赞同调解制度应予维持,但司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审判并非社福照顾,家暴服务处由司法院专责确实有困难。

她说,现行家暴服务处运作,采各县市政府主导,司法单位配合的模式,成效良好,一旦转由司法院专责,县市政府往后是否会全力投入,确有顾虑。

陈玉完指出,民法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家属是指永久同居一家者,以此即可判定同居关系成立否,如果要清楚界定同居同侪才算同居,假使家暴案的当事人为同居非共侪关系,只会增加执法的困扰。

她说,为避免司法资源浪费,民事诉讼采有偿主义、也就是使用者必须付费,但考虑家暴法保护色彩浓厚,受害者申请保护令需不需要收费,尊重立法院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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