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人权委员会呼吁联合抵制仇恨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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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3日讯】今年12月15-16日加拿大人权委员会在渥汰华召开了为期两天的关于利用英特网进行仇恨宣传的严重威胁。
  会上人权委员会主任委员玛丽古斯拉(Mary Gusella)作了名为“严重的威胁”的发言, 她说仇恨宣传并不是什么时髦的东西, 自从1970年发明了电话答录机不久就有人利用它作为恶毒工具进行电话煽动仇恨, 首先是多伦多的一个新纳綷组织, 其头目是约翰勒斯泰乐(John Ross Taylor), 他专门干这种勾当, 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关在监狱里, 与此同时加拿大正在制定人权法, 此事则促使所有党派一致通过例法第十三条加拿大人权法, 法律规定禁止利用电话进行仇恨,歧视宣传。 1978年人权委员会成立, 接受的第一个案例即是泰乐和他的仇恨电话线, 1979年7月20日人权委员会确立泰乐违反例法第13条, 勒令他停止仇恨宣传, 然而直到11年后即1990年此案才在加拿大高级法院最后结案。 在此期间泰乐狡辩说例法第十三条妨碍了他言论自由, 第一次使得法院必须面对新的问题既是如何平衡言论自由和仇恨宣传问题, 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当初是, 现在也是。 本次的会议名为“严重的威胁”就是为纪念当时大法官狄克森(Chief Justice Dickson)的裁定, 他说明了为什么仇恨宣传必须制止, 大法官强调伤害来源于仇恨, 仇恨对社会有严重的威胁, 仇恨宣传破坏了受害者的尊严和自我价值, 更进一步地伤害到各个民族, 各个文化和各个宗教之间的和睦关系, 最后将腐蚀我们多元文化社会的大家平等, 互相包容, 思想开明的价值观。 根据这个裁定, 法院划定了一条界线, 人民有言论自由, 在民主和自由的社会, 公民有权发表意见, 包括那些别人觉得冒犯或不舒服的言论, 但是这里有一条界限, 不能因为种族, 宗教信仰, 个人性格等原因去攻击某个团体或个人。
  第一个英特网的案例是在十年前即1996年的如斗网站(Zundelsite), 由于英特网非电话, 于是2001年911事件后, 议会正式修改规定通过英特网传播仇恨归入例法第十三条。 人权委员会有权勒令仇恨散布者停止其可耻行为, 补偿受害者最高20,000, 并被罚款可达10,000 而且可以以联邦法院的名义, 拒不执行者则犯有藐视法庭罪。
  大家知道目前世界上有上千个网站进行仇恨宣传, 这就是为什么现在形势这样严峻, 威胁这样严重。 希望各级政府机构, 警察, 英特网从事者, 以及各国际组织大家联合起来让更多的人知道煽动仇恨的罪恶。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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