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联邦最高法院会朝完全废除死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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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钟行宪台北特稿)陈定南担任法务部长期间在民国九十年间明确宣示,法务部将在三年内推动完成废除死刑政策,政府随后研拟人权基本法草案也明文规定应废除死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日裁决对未满十八岁的少年判处死刑属于违宪,主张废除死刑者认为,此举已使美国更接近完全废除死刑。

联邦最高法院这项裁决影响到仍判处少年死刑的十九个州,和未满十八岁时犯下死罪的七十二名少年犯。

根据废除死刑全国联盟的说法,目前只有阿拉巴马、亚利桑那、佛罗里达、乔治亚、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内华达、北卡罗来纳、宾夕法尼亚、南卡罗来纳、德克萨斯和维吉尼亚十二州有少年死刑犯。

在过去二十年期间,美国共有二十二名少年犯遭到处决,其中十三人是在德州被处死。

联邦最高法院会作成五票赞成四票反对的此一裁决是有点令人意外的发展,因为原先被认为对本案“立场摇摆不定”的大法官欧康纳最后与首席大法官芮奎斯特和大法官史卡利亚及汤玛斯投下四张反对票,而一九八九年投票赞成维持十六、七岁少年犯死刑的大法官甘迺迪支持禁止对未满十八岁者判处死刑。

甘迺迪在多数意见中指出:“在一名少年犯下滔天大罪时,该州可以剥夺他一部分最基本的自由,但是不能结束他的生命和成熟的了解自己本性的机会。”

这位大法官表示,最高法院在推翻它原先对少年犯死刑的裁决时需要考虑“演变中的象征一个社会趋于成熟的正当行为标准”。

甘迺迪又说:“处决十六到十八岁之间少年的不适当在处决心智迟钝者的不适当之前已得到广泛公认。”

在十五年前裁决判处十六岁以下少年死刑属于违宪后,最高法院又在二○○二年废除心智迟钝者的死刑。

甘迺迪与另外四位大法官废除未满十八岁少年死刑的意见,根据的是禁止残酷和罕有惩罚的第八与第十四条美国宪法修正案。涉及本案的罪犯席蒙斯在一九九三年抢劫并杀害一名四十六岁的密苏里州妇女,他当年只有十七岁。

虽然最高法院一九九八年的一项判决让他的十五岁共犯未因死罪接受审判,席蒙斯却被判处死刑定谳。

主张废除死刑者对最高法院一日的裁决表示“欣慰”,也认为这使美国朝完全废除死刑再向前迈进一步。

认为对任何人判处死刑都是“根本剥夺人权”的国际特赦组织指出,现在美国可以从仍然处决少年的“难堪国家名单”中除名。国际特赦组织所谓的“难堪国家”包括中国、伊朗和巴基斯坦。

但是几个州和受害者权利团体甚至希望最高法院恢复对部分罪大恶极的十六、七岁少年犯判处死刑。

事实上,最高法院去年十月听取本案的口头辩论时,大法官甘迺迪还曾怀疑,禁止处决少年犯也许会促使地下帮派首领利用十六、七岁的少年充当“杀手”。

然而,甘迺迪最后投票赞成废除未满十八岁少年犯死刑,并且表示“反对少年犯死刑的国际舆论”是最高法院作成其裁决的一个“适当”考量。

大法官史卡利亚质疑废除少年犯死刑是全国共识的说法。他说:“如果不到百分之五十执行(少年犯)死刑州的看法可以构成全国共识,那言词就毫无意义。”

他在反对意见中指出:“赞成不处决(少年犯)的十二州提到反对死刑的共识,但是绝对没有提到未满十八岁的罪犯应当特别免受这种惩罚的共识。…在本案中宣称科学证据显示未满十八岁者缺乏为他们的决定负起道德责任的美国心理学协会,过去曾向本法院提出完全相反的说法。”

史卡利亚又说,最高法院不应当让它本身成为“我们国家道德标准的唯一仲裁者”。

极力主张维持死刑的美国法律执行联盟形容最高法院此一裁决是“厌恶正义”。该联盟发言人华森说:“正如最高法院在此一裁决中显示的,有些法官希望削弱我们的犯罪审判制度,有些法官不希望如此,民众需要更加注意被任命为法官者的看法。”

华森强调:“最高法院今天裁决,为某个人是否应当为他的行动受到惩罚任意决定一个年龄是值得的。我们觉得审判法庭和陪审团应当有权个别审查每个案件,并且根据有关事实,而非一个数字进行裁决。”

纽约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布莱克担心,反对死刑者会利用最高法院此一裁决进一步要求限制对罪大恶极者加以公平的惩罚。

布莱克预测,反对死刑者接着会要求禁止判处少年犯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游说将判处此一惩罚的罪犯年龄提高为二十或二十一岁,也会主张禁止判处精神病患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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