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海:青年的冤死与文化的恶习

郭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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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1日讯】据3月15日《新京报》报道,今年1月18日,河南荥阳警方抓获一名可疑男子,经审讯,该男子交代了曾在河北广平等地奸杀4名妇女的犯罪事实。1月19日,河北广平警方将这个名叫王书金的男子押回,之后押解其到石家庄市郊区作案现场指认时,却从受害者同事口中得知,王书金交待所犯下的凶案,案发当年已被当地警方侦破,该案人犯聂树斌 10年前已被执行了死刑,执行死刑时不到21岁。

不用再看别的,只这100多个字,我们就可以知道,又发现了一个被冤枉的人,而且是一个含冤而死的人。这使我想起近几年发生的另两起大冤案,即杜陪武和李久明的冤案。他们的冤案是因为同样的原因而造就的——刑讯逼供(杜和李的案子中存在刑讯逼供已是事实,聂的案子是否有刑讯逼供还没有报道,但相信如果没有刑讯逼供的话,聂又如何会自诬有罪呢?),也是因为同样的原因被发现的——真正的案犯意外被逮捕并供认。所以,如果说这样的冤案是一个意外,那麽我们不能不怀疑为什么“意外”会如此之多?

此案公布后,引起中国网民的极大关注,几天来,国内各论坛有大量评论此一事件的贴子,各报也有许多评论文章直指有关部门因为“命案必破”的混账逻辑而草菅人命,与谋杀无异。然而笔者以为,此类事件的屡有发生,说明不是单单因为某些部门的混账、或者某些工作人员的混账而形成的,而是有很深刻的文化背景,是中国文化中的恶习决定了此类事件的必然存在。

比如,你走遍中国所有的看守所,会听到一个同样的说法:“大风刮进来的,也要在这 里面住上三个月。”又比如你如果有哪天进了看守所,即使你只被关了几天便被放出来,而且不管你是因为什么原因进去的,你在你周围人的眼中也已是一个罪人了。他们的理由很简单,好人如何能进那里面去?这是对于那些仅仅被指控有罪的人而言的,已经是很有人情味的了。至于对那些已被法律认定有罪的人、那些正在服刑的人,国人的冷漠就更有残酷的味道。比如有这样一件事,即被判死缓和无期徒刑的人,在改判有期徒刑后,他在看守所时的羁押期是不被包括在改判之后的期限之内的。而现实的情况是,在中国这个极不重视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环境下,从侦查到审查、再到审判这样一个过程其实很没有什么规定可言,这也就造成了中国现实中存在的极为普遍的超期羁押问题。有的人在看守所里一住就是3年、5年,甚至10年、20年。比如我在沧县看守所被羁押时,同所便有4个羁押期已有7年之久的犯罪嫌疑人,而在我到了石家庄北郊监狱服刑时,又见到一个从17岁时便被羁押,羁押十多年后才被判无期到监狱服刑的小伙子。于是,我们便会在中国的服刑人员中发现大量这样的例子:两个同时被捕的人,一个在羁押1 年后便被判无期徒刑入狱,一个则是在羁押5年或更多年后被判无期徒刑入狱。我们假定他们都是根据有关规定入狱两年后改判成有期徒刑18年,但后者因为他的羁押期比前者多出4年,所以无论他如何忏悔,如何“改造”,他注定要比前者在监狱中多住上4 年。这公平吗?这合理吗?但又有谁来为此而呼吁呢?中国的人大代表中有人去了解这一情况吗?中国的“全国人大”会为此而通过某一项议案吗?中国社会中的变通人们如果知道了这个不平等的规定会认为应该修改吗?就前两者来说,以我服刑4年的经历,根本就没有发现哪个人大代表去找服刑人员了解情况,而后者关于普通人的关心问题,我也很为之怀疑。为什么?是因为人们在个人意识中已确定他们——那些服刑的人不是好人,或者还可以说,在人们的潜意识中已不把他们当作人!所以,人们已根本不屑于 考虑他们的权益!

所有中国人应该意识到这样一种意识是不人道的、是危险的。人们应该承认,无论是被 控犯罪的人也好、已被判刑的人也好,他们都应拥有最基本的人权。他们自己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社会也有义务维护他们的权益。比如媒体,他们应随时跟踪并公正报道一切案件的侦查审理过程,而非只是充当公、检、法部门立功受奖的吹鼓手。有人说,制度象空气一样,每个人都不能免除它的影响。我想,文化更象空气一样,每个人更无法免除它的影响。不要认为我们可以置身事外,如果我们不能在这样的问题上有所反省,也许下一个被冤杀的人正是我们自己。

作者为自由撰稿人,居中国

──转自《观察》(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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