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海:谁有资格接受民工的锦旗

郭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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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6日讯】据《重庆晨报》报导,重庆开县人民法院丰乐法庭法官赵丕仁,为了给开县200余名民工讨回拖欠长达3年之久的355万元血汗钱,两上北京,并上书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信访局的限时督办下,12月13日,工程承包方向开县民工兑付完了全部血汗钱。

读完这样一则报导,笔者心里真有一股说不出的滋味。作为一个一直以来关注中国农村问题、关注农民问题的自由知识分子,我想我应该会因为开县法官赵丕仁在办理这一案件中所做的努力而深受感动。然而坦率地说,我却认为他在这一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极具尴尬意义,并因此而叹息!

赵在这一事件中的角色使我想起不久前还被中国媒体和网民爆炒的熊德明。作为一个法官、一个正牌的有权管辖此类事件的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他的讨薪之路──更准确地说应该是执行法院裁决之路、维护法律尊严之路、鉴证法治社会之路──却也走了和熊德明极为类似的一条道路──即,要借助行政力量来实现这一切。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法律的悲哀,更可以说是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悲哀。

法律之所以能被称为法律,要求它必须要具备自己独立的权威,而这种权威当然就是要求它必须能够依靠自身的力量行使权力。反之,当它需要依靠其它力量──比如在上述事件中,需要依靠国务院信访局的介入才能执行裁定,完成一个裁判个案的进程──,那么,它自身的权威性也就荡然无存。

所以,如果不久前熊德明的讨薪行为多少还有点积极意义(那一点积极意义恐怕也仅仅在于目前社会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使熊德明不甘心成为他人利益的牺牲品,因而在一个天赐良机能面对温家宝时,毅然讲出了自己的困境──工资被拖欠),那么,赵丕仁法官上书总理以求得执行法院裁决的行为,就几乎可以说没有任何积极意义可言了。当然,这并不抹杀赵丕仁作为个人之同情社会弱势群体、对工作积极负责的精神。然而,从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角度说,这一个案所反映出的是一个十分令人悲哀的消息。

在这一事件中还有这样一个值得商榷的结尾:开县200余名民工在拿到他们的血汗钱后,向开县人民政府、开县人民法院、开县丰乐法庭分别送了锦旗。笔者不知以上3部门是否接受了锦旗,但笔者要说的是:民工朋友们完全没有必要给上述部门送什么锦旗。如果要送的话,那么这个锦旗或者可以送给赵丕仁法官个人;再有,大概就是去送给温家宝总理或国务院信访局了。(2005年1月5日写于中国河北)

──转自《民主论坛》(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不代表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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