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司法院设立量刑标准表 避免判决迥异引争议

人气: 28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3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自强台北二十七日电)同样犯罪事实,遇到不同法官,可能会有不同判决结果,也常引起诉讼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司法院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研议设立具体量刑标准表,提供法官裁判量刑参考,以免因判决迥异引发非议,回应人民对司法的高度期待。

司法院刑事厅长刘令祺表示,台湾的刑法是采相对法定刑主义,承审法官审理具体个案时,会依照诉讼当事人所涉及的一切情形,针对刑法所列科刑标准综合判断,并在刑法所规定的法定刑度内论科刑度。

也就是说,承审法官于量刑时会有一个自由心证的裁量空间,根据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官科刑时应以犯罪行为人涉案责任为基础,并审酌一切情状做为为科刑轻重标准;这些情状包括犯罪动机、目的;犯罪时所受刺激;犯罪手段;犯罪行为人生活状况;犯罪行为人品行;犯罪行为人智识程度;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关系;犯罪行为人违反义务程度;犯罪所生危险或损害;犯罪后态度。

法界人士表示,在法院判决书类中,对被告科刑时,大多会考量被告犯罪后态度,究竟是否出现悔意,而法官也大多仅限于法庭审理时能看到被告在庭讯中表现,鲜少能“微服出巡”观察悔意的真伪,因此不乏出现错误判断而错判例子。

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指出,台湾法律向来赋予法官极为宽广的量刑裁量权,法官是否妥善行使量刑裁量权,往往有如“最高机密”,外人无从得知,因此,如果判决书对量刑参考因素未明确交代,令人质疑法官量刑是否有遵照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或只是凭印象量刑,法官于量刑时也倾向“从轻量刑”。

根据台北律师公会与司改会去年公布“窃盗罪”统计实证研究结果,指窃盗罪量刑轻重,可能受法官年龄、性别、城乡分布等因素影响,此举无疑对司法所追求“相同者给予相同待遇,不同者给予不同待遇”的公平正义原则,形成一种讽刺。

这项研究显示,在非都会地区犯偷窃罪,较易获判缓刑;中年(四十六岁)以上法官比较仁慈,较易宣告缓刑;女法官比较仁慈,较易从轻量刑;女性被告较易获判轻刑;有前科者较易获判重刑;坦诚犯罪者,未必获判轻刑。

此外,研究也指出,若检察官声请法院以简易判决处刑,较易获缓刑宣告,或获较轻刑罚;窃盗既遂、未遂不影响量刑,与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相异;如果只有偷一件东西的被告,不会比窃盗的连续犯,更容易获得缓刑。

司法院表示,如果因法官自由裁量结果,对性质、案情相同或类似案件造成重大歧异,于判决中又未明确交代足以服人理由,不仅有违人民对司法公正裁判期待,甚而质疑裁判不当,将对司法形象与威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也有不少法界人士建议,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因案件荷负量太大,无法充分掌握科刑资料,因此不如仿效国外立法例,将犯罪事实与科刑分离,先认定有无犯罪,再进行刑度的认定。

若以美国为例,早在一九八四年由国会通过量刑改革法案(Sentencing Reform Act),授权政府成立量刑委员会,由七位委员组成,负责制定量刑准据,尽量将科刑应审酌具体事由量化,明定出被告前科级数及每一罪名犯罪级数等标准,法官原则上只能依被告前科纪录及其犯罪情状,计算前科及犯罪级数,依标准量刑。

司法院刑事厅最近已完成多项犯罪的量刑数据统计,如以窃盗罪为例,可从窃取物品价值、犯案次数、前科资料、犯罪角色等要项订定量刑标准,其他包括公共危险、赌博等也正在进行量刑的统计分析。

尽管有不少法官担心会订定量刑标准表恐有侵犯法官独立审判空间,有行政干预司法之嫌,但仍有不少法官持乐观其成态度,认为可避免远近高低各不同窘状,民众也能信赖法院的裁判品质。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