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没有新闻法,“第四种权力”名实皆无

昝爱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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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7日讯】我国目前还没有新闻法,但并不是不需要新闻法。近二十年来,民间和新闻媒体有识之士一直在进行广泛呼吁。再者,民众造舆论,不能没有新闻法进行保障和约束。第三,新闻媒体也不是政府自己的宣传和统治国家的工具。新闻媒体,无论是报纸,还是电视电台,都应该是民众舆论介入政府和国家事务管理和行使监督权利的工具,又是支援和帮助政府科学有效、稳定地统治国家的一种有力武器。

《新闻法》应该是一部捍卫公民宪法权利和保障民意舆论畅通的公法,其主要原则应该是新闻自由和民众办报自由。至于新闻法所规定的对记者人身权利的保障,只是新闻法保障新闻自由的其中一小部分。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有不少法学家、法律工作者、新闻工作者、全国人大代表都曾呼吁过应该制定《新闻法》,如前人民日报总编辑胡绩伟等人。1988年、1989年万里出任全国人大委员长时,曾提出该届人大常委会要制定新闻法,但到了1989年6月份国家形势突然发生特大变化而就此搁置不议,直到今天,长达16年。细说当时新闻法被“否决”的背景,据业界称当时有一位中央高级领导人(一说是当时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共元老陈云)说:“我们不能制定《新闻法》,如果制定了《新闻法》,就把我们自己的手脚捆住了。在国民党统治时期,我们就是钻了国民党的《新闻法》的空子,办了我们的《新华日报》,揭露国民党的腐败黑暗,如果我们搞了《新闻法》,那岂不是……”。

在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国家,民众把新闻媒体称作除立法、政府(行政、执法)、司法三权分离外的第四种权力——保障宪法赋予公民之新闻自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权利,而这三大自由权利,都是公民所享有的天赋人权,也就是民主和文明社会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公民权利。对于一个民主国家来说,新闻自由就好比压力锅的阀,当压力达到一定程度时,它会自动开启,释放一部分压力以保证压力锅的安全;如果阀打不开,压力达到一定程度,再厚的高压锅也会承受不住而爆炸的。

出于国内外和民间舆论对于制定出台新闻法的呼吁和无形的压力,以及国家对民主化进程的推进,中国领导人自1989年6月以后的1998年首次开始对出台新闻法进行表态。1998年11月23日下午,时任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李鹏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接受了德国《商报》驻京记者思立志的采访,记者提到:“有一项立法从媒体来说很感兴趣,就是新闻法,因为新闻工作人员需要知道允许他们做什么,不允许他们做什么,什么事情是禁止的,不了解这种情况会产生一些麻烦。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李鹏是这样回答的:我们将按照法定程式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新闻法。改革开放20年来,在我们新闻界、舆论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在,可以说开放度、自由度相当大,但是我们还要告诉新闻工作者,不要做一些不切实际、甚至是歪曲性的报道,这样做我们不赞成,因为它违背了新闻的职业道德,而且会误导人民。新闻自由的原则应该遵循,但是个人自由不能妨碍他人自由,这一原则也应该遵循。新闻自由要有利于国家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不知道你们看不看我们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栏目,《焦点访谈》对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中的缺点和失误以及不良社会现象曝光很尖锐,这种情况以前是没有的。 (新华社通稿,民族出版社《第四种权力——从舆论监督到新闻法治》一书援引)

如今7年已经过去了,李鹏也彻底退休了,新闻法却连影子也没有,这对于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来说,该是怎样的悲哀呢?没有新闻法,其实就是证实了“第四种权力”名实皆无,所有对新闻法的呼吁都成了零。

实际上,我国历史上政府并不都是害怕新闻法的。早在1949年之前,最早的就是袁世凯政府时期,政府就制定了新闻出版法律。如1914年(民国三年),由袁世凯制定的中国第一部《出版法》,共23条,当年12月5日公布施行后,废止1914年4月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报纸条例》——法律的效力高于条例; 1930年12月16日(民国十九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中国第二部《出版法》,6章44条,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后又有多项修正案公布并施行。到了 1949年以后,我国新闻事业发展比较缓慢;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以人民名义公办的媒体得到生机茁壮成长,表示要为国家、集体代言,事实上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公民个人享受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创造了有利条件。到了1987年,中共“十三大”首次提出“加快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立法步伐”,此后新闻立法的呼声几乎从未停止过——却一年比一年热度降低。后来经证实这个呼声一直是无力的,了无影响的——这不能不让人产生时代倒退的联想。

没有保障新闻出版自由的新闻法,就不能得到真正的新闻自由。请看看现在的报纸,实际上担任了“布告牌、留声机、翻版书的责任”,“使得新闻工作者的从属性很大,没有独立思考。”(中国青年报前总编辑张黎群语)再者,有的媒体还是几十年如一日,发表新闻报道,仍然“开头就是‘几月以来’,这不是新闻,是历史。”(老报人张恨水语)如此办报,丧失了媒体的客观、公正、民意、独立的立场。我认为,新闻自由不是被规定的自由,不是被小范围圈定的自由,更不是“自上而下地传达命令”的自由——新闻自由不是新闻不自由,新闻自由是公意畅通的自由,是监督政府和参与国家管理事务的自由。如果新闻媒体没有这个自由,民众就不能享有这个自由的好处,那麽只能说我们没有新闻自由, “第四种权力”名实皆无,我们国家的民主化进程没有得到真正推进。

--原载《议报》第195期(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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