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则徐:十问“‘聂树斌案’不是错案”

--并说律师工作

顾则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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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7日讯】据4月20日《广州日报》报导,聂树斌家人告诉记者,河北省公检法的联合调查已得出“‘聂树斌案’不是错案,王书金的供认是在说谎”的结论,并且,这一结果已在该省公检法系统以书面文件形式下达。我想,“聂树斌案”是个具有相当公众影响的案件,文件的内容早晚是会向公众公布以示公正的。但是,既然现在还没有公布,便容许我以一个普通公民的身份,先设想一些问题:

  第一问:“聂树斌案”的复审是由河北省公检法联合调查组主持的,那么,在该调查组的组建过程中,以及调查组组成人员中,当年公检法的涉案工作人员是否进行了回避?河北省有关部门在公布调查结果时,能否也公布调查组组成人员名单和来源,以及当年公检法涉案工作人员名单和现在所在单位、职务,以示公正。

  第二问:调查组是向什么机构、领导负责的?在他们进行调查和汇报工作过程中,当年公检法涉案工作人员是否进行了回避?我想,即使当年公检法涉案工作人员现在已经是什么省厅、省院之类领导,一定是会回避的,既然这样,就不妨向公众说明,以便公众总是带着疑问,从而影响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第三问:“聂树斌案”出现后,对主动交代自己是真凶的王书金是怎么监管的?有没有采取避免他发生“异常”的措施?因为,要公众认可他说自己先前是“撒谎”的转变,便要排除他的这种转变是受某种外部因素影响所致,否则,公布的调查结果大概很难服众。

  第四问:“聂树斌案”是由《河南商报》于3月15日披露的。披露时,王书金案的刑警就已经表示,王书金案的侦查终结必须解决“聂树斌案”死者康某的证据,或者证明康某被害案已结;或者证明康某被害案未结,即凶手还没有抓到。这是符合《刑诉法》的。但是,仅仅3月25日,《南方周末》的报导就披露了王书金案已经侦查终结并进入起诉阶段,显然,该案能够提请起诉是已经获得康某被害案已结的证据,因为康某被害案未结的证据是不可能出具的。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聂树斌案’不是错案”的结论实际是在3月25日前就已经下出了。那么,这结论是谁下的?那时候联合调查组是否已经组建并开展工作,或者,调查工作是否已经结束?这一问题不予解释,就只能说明所谓联合调查是先作结论后调查、摆摆样子的事情。

  第五问:王书金除主动交待奸杀康某一案外,他另承认了奸杀一人的案件,另主动交待了奸杀两人、强奸两人的案件,除康某一案外,其它都已经得到侦查证实。现在说王书金单单在主动交待奸杀康某一案上是撒谎,那么,就必须解决他当初是在什么状态下撒的谎?为什么撒谎?他撒的谎为什么从一开始就能得到办案人员的信任并得到现场证实?要知道,公安部当初为该案的批字是“扩大战果”,也就是说,公安部领导并没有从材料中看出王书金有什么撒谎漏洞。王书金撒的谎为什么会这么“完美”,“完美”到使公安部领导严重判断失误?

  第六问:据王书金原来的交待说,他奸杀康某以后,办案警察曾找他询问,被他搪塞了过去,之后,便因为害怕而逃跑。如果他现在是撒谎,那么,既然康某不是他奸杀的,他当初为什么逃跑?

  第七问:王书金准确地指认了奸杀康某的现场,而且交待了作案的详细细节,如果他是撒谎,假设他当时在现场看过热闹,那么,必须解决一个问题:他对不是自己做的十年前的事情,有没有类似的记忆力?如果没有,他怎么会撒得出这样“完美”的谎来?他的智商检测过没有?如果王书金可以看热闹,则十年前看热闹的人就也有很多,其他人事隔十年能否记得住王书金撒谎的那些现场细节?另外,他撒的谎跟聂树斌案卷中的证据是否合得起来?如果合得起来,由于一定有很多证据是一个看热闹的人所无法了解的,比如康某被实施两次的掐痕,那么,王书金撒的谎是否符合这些证据?如果符合,难道王书金读过聂树斌的案卷?

  第八问:王书金交待奸杀康某一案,并不是他唯一的罪行。作为一个惯犯,每个案件之间必然有一个由初犯而老练的演变过程,彼此间也会有某些具有共性的特征。那么,康某被奸杀一案与王书金其它罪行之间有没有统一性和共同性?如果有,则王书金现在说自己撒谎就难以站住脚跟。就像不能完全相信王书金原来的主动交代一样,现在又怎么可以完全相信王书金说自己是撒谎?

  第九问:据王书金的主动交待,他是对康某经过仔细观察后实施的犯罪,他把康某掐昏抱入玉米地,再回出来把康某自行车掂进去,康某哭,强奸康某,离开时干脆再掐死康某,显然,整个过程是个老手。如果现场和证据显示康某被奸杀是老手所为,则幼稚的聂树斌是如何做到初犯罪就跟老手一样的?依据在哪里?

  第十问:作为一件死刑案,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必须做精液鉴定,这是最起码的办案规矩和常识。如果当初没做鉴定,则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就没有关键证据,凭什么说聂树斌强奸杀人是铁案,而王书金现在是撒谎?如果做了,跟聂树斌是否相符?跟王书金是否相符?

  我想,联合调查结果公布能解释这样十个问题,公众也就服了。但是,我很怀疑能做到合理解释这十个问题。我早在3月25日看到《南方周末》的报导时,就已经知道会公布出一个“‘聂树斌案’不是错案”的结论了,因为结论没有公布,我在当时的评论文章里只能从侧面指出“聂树斌案正在犯错”和呼 吁对王书金“刀下留人”。司法实践的很多案件,往好处的想法仅仅只能是一种希望、理想、幻想,实际的思维方法通常必须从坏处想,甚至从最坏处想。比如对这“聂树斌案”,必须想到会把它忽悠过去。要忽悠,只有两个办法:一是让王书金否认之前的主动交待,说自己原来是“撒谎”,这在审讯实践中是很容易做到的,毛孩子也做得到;二是尽快对他进行起诉、判决,尽快枪毙他,让他彻底闭上嘴巴。后一条是最彻底、最必须、最根本的解决办法,但做到这点又必须先要做到前一条,有一个他承认“撒谎”的口供;反过来,当已经启动枪毙王书金的程序时,则必然已经做好了他承认“撒谎”的口供。因此,既然王书金3月25 日前已经进入起诉阶段,则也一定已经有了“‘聂树斌案’不是错案”的结论。只不过那时还太早,不能也不敢公布而已——但把王书金匆忙进到起诉阶段,其实是犯了个很不老练的“错误”,是匆忙暴露了“动机”,对舆论恐怕已经很难解释;也许,这也是至今仍然难以公布“‘聂树斌案’不是错案”结论最难堪的技术关节。什么时候公布?只能等把王书金枪毙以后了。

  只是,聂树斌的亲属请了律师,可能也是个麻烦。不过,聂树斌亲属原来请的律师,实在不知道他是怎么拿到律师证的,他的业务能力对“‘聂树斌案 ’不是错案”结论形成不了任何质疑,构成不了丝毫“麻烦”。这位叫李树亭的律师不说他连最基本的常识也不懂,那就是极端地不负责任,一接案就直指国家赔偿,还信誓旦旦不赢官司不要钱。国家赔偿问题远不是现在所能考虑的,必须要等聂树斌案被确认为冤案才现实,而聂树斌案被最终确认为冤案,在程序上又必须等确认王书金为康某被奸杀案的真凶并被判决生效以后;如果王书金上诉,则要等他上诉被驳回以后;如果王金书被判为死刑,则要等他的死刑被核准以后。对“聂树斌案”进行调查下出初步结论要做的基本工作是四项:一,对聂树斌的案卷进行复审;二,对王书金的案卷进行审读;三,对王书金进行讯问;四,询问康某被奸杀案现场的围观者。律师眼前所可以做的工作,大致也是这个程序和内容,根本不存在什么提起国家赔偿诉讼的问题。

  律师首先要做的,是对聂树斌的案卷进行审读,特别是侦查案卷,因为,侦查案卷是源头,是整个案件成型的过程,之后就已经是“成品”了,有毛病也不易暴露。在思维上第一不要去纠缠什么是否有刑讯逼供,要客观考虑到即使有刑讯逼供也已经难以弄清楚,再说,冤案未必由刑讯逼供形成,刑讯逼供也未必造成冤案,如果不考虑口供有效性的话。案件本身是否有问题才是现在唯一要研究的。第二,思维上也不应该考虑王金书是怎么说的,而只能先研究聂树斌本身的案卷中是否存在问题,因为,即使王金书的主动交待不是“撒谎”,也必须找出聂树斌案卷中的问题。

  这一工作的重点首先是看是否有精液鉴定。这是最关键的证据,是无法由口供提供的。如果有鉴定,结论一定是与聂树斌相符,那么,就必须非常认真地研究取样与鉴定的合法性。如果合法,则一切工作就可以停止,即使王书金说自己是真凶也已经没有关键证据可以证明。如果没有鉴定或鉴定非法,则聂树斌案就不存在关键证据,不是什么“铁案”了。以这为前提,其次就是着重研究其它证据细节。再次,就是研究聂树斌的交待即口供的细节,特别要注意侦查案卷以及逮捕案卷各次口供笔录之间的差异和演变。如果不能发现问题,即使没有精液鉴定这一关键证据,律师在后面也难能作为,只能对聂树斌案缺乏关键证据提出意见,命运完全被动地系在了有关机构对王金书的查处上。有关机构如果确认王金书为真凶,则可诉讼;如果不确认,则难以诉讼。这一过程中,必须注意聂树 斌案卷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果案卷材料发生篡改、后补、遗失等情况,虽然是坏事,但可能反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机会。

  如果聂树斌案卷中既没有精液鉴定,口供与证据之间又有重大疑点和毛病,就必须仔细考察王书金的口供特别是他本来的主动交待口供。完成这一考察,必须询问当初其他现场旁观者,以确定作为现场旁观者能够掌握细节情况的最大程度,这虽然不是直接证据,但是必要的证言,绝对不能省略和绕过去。考察王书金口供必须从细节着手,特别要研究口供与作为旁观者不可能掌握的细节之间的契合程度。如果契合,则还要解决他为什么主动交待?是在什么情况下交待的?也即解决他主动交待这一情节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然后,如果他已经说自己是“撒谎”,律师所能做的,只能是对他为什么“撒谎”进行重复询问,系于司法实践的国情,千万不能深究,这不是律师所能够做的,否则,《律师法》里的魔鬼条款就可能迅速发挥威力,反而于事无补;只能在已经解决他主动交待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前提下,对他否认口供进行质疑即可。

  到了这程度,律师已经不能有更多作为。唯一可能的努力是,如果王书金被起诉并判决为死刑,而判决没有把王书金定为康某被奸杀的真凶,则系于王书金活着对解决聂树斌案疑问的意义,试引用《刑诉法》第49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规定,要求保障王书金的“安全”,在死刑核准和执行两个环节上争取挽留王书金的生命,留下活口。做不到,王书金死,则聂树斌案再怎么缺乏关键证据和有疑问,聂树斌也将永不能翻案,成了彻底的“铁案”。这就是中国司法的实际,律师的实际,是“聂树斌案”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九九的结局。

  但是,即使“聂树斌案” 成了彻底的“铁案”,只要我上述所提十个问题没有圆满解答,民心依然不会真服。公众,除了法律还有道德,除了权威还有经验,除了规定还有良心,除了冷静还有愤怒——有句老话说:人心是肉长的!@(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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