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登忠:报告文学 二十世纪末的中国农民 第五章 人命案 (上)

韦登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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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9日讯】人们常以为天与地是最大的差别,可是天与地有许多相似之处,而生与死之差别正如有与无之差别,它们毫无共同点,并非是一个事情的两个方面,甚至不是两个极端。生与死、有与无不是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那样有渐变过程,它们是突变,甚至连“变”都不是,生就是生,死就是死,有就是有,无就是无。人最宝贵的也许就是生命,倘若一个人连死都不怕,他还在乎什么呢?也许他为了某种偏信念、为了某种理想而宁愿牺牲,那是宗教式狂热,对于大众,人们办不到。人类越是文明,对其生命越是珍惜,越是怕死,越是没有什么东西值得他为之去牺牲,人类进步的标志之一就是“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废除死刑制度,如英国叛国等以及香港。国际人权组织《大赦国际》也把废除死刑制度作为其目标之一。中国是大国,是文明世界的主要分子,可是不同地区发展极不平衡,文明程度也大不一样,大都市及沿海发达地区已接近现氏文明,而内地,尤其是偏远地区还远落后于时代,中国的文明还未达到废除死刑的程度。

废除死刑不仅使犯罪率上升,受害人会愤怒,更主要的是民众的心里还接受不了,“恶应该有恶报”。中国人的欲望还带有较为原始的“只要不死,关多少年都行”“不枪毙他,关一辈子都赎不完他的罪恶”心理,法律当然已使民众较为满意,倘若执法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人们就很满足了,“这人社会够好的了”,然而,现实都常常出现许多令人不解,意料之外的事情,人们为此感到不平,感到愤慨。该重的不重,该死的不死,不该重的重,不该死的却死了。

* * *
大约是在B县看守所因为死了9个人牢犯还有四十多个被送进医院而不得不暂时关闭看守所—-把牢犯全放回家后不久,该看守所所长及一位管教干部变成了囚犯。有一牢犯被恩准到伙房劳动,他趁到街上买时逃跑,没几天即被抓获,所长和干部一气之下把该犯毒打一顿,又用绳子捆到天亮,不知道是打死了以后再捆还是捆了以后才死,第二天早上解绳子时该犯已经死亡。与该犯是同乡的一位同事说:“那犯人无爹无娘,倒是做了不少坏事,但是他不应该死,他的亲叔叔是工商局的领导,告到地区里去,要不是有这点势力,那两个人什么事都没有”。同事的一番话不一定正确,倘若只把犯人打伤打残,也许没有过问,人命关天,不是件小事,上级不得不管。于是这两位干部被收容审查。如果把这两位干部就地关在B县看守所,昔日的所长现在变成了牢友,有失身份,他们被转到C县看守所关押。因为是同行,给些面子,他们在伙房做事。

把牢犯毒打致死,与把一般的民众打死被认为是有很大的差别,不可能按故意伤害罪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据人大补充规定还有可能判处死刑。如果是过失杀人也说不通。我不知道他们两人是以什么罪来量刑,根据其情节,最可能的也是最恰当的是刑法第143条非法拘禁罪(或者第134条故意伤害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他们至少应被判七年。也许死者是牢犯,从人的角度他要低几等,敌我矛盾时,你把敌人打死是英雄,牢犯尽管不是敌我矛盾意义上的敌人,也被认为是人民内部矛盾意义上的对立者,现行法律是用来惩罚这些对立者,而非保护他们。所长和那位干部把人毒打致死,都被判处缓刑,工作籍没丢,只是调换单位而已。他们觉得很不划算,因为他们考虑的并不是牢犯的生与死,而只是看重每个月的工资被扣去几元钱。社会越不文明,等级差别越严重,社会越是野蛮,上等人越随意剥夺下等人的权利。我们的时代已经是很文明的时代,因为即使只是把劳改犯打死也要判缓刑呢。

辜老头是林场老工人,辜老大是林场的小干部,他们把一些林场的荒山承包给邻县来的农民以及附近的苗族农户。先是栽杉树,一两年后把杉树砍掉栽黄果,栽杉树、栽黄果的工钱一文不付,并且当地的苗族农民与林场有很多矛盾。老百姓的冤屈无处伸时,有时他们就会采取愚蠢的、野蛮的方式——自己报仇。有一天辜老大背着小女儿到承包户刘家,两人喝了酒就争吵,刘把辜打死后拖到附近的山窝里埋,刘妻把辜老大的小女儿送回辜家谎称说辜老大已去广东打工。辜老头觉得可疑,带着两个儿子和一姓唐的小伙到刘家去找,他们把刘、刘妻、邻近的李和李妻抓来审问,无爹无娘无亲无戚的杨老憨跑来看,辜家父子以为杨是同伙,愤怒之下几锄头把杨老憨当场打死,李当时也被打成重伤。根据辜老头的叙述,我替他写份诉状,后来我为此一直感到内心有愧,幸好没多久他们被释放。判决书上说辜老大想要刘家的小狗儿去养,刘不给就打起架来,辜老大被打死。同许多案例一样,判决书只把司法部门认为是重要的事情写出来,至于更为深层的原因那是政府的责任,司法部门只考虑后果。刘被判处死刑,辜老头因故意伤害致杨老憨死亡判无期。一个儿子判五年,一个缓刑。人们对这两个案子的量刑并没多大异议。

刘有冤屈,他很难找到伸冤之方式,又忍不下这口气,于是杀人。虽然人们对死者并不一定有好感,法律是国家的,个人没有权利去惩罚侵犯他的权利的人,更不用说去惩罚事实上并没侵犯他的权利的人。

在念初中时我就认识王,他英俊潇洒,象个男子汉,可在看守所的表现令牢犯们厌恶。他爱打小报告,在伙房干活时其言行象个干部,牢友们背地里称他“王干部”。从部队复员后曾被聘用为计划生育工作员,后又去当保卫,因为薪水太低,他出来做生意。几年苦心经营,赚了一些钱,在县城修了一幢平房。妻子是计划生育工作员,与计划生育股股长胡私通。有一天夜里,王做生意回来,不见其妻,王到山坡上去找,正碰上妻子与胡抱在一起,王把胡提起来捅了三刀,几小时后胡死亡。

王案引起牢犯们的兴趣,有人说胡去偷别人的老婆,该杀!有人说应该只判几年,最多不超过十年,二十多个牢犯中只有我和城里的小雷观点与他们不同。我说不知道法官对王案怎样评判,从法律上讲,王触犯刑法第132条故意杀人罪,处死刑太重,应该判无期徒刑,因为王不是正当防卫,妻子不是男人的私有财产,她去同谁睡觉你就去杀谁,这是故意杀人罪,我们的时代不是“奸夫淫妇该杀”之时代。我无法说服牢友们,尽管我不愿意,他们还是要和我打赌,王绝对不会超过十年。我到三号室帮阿雁上诉时看到王的起诉书,证明我和小雷自以为的文明时代之评判标准是错误的。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对王提起公诉,也就是说由县级司法部门审理其最高刑期为15年。起诉书认为王的行为导致胡死亡,触犯刑法第134条第三款,(即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事出有因”,请法院按第134条第二款处刑(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本来是故意杀人罪变成故意伤害罪,应该由中院审理的案子却由县法院审理。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要是因罪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可是怎么能请求法院把致人死亡条款(处七年以上至无期)降级到致人重伤之条款(处七年以下)?检察员(公诉人)是位女姓,在她的潜意识还默认妻子是丈夫的财产,谁也不能侵犯,“奸夫淫妇该杀”,于是就有了“事出有因”之描述。我对王说:“从起诉书上看,你可能要判七年”,王说:“不会超过五年”。他有的是关系,能从第三款降到第二款,要想从七年降到五年没什么不可。

当时正值“可杀可不杀的要杀掉”之严打时期,王被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胡是邻县人,本地没有亲戚,胡妻是某校食堂工人,她作为原告提出上诉,上诉原因并非第一次审判定罪不当,量刑太轻,而是因为王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大约四千元。几个月后,王案被发回重新审理。96年末,王被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重新判处十年。第二次比第一次多判三年对胡妻并没什么好处,胡妻需要的是钱,而胡背着她去与别的女人私通该杀。严打时期谁都不敢上诉,怕掉脑袋。严打已过去,王有新的打算,要是被送往劳改农场,关系就难以打通,王于是上诉,拖延一段时间以免被送去劳改农场。几个月后我碰上王,他已取保外医,做生意去了。

胡因偷别人的老婆被捅死,万事皆休,无痛苦无烦恼;王被判十年,坐了一年就取保外医,他很合算,因为一条人命只坐一年牢。如果不是王妻,胡不会死,王也不会坐牢,一个死了,一个进了监狱,他们都赎完了其罪恶。人们把这场悲剧怪罪于王妻,王妻自知罪孽深重。她每次到看守所来送吃送穿给王,都遭到干部们尤其是所长的白眼,甚至被所长冷言冷语嘲讽几次。她在单位里,在亲朋好友中间也遭唾骂,除了死亡之外,只有进监狱她才能使内心得到安宁。中国早已没有什么贞节牌坊之类的古董,可是要实现男女平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男人在外面嫖被认为是有能耐,而妻子在家偷情要被人咒骂。我们自以为中国早已进入文明社会,然而我们无时无该表现出来的都是些愚昧、落后的道德观。

王被取保没几天,王妻因贪污公款被关进监狱,也许有人骂她是淫妇,也许有人骂她贪财,也许她贪污的目的是拿钱去把王保出来,也许她为了自罚而贪污。我找不出任何理由说明王妻应受到如此责备,可我赞成她坐牢,因为这样对她精神上的痛苦会有所减轻。

把牢犯打死被判处缓刑,把与妻子私通的男人捅死被判十年后取保回家,老百姓认为处罚太轻,认为法律太不公正,可他们还没有因此愤怒,因为牢犯是坏人,偷别人老婆的是不道德的人,坏人和不道德的人被认为应该受到惩罚。大多数人没有打算去做坏事,也不打算去与有夫之妇私通,搞婚外恋,他们憎恨坏人,厌恶搞婚外恋的人。只是从人道主义角度,惩罚要适度,不要因为是小偷就把他杀死。然而,当你过路的时候,别人无缘无故把你杀死,他是否应被处以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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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园惨案”是众多使老百姓心理失衡的案子之一。受害者卜楼(阿楼的父亲)是上门女婿,妻子是独生女儿,岳父岳母已六十多岁,两个小孩都未到上学年龄,他是全家人的支柱。卜楼是浪寨人,距县城约有两、三华里,农闲时偶尔杀一、二头猪来卖赚点小钱。有一天晚上,他从县城返回家中,途经烈士陵园,被一伙流氓残酷杀害,这就是最令人深思、最使公众愤怒的陵园惨案。

十七、八岁——危险的年龄,城里的那些十七、八岁的街上小流氓,有些已失学,有些因父母所迫还在念书,有些是官家子弟,有些是平民百姓,尽管是平民、居住在小县城里多年,总有许多藤藤网网,不是与这个官有特殊的关系就是与那个官是亲戚、是朋友、是熟人,相对于农民,他们是特殊阶层。这帮年轻小伙仗着父母或亲戚有钱有势,不愁吃不愁穿,不愁以后找不到工作,他们无心念书,三个一伙,五个一群,只想惹事生非,偶尔吃了点亏便寻机报仇,即使不吃亏,“我看你不顺眼就想打你”。

对陵园惨案我早有所闻,该案中有几个被告后来又被关进牢房,在看守所我曾与他们好几个同类关在一起。据他们介绍:那帮人——事实上就是他们一帮人与人有磨擦,吃了点亏,以为对方是浪寨人,于是就纠集一帮人,不少于四十个去报仇。他们到烈士陵园即浪寨人从城里回去必经之路那儿汇集,碰上浪寨人一个就打一个。那晚上已打了好几个都不是浪寨人,打了以后就放走。卜楼经过那儿时,他们先冲上去打再问,回答是浪寨人,于是全体围攻。卜楼个子有些魁梧,力气又大,被打时稍有些反抗,更激怒这帮人,他们把卜楼团团围住,用木棒、铁棍等轮番进攻,有些人知道他已无力反抗,把凶器扔掉,雨点般拳打脚踏。“那个人死不投降,无论怎样打,他总站在那儿摇晃,不倒下去”,一批人打够了就换另一批人冲上去,卜楼被当成活靶子,被当成砂袋。“他们边打边狂叫,有人在几百米外的河边都听得清清楚楚,那场面就像是演录影”,“有几个人上前用刀捅了几下,他才倒地,倒地后他又试图站起来,又有几个人冲上前拳打脚踢,棍棒交加,再倒下去没有声音时,他们才离开”。他们并非逃离现场,而是分成两帮,一帮走大路,一帮走小路,大摇大摆凯旋而归似返回几百米远的县城。

打斗声、吼叫声过了许久,陵园管理人员才敢出来看个究竟,立即打电话报案。有些正在返家途中,有些已回到家,当晚那帮人全被抓获。据判决书叙述,“那伙人有二十多个”,事实上不止二十多人,因有些人没动手打,有些人不承认与他们一帮,关了几天就被释放,“二十余人”只是那帮人的一半。关进来的那些人几乎都是城里的小帮派,大多数还在学校念书,有一些是官家子弟,监狱长(所长)的儿子也在其内。这帮人关进来,看守所就象开了的油锅,全没了秩序。除一号室关女犯外,九个监室里每个监室都有四、五个他们的人,不论白天还是夜晚,他们又跳又吼又唱,比在大街上还自由。在大街上吼叫,路人会骂他们是神经病,在牢房里,吼得越凶越是英雄,在那些农民牢犯面前体现其优越感。一到晚上,那铁门没几分钟哐啷一声又开一次,有些是出去接见家人,有些是出去接见律师。老犯魏对我说:“这些人回到监室就给同伙讲:律师教我在提审时怎样怎样回答”。律师及提审人员、家属和牢犯等全都已连成一片,通力合作。有些供词事先就已拟好,后来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此基础上做得更完善。有人说那帮人有几个白天仍到学校去上课,晚上回看守所睡觉,家属们不因为孩子去杀人就让其荒废学业。有些是几天,有些是十几天以后就被解除收审,一个多月后等那些人都商量好怎样应付提审,怎样商量交钱去拉关系,怎样与律师合作,有必要的话还要在户口薄上动手术,把出生年月改成未满十八周岁,(这不是什么大问题。)诸事已准备就绪,他们才被逮捕收回监狱关押。卷宗里的供词、笔录以及起诉书、判决书里所记述的“事实”是已被润色了的“事实”,可是人们也能从判决书里了解到一些资讯。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上列十被告人因流氓、故意伤害一案由XXX人民检察院公诉至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聂、冯等人于×日返家途中被他人殴打,几被告怀疑是浪寨的人打的,于是把被打一事事先告诉了被告人陈、易等人。同月×日晚被告人聂、周、陈、史、柏、王、李、易、冯、书等先后到×地汇合,提出打浪寨人,为此,易回家拿出木棒,铁管由潘抱到×地分给未带凶器的人,之后,分为两帮先后到烈士陵园汇集,由易、陈清点人数,王、李将二十余人分组各守路口,当××乡农民覃从城里返家途经此地时,被冯、潘、小李(已作治安处罚)、王、韦、陈、聂、柏、史、徐(另案处理)等人殴打致轻伤。当王等人分两帮倒回牌坊处,走到文物管理所时,有人从山上向王甩石头,王等人就跑,因岑(已作治安处理)跑得慢被打着头上,聂扶起岑过来对王、李、易等人说:“岑被打”,此时,李听后即喊“冲”,首先拿起木棒冲上山去,易、王也跟着冲上去,与浪寨农民XXX——即卜楼等三人斗殴,斗殴中被告李用木棒朝卜楼腰部猛击一棒,待击第二棒时卜楼被击中头部倒地,被告人易持软剑朝卜楼腰部打了两下,后被王用木棒击中头部倒地。被告人王上前将卜楼抱住,用水果刀朝卜楼的左肋、腹部、臀部各剌一刀。李、柏、韦、陈、聂、史、周、冯、徐、潘等人用木棒、铁管、剑将卜楼打倒在地后逃离现场。卜楼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卜楼全身多处遭受钝具击伤,胸、腹、臀部锐具剌创致心脏机械性损伤,导致血气胸及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害人之妻黄××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经查:公安机关已解决,由各被告人以被处罚人,法定监护人支付赔偿费合二千七百元,其中黄已领二千元,覃已领七百元。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处理妥善,黄所提民事赔偿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活体检验笔录,各被告人交待在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述十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聚众斗殴,斗殴中伤害致死一人,轻伤一人,影响很坏。被告人王持刀杀伤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流氓罪,被告人李、易、柏、冯、史、陈、韦、聂、周等各持凶器积极围打受害人,均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流氓罪。根据各被告人在作案中的作用,王、李、易系本案主犯,其余被告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王、易、柏、冯、史、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王、柏、史、李易、韦、聂、陈、周、冯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有法定从轻情节。……判决如下:
一,王故意伤害判十二年、流氓罪判五年,总和刑期十七年,决定执行十五年。
二,李犯流氓罪判五年。
三,易犯流氓罪判三年。
四,韦、柏、陈、史犯流氓罪,各判二年缓刑三年。
五,聂、冯、周犯流氓罪,免予刑事处分。
六,民事原告人黄提民事赔偿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此判决书是我在出狱一年后才得到,牢友们的叙述与受害人家属的叙述几乎吻合,因此我确证判决书上有许多谎言,这些谎言使人感到恶心。

卜楼上门的黄家除了年老的岳父岳母、妻子和两个小孩,没有其他亲人,后事几乎都是由住在邻村的卜楼的兄弟和父母料理。卜楼的兄弟媳妇说:“几年前我们很穷,当时准备请人大的一个人来写状纸,买一斤肉的钱都到处去借”。他们去哪儿找钱请律师?即使请律师也没用,反而增加了审判的合法性。小地方的律师其正义感往往要打折扣,他们不可能为了某一案子得罪那么多人,为自己以后的生活设置路障。有人偶尔看见那帮人正在开庭,回去通知原告,死者的父亲和几个亲属赶来看,开庭后当庭宣判,听到判决,老人说:“那时我好象什么都看不见”,只有绝望。亲友抚着他慢慢走到几十米外的桥上,老人抓住拦杆“往哪儿走都不知道”。他们请人写上诉状,内容摘要如下:

×月×日晚,王等歹徒在陵园一带栏路抢劫伤害行人,先后三次抢劫伤害某村民组一农民和**乡农民覃,第三次将我丈夫杀死。根据判决书,原告人(系死者之妻)对王、李、易犯罪定性及量刑不服,特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公正判决。

一、受害人系一人从城里返回,身上有一些钱和一块手表被劫走,判决书只字不提,还说什么与浪寨农民××等三人斗殴,试问:公安机关侦查哪三人?其“斗殴”是混淆事实真相。
二、经法医验证,受害者死时中四刀,左胸部刀穿肺部属致命刀伤,却说“钝具击伤,休克死亡”,受害者被打死其情景惨不忍睹,送到医院未经抢救就死亡,哪有“被害人陈述”?
三、王持刀杀人致死,却只是“故意伤害罪”论处,应根据刑法132条故意杀人罪及人大补充规定判处王、李、易三首犯死刑。
四、王等被告人在案发后当晚和次日凌晨被捉拿归案,哪来“投案自首”?
我丈夫死后,罪犯王等已付贰仟元,这两仟元本县公安局长及政委等领导同志已明确答复:此二千元款作为死者的埋葬费,至于抚养费问题待法院依法判决…… 因此,中院驳回原告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提出的赔偿要求是不合法的,并且还说什么“公安机关已妥善处理”。

上诉状递交后永远没有下文。上诉状写得不是很好,可也提出了许多切合实际的理由。前已叙述,家属、律师在夜间接见被告人,并且关了几天,十几天就放回家,一个多月后逮捕又关进来,这其中一定有很多奥妙。判决书上提“走到文物管理所时,有人从山上向王甩石头,岑跑得慢被打着头”。此文物管理所就处最高点,大路对面烈士碑属“山上”,但离文物管理所有五、六十米,从哪儿来“山上的石头”?这几十个人已呆在那儿很久,又打过两个人,连蚂蚁因惧怕钻到洞里,有谁胆敢呆在那儿向他们扔石头?“与浪寨农民XXX(即卜楼)等三人斗殴”,事实上只有一个人,一定是从早就被打的另两个人通过超越时空方式把他们加在一起而想出“与三人斗殴”之情节,这样在审讯时只要稍稍提醒,供词会完全吻合。一个人在三、四十人面前只能被打,还能斗殴吗?大家都提起木棒、铁管一阵乱打,还用“王上前去把受害人抱住”?如果是王上前把受害者抱住,用刀剌的一定是其他人。与这帮人是同类的牢友说:“王是帮主,他就该多承担一些责任”。

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被告人除支付丧葬费外还应支付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二千元只够买一盒棺木、一头猪和白布之类,卜楼的岳父岳母,两个小孩抚养费一文未得。二、三十个被告人每家只要拿500元,总和就有一万多元,对原告人是一笔钜款,可以解决两个老人、两个小孩好几年的生活。对这些城里人,500元钱是小事,麻将桌上、餐桌上、OK厅里一晚上花销还不止这点,但他们宁愿拿去请客送礼、走后门、通关系。“尽管把你打死,已给你买了棺材,就算是很仁慈的了。”至于中院的办案人员,“你拿钱去给原告不如拿给我更有意义”。

“人生来平等”只是人们的愿望,现实社会还有着许许多多人们难以接受的不平等,有着上等人与下等人之差别,不同等级的阶层其权利也不同。倘若是下等人侵犯上等人的权利,即使是一根毫毛,你也许会大难临头,如将要叙述的“陶沙江之案”;要是上等人剥夺下等人的生命,其结局就如已叙述的管教干部把牢犯打死及陵园惨案;如果是下等人与下等人之争,就如魏案(后面叙述)及冗洪案、孙案。社会越进步越文明,社会就越趋近平等,然而我们自以为的文明时代、文明社会所发生的种种事实使我们难以说出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冗洪是一个小集市,有一帮小伙曾被另一帮欺负,在赶冗洪场时与对方斗殴,对方寡不敌众,不战而逃,受惊的赶集人到处乱跑,有一个小伙顺着公路往前跑,追赶的人误以为是对方,上前捅了一刀,小伙当场死亡。杀人偿命既是传统习惯也是刑法第132条之规定,捅刀者被处死刑,参与追赶的同伙其组织者以流氓罪判处十五年,另外还有十年、七年、五年。倘若不捅那一刀,大家都没事,那一刀害死无辜者,自己被处死,还有几个跟着坐牢。小时候听老人们说一颗黄豆打死人,这不是指一颗黄豆真能打死人,而是指为了争一颗黄豆而引起的人命案。孙是铁五局某队的合同工,看录像时被一民工踩了一脚,孙觉得受了极大侮辱,和对方纠缠,因对方人多,他不敢乱来,当孙的那些朋友走过来时,孙又把矛盾挑起,打了起来。对方几乎不还手,王提起一根木棒,跑过来给前来劝阻的另一民工一棒,孙也乱踢一气,那民工被打死。正值严打时期,孙被以故意伤罪判处死刑,流氓罪判处死刑,两罪合并处死刑;王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流氓罪判处十五年,合并处死刑;另外三个同案一个处无期,一个判十年,一个判七年。孙说:“我是主犯,判我死刑无话可说,而王家三口人只有母亲和妹妹在家,母亲年老多病,他的妹妹有些白痴,差不多全靠王在外面打工养活她们,王只打一棒就判死刑太重(上诉后改判死缓),尤其是判七年的那个,他只骂了一句话‘你他妈的,还敢再说’,重复两遍,判七年”。

陵园案比冗洪案和孙案惨烈得多,手段残忍得多,都是无辜者被杀害或打死,冗洪案中一个死刑,一个十五年,还有十年、七年、五年;孙案中一个死刑,一个死缓,还有无期、十年、七年;而陵园案中主犯王因故意伤害罪判处十二年,流氓罪处五年,执行十五年,李因流流氓罪判五年,易因流氓罪判三年。不比则罢了,一旦相互攀比,就会两眼发黑。

陵园惨案激起民愤,此案刚发生时附近的几个村有一些村民签名写了一份联合控告,另一份是各村干部代表村民加盖公章的联合控告,两份都交到政府、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因村委会公章使几个村干部在县里开会时被官司老爷们恐吓一阵。)民主社会里,老百姓不选你,你就当不上官,你不听老百姓的声音,你就会下台,而在专制社会里,只要上级看中你,老百姓不选也必须选,要是你听信老百姓,弄不好还会丢官。“联合控告”使官老爷们愤怒:“这些贱民想造反啦!什么事情都联名控告,那不得了吗,你们不联名,也许我会把他们处罚重一些,你们想联名控告就告吧,我只判他们几年甚或放回家,看你们能咬我不成”。签名的人们只是出于正义感,他们没有共同利益可言,是个体组成的群体,不能形成一股绳,而那些被告人的亲戚朋友以及得到好处的官老爷们,他们生死与共,是人体构成的集体,邪恶之力量比正义之力量强大得多。

我不习惯讲大话,没有什么语言能安慰卜楼的七十多岁的父亲。陵园案宣判那天,他在桥上睁开双眼可什么也看不见,也许有一天,当他什么也看不见时仍睁开双眼。此案留给人们的是不平,是愤怒。好几年过去了,烈士塔还是不象从前那样是学生背书复习功课的地方,也不是恋人轻声细语之处,本本那儿就有许许多多的幽灵,再添上卜楼的冤魂,更增加烈士陵园的恐怖。受害者卜楼没有资格埋在那地方,但阴魂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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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魏案是在陵园案前一年发生,案发几个月,王、李、易等就宣判,当魏案宣判时,陵园案中只有判十五年的王还呆在劳改农场,因为魏案中主犯文关在看守所五年多才宣判。魏外出回来在一个小乡集市下车,田二与几个朋友喝酒后走到门外闲逛,其中有一个见魏就上去踢了魏一脚,魏屈辱而去。魏的家族有两个小伙去货摊上偷了一块香皂,田二带着寨里的一帮人去追赶,把两个小伙团团围住在一民宅内,准备冲进去打一顿,派出所及时赶到,两个小伙免遭一顿毒打。两个小伙不服,回来后与魏纠集村里二十多人在腊月二十八赶集日去报复田二那一帮。据判决书叙述:赶集那天,田二那一帮看到魏帮人多就跑回寨子,魏帮追到寨子附近转回,正在小卖部卖东西的田听人说其兄弟田二被人打,随即扛一根钢筋跟上来,碰上魏帮,他们先用石头打田,田拣起一块石头朝魏打过来,魏转 身跳下土坎,田又冲上去把文死死抱住,文甩了几下挣脱不开,从腰间拔出刀往后一捅,田倒地,另外几个冲上来在臀部、腿部乱砍,魏上去砍臀部一刀,魏帮逃离现场。田左胸被剌一刀,臀部一刀,腿部两刀,当场死亡。

文被抓一年后,魏和其堂兄被抓获,还有另一人也一同被抓,他那天没去赶集,只是公安局去了几次抓不到人,也把他抓进来关了八个月才释放,与此案有关的其他人已外逃。

案子拖了很久,被转到中院,即可能判处无期以上的案子。案发近三年,中院把案子转回县级检察院,也就是意味着此案最多判十五年,如果是数罪并罚可判二十年。又过了一年多,县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魏、文等三个起公诉,没多久法院开庭审理,一段时间后,提县法院又把案子转回中院。中级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对文提起公诉,以流氓罪对魏和其堂提起公诉。据刑法第160条,魏最高刑期为十五年,他不请律师,其妻子也不一定能凑足钱;文认为中级检察院曾把案子转回县检察院,尽管现在又由中级检察院起诉,可判死刑的可能性较小,只要能活命就行,文也不请律师,即使他们都请律师也不会有作用。魏的堂兄因有沛结核取保。魏并没有因其最高刑期是十五年而感到宽慰,他知道生与死全掌握在法官手中。一个月后,中院开庭审理,当庭宣判,魏被以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流氓罪判十五年(比预期的多了一个死刑),文因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流氓罪判七年。牢犯们感到吃惊,魏、文却很平静,关了四、五年与死又有何异?并且一年前两人都差一点病死,能多活一年也是安慰,只是多受一年的折磨。二犯被带上脚镣时,魏对文说:“真对不起,不因为我你不会死”,文是魏的远房侄子,文说:“到了这样地步,说这些干什么”。

该案的上诉期只有三天,不过没得到判决书之前我已把魏的上诉状底搞拟好,收到判决的当天下午就递交上诉状。上诉主要理由如下:

一、中级检察院曾把此案交由基层司法机关审理,也就是最高刑期为十五年,数罪并罚是二十年,而且后来又只以流氓罪起诉,可中级法院在判决书里加上故意杀人罪。另外判决书中某行:“中级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对魏、文提起公诉”实是对起诉书原意的严重歪曲。
二、死者是扛着钢筋来找我们打架,而不是我们去找他打架。
三、砍田臀部的那一刀并不是致命部位,即使这属于流氓罪之外的罪行,也只是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罪。
四、本案审判长与田家相隔只有几公里,也即审判长与受害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本来应当回避。
五、据最近省报(×日×版)刊载:几个流氓到某大学校园调戏女大学生时遭其男同学训斥,几个流氓去叫其同伙冲到男大学生宿舍,把一大学生当场打死,另一学生受伤,其情节比本案恶劣得多,又经高院审核,一个被处死刑,一人被处死缓。而本案则处两个死刑。

递交上诉状的第二天上午,魏的亲戚从A县(魏、文都是A县人)请律师上诉,那位女律师除了再添上一个案例作比较外,几乎按照我原来写的上诉内容上诉。腊月二十三日——祭灶神的日子,魏、文及故意杀人犯汤、抢劫杀人犯潘被拉出去枪毙,同行的有汤的情妇毕处死缓,潘的同案小潘因未满十八岁处死缓。

魏没宣判时曾对我说:“要是我被判处死刑,那是死在我这张嘴上”。起诉、判决都认定死者臀部那一刀是魏砍的,魏说那一刀并不是他砍,而是另一同伙砍的,同伙已外逃。他从土坎下爬上来时也看到死者臀部那一刀,当时大家都已逃离现场,他不顾一切,去追赶同伙一起逃离。他带的杀猪刀没有沾过血迹,藏在其堂嫂那儿。第一次提审时他如实招供,可提审人员左问右问,逼他承认臀部那一刀是他砍的,不知问了多少次,他只好乱认,为了与第一次供词相吻合,以后的每一次审讯他都承认。人们常以为:“只要我没干,打死我也不会承认”,可在刑侦队审讯的那种气氛下,几十个小时都问同一个问题,非让你回答“是”不可,即使不使用刑讯逼供,精神上折磨会使你乱招供。当我被老局长审讯时,他一直问我写的那份材料是否有煽动性,我说只是过激的语言并无煽动性,老局长不满意,他连问三天。(三个早上一个下午),我知道他已没什么可问的了,可是如果我不按照他的意思去回答,他还要折磨,我觉行心太烦,想早一点回到监室,早一点结束精神上烦躁,于是就说:“有煽动性,有煽动性”连讲两次,老局长如获珍宝,在笔录上写下,结束三天审讯。我有乱招供的体验,对魏的陈述,我认为很有可能是事实,因为起诉书在末尾并没有注上“凶器……”,杀人案没有凶器很难说得过去。倘若是办案人员意识到魏的招供是他们逼出来的,那他们不会去找凶器,因为凶器上没有血迹啊。魏被枪毙后,阿四的陈述使我确信魏并没有砍臀部那一刀。五年前曾亲眼目睹那杀人场面的阿四说:“那天精彩得很,魏帮把田帮追回寨子,田从小卖部那儿扛一根钢筋上来打,我们大家都跟着田来看热闹。魏帮看到田扛钢筋上来,他们就拣石头乱打,田也不示弱,抓起一大块石头朝一个人打去,要是打中,那人一定会受重伤,那人没命地跳下一层楼多高的土坎,田冲上去抱另一个人甩过来甩过去,那人抽刀往后一剌,血就立即喷出来,其他人冲上前又补了几刀”。我问阿四跳下土坎的人上来后去砍田没有,阿四说:“那土坎很高,又很长,我看到那人在土坎下跑来跑去,总是爬不上来,当他从那一头上来时,所有的人都已跑光,只见他转过头来看一眼就拚命跑去追赶同伙”。

即使魏没砍那一刀,司法部门要处死也能找到法律依据,1983年人大《关于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对于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可以处死刑。公安机关审讯嫌疑人时,做的事应当如实招供,没有干过的事也许你也不得不乱认。相比之下,张比魏要“合算得多”,张以去拿修好的表为由把一个十二岁的女学生骗去他家,进行强奸后把姑娘卡死,又把尸体砍成几十块扔到河里(判决书未提到强奸,可牢友们看到张的肩膀,胸部好几处有指甲抓的印痕。)张在牢里呆了两个月就枪毙,而魏他们枪毙前还多受四、五年的折磨。杀人与赌博不一样,并非有输家必有赢家,杀人的结果两边都是悲剧。阿四说:“我看到田的母亲抓着田的手痛哭时,我们都有些难过”。田的死给其母亲,给其弟妹带来的痛苦我们能想像出来,我们同情他们,然而“坏人”家属的痛苦往往不会得到人们的怜悯。

魏的父母已死,其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两个哥哥在魏刚被关进来时到看守所来送东西还要魏的妻子开车费。魏妻每年带着女儿来看一、两次,送点辣椒,送点衣服,尽管魏已坐牢,他的妹妹与男朋友没订亲就去安家,魏妻也把猪卖掉办嫁妆。最后一次魏妻、岳母和妹妹来送钱,不到一个月,她还得买白布、买棺木,听说她早有准备。枪毙那天,魏妻请了一辆马车把尸体拉回一百多里外的家。无论是魔王还是撒但,他毕竟是丈夫,是女儿的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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