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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公务员 将有新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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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1日讯】(大纪元记者李撷璎嘉义报导) 施行至今已经七十年的我国刑法,在总则方面作了彻底的修正,已经在今年的一月七日获得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的法条将在明年的七年一日施行,其中有关公务员在刑法上的定义,也作了大幅度的修正。

我们都知道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职员,国家为了治理国家大小事务,必须普设机关,广征各类人才,作出各种不同的政务决策与事务的执行 达成替全国人民服务的目的。由于公务员的类别众多,晋用与管理的法令不一,而公务员的品德操守以及处理公务,都与人民密不可分,在以民为尊的民意高涨时代,处理公务稍有不慎或失之偏颇,均有可能为人民一状告进法院。

因此公务员在刑法上角色不一,有时为犯罪的主体,有时为犯罪的客体。所以公务员在刑法上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现行的刑法关于公务员的定义,只在总则第十条第二项中规定:“称公务员者,谓依法令从事公务之人员。”

公务员的定义过于抽象、模糊,在具体的案件适用上,经常造成不合理的现象,像包括公营银行在内的政府股权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员,依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八号以及第七十三号解释,都属于刑法上的公务员。

又,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公司业务的人员,只因为有公股百分之五十的缘故,而有刑法上公务员与非刑法上公务员之分,刑事责任,也有轻重之别。显然有失公平。

这次修法,便是针对公务员的定义文字作出更明确、更详细的规定,修正后的条文内容如下:“称公务员者,谓下列人员:一. 依法令服务于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以及其他依法令从事于公共事务,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者。二. 受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依法委托,从事与委托机关权限有关之公共事务者。”

相关单位说,由法条的第一款前段的条文来看,被称为公务员者,是指依法代表、代理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处理公共事务的人。虽然也在这些机关服务,如果无法令执掌权限者,就不属于刑法上的公务员。

由此看来,未来在公立医院、公营事业金融机构服务,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像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立学校、公营事业的承办、监办人员,都属于其他依法令从事于公共事务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的人员以外,其他的人员应可以排除刑法公务员的适用范围以外。至于司法实务上对修正后的公务员定义作如何解读,还要让时间慢慢来形成共识!(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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