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文广:国策上书 给温家宝——九评一胎化

孙文广

【大纪元9月12日讯】【下面的信在12天前以特快专递寄给国务院,目前还没有回音,现在公诸于众,让更多的人知道有关内容,也希望有更多机会,将信转到高层。

孙文广 2005年9月9日】

温家宝总理:

从1983年起我先后八次向中央上书,对“一胎化”提出批评。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国策”,推行至今已有二十多年的时间,引发了很多不良后果,我觉得当前迫切需要纠正的几个问题是:

1、在很多地方,侵犯了农民人身自由权利。对可能超生的妇女,实行强制堕胎、结扎,为此非法关押,拷打当事者的家人、亲戚,逼找逃逸的妇女,甚至逼出人命(注1)。这些现象,不该出现在2005年,必须制止。

2、现在实行超生罚款,超生家庭多是贫穷农户,某些农户,被罚得一贫如洗,甚至要断了生计,这是很不人道的行为。超生罚款当前非常混乱,有的(如深圳)超生一个,罚数十万。
对罚款制度应先整顿、后取消,可以用奖励少生者,取代罚款制度。

3、今年十月召开中央全会,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规划。建议对人口发展,不要提硬性的指标(包括人口增长率、出生率等指标),特别是不要规定短期的人口指标。生育问题,必须尊重国民的自愿,不能强制推行。过去有2000年不得超过12亿的人口指标,到头来还是没有实现,但却起到很坏的作用。过硬的人口指标,会逼使基层干部做出很多侵犯公民权利的事来。

对国家人口,可以预测,不要做规划和硬性指标。
以上问题如不严肃对待,会受历史谴责。
现将我的八篇上书,附上,二篇已在网上发布,附上标题、摘要和发表时间。
不知我的信,能否印发给有关方面参考?或在国内编辑公开出版?

盼复
山东大学退休教师孙文广2005年8月27日

电话0531——88365021
现住址:山东大学东区南院宿舍

有关计划生育的8封上书目录:

1983.4.5给党中央、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的信,题:“保护幼女刻不容缓”(2005-3月网上发表)
1984.8.24题:“不准致死大月份胎儿的建议” (2005-3月网上发表)根据此信1984.9.16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发出第13期参阅件
1984.2.2题:“计划生育政策中的一个问题”(未公开发表,附后)
1989.2.20给党中央人大常委会信 (未公开发表,附后)
1990.6.20给人大常委会信 (未公开发表,附后)
1991.7.21给人大常委会信 (未公开发表,附后)
1991.10.20给人大常委会信 (未公开发表,附后)
2005-8-27给温家宝总理的信(如前)此信特快专递寄北京。

以下是上书的内容:

1983年4月5日信:

党中央、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文摘报》一组数位表明,在某农村,男女,幼儿数目是5:1,说明当前幼儿性比失调的情况已经十分严重,有相当数量的女婴和幼女已经被致死。这势必要造成历史性的,不可挽回的恶果。其影响要持续六十年,主要表现在二十年之后。可能要形成我国“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之后的再一个“史无前例”。
希望引起重视,并建议采取果断措施,控制和制止事态的发展。我写了几篇评论文章寄上。

山东大学 孙文广 1983年4月5日

附上**保护幼女,刻不容缓**(见2005.3网上文章《“一胎化”与“大跃进”》)

1984年8月24日信:
党中央、国务院:
当前我国各地医院都有故意致死大月份胎儿及新生婴儿的现象。这种做法必然会产生不良的影响。
我认为发生以上现象,是由于执行了超出客观条件的政策所造成的。希望对有关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并建议制订,禁止致死大月份(28周以上)胎儿的法律。
在我国应该提倡节制生育,应该根据国情实行计划生育,当然也可以针对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必须与现行法律相一致。在节制生育和计划生育过程中,要充分说明道理,明确法律和政策,还一定要坚持自愿原则。
以上意见不知当否,仅供参考。

山东大学物理系 孙文广1984年8月24日

附上:不准致死大月份胎儿的建议

1984年2月20日信:
题:计划生育政策中的一个问题
当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中有一项规定:初婚妇女,如果嫁给一个丧妻后留下两子女的男性,则女方不准再生育。这个政策存在以下问题:
这实际上使我国一部分妇女只得终生不育。而生儿育女是妇女正常的生理过程和要求。终生不育会造成妇女生理上和心理上的不良影响,会有害她们的身心健康。
当前在我国很多城市,有相当一批未婚老姑娘,她们的数目远远超过未婚男子。这些妇女婚后容易遇到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丈夫已有两个孩子,现行政策不准女方再生育,因而造成婚后的苦恼,家庭的不和。有些老姑娘因为不愿嫁给有两个孩子的男人,所以婚事一拖再拖。
现在某些妇女婚后不准生育,将来年老丧夫后的赡养和病患护理,也是一个实际问题,我国现在的婚姻状况是男比女大,妇女寿命平均高于男性,将来寡居的妇女为数不少,现在不准生育,她们自然会担心能否安度晚年。
以上问题如不妥善解决,势必影响到很多人的思想和工作,而且会进一步发展到对政策和政治的不满。
因此建议,适当放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对未曾生育过子女的妇女,婚后不论男方情况如何,都应允许她们再生一胎。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山东大学物理系教师孙文广1984年2月20日

1989年2月20日信:
现在山东农村很多地方,生育二胎以上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在全国不很富裕的农村(这是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国家的计划生育已经失控。国家制定的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只能在城市和少数富裕地区实行,而广大农村地区的实践说明,这项政策已经失败。
根据以上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1)必须建立精确的出生人口统计,现在很多地方黑人(出生不登记)的数量很多,使我国人口统计不准,这样必然使我们在重要的决策问题上,限入盲目性。
2)要适当地进一步调整计划生育政策,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脱离我国的现实水平,长期推行,必然引起一系列不良后果。

山东大学管理科学系孙文广89.2.20

1990年6月20日信: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为了执行“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最近在很多地方出现,用强力逼迫,强制送孕妇前去堕胎的现象。有些地方还以“超生”为由,采取二胎者罚款、开除公职、拆毁房屋。很多违法行为是在“维护计划生育”的口号下进行的。现在强制执行“一孩化”的政策,在很多地方已经引起民愤。有些受害者甚至挺而走险,报复杀人。希望对这些事件进行调查。

对在贯彻“一孩化”政策中的违法现象应该进行追究,(如拆毁房屋,强制堕胎、绝育等)。必须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人民的基本权利不容侵犯。

山东大学孙文广90.6.20

1991年7月21日信: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为了强制实行一对夫妇只准生一个孩子的政策,很多地方提出了“宁要家破,不要国亡”、“上吊不松绳,跳井不下绳……”(意思是:为了不准生第二胎,不惜家破人亡,上吊、跳井都不救)

建议:
1)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制裁在一胎化过程中的违法现象;
2)应该明确,国民有生育的基本人权;
3)组织国内外学者、专家,讨论人口问题;
提出根据我国国情的、尊重国民权利的节制生育的号召。
山东大学管理科学系
孙文广91.07.21

1991年10月.20日信: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为了推行“一孩化”,农村对超生家庭采取了大量违反法制精神的措施,如毒打、捆绑、拆屋、屠杀家畜、捣毁家俱、不准收获庄稼等。为了执行这一套,在不少农村还专门组织了专业的打手队,牵着狼狗进行搜索。

超生的罚款,乡村可以分成,这成为有些穷村的主要财政收入,这些收入供乡村干部支配,有的用来招待吃喝,超生多,罚款多,乡村财政收入多。超生成了乡村财政创收的财源。
以上现象已经相当普遍,所以农村流行很多民谣,如“该流(产)不流杀猪宰牛,该(结)扎不扎房倒屋塌”,还有“上吊不解绳,吃药不夺瓶”,为了多生一胎,家破人亡者大有人在。

建议:
1)对以上违犯法制的现象进行查处;
2)讨论“一孩化”政策的是非。研究国内、国际的经验教训。纵观世界没有一个国家实行如中国现在的极端政策,也没有一个国家把“计划生育”做为发展经济的主要经验。这是为什么?
山东大学管理科学系孙文91.10.20
注1:见网上《孙文广文集》《农民人身自由权利不容侵犯》2005年7月

注2:近期发表的评论,可以在网上《孙文广文集》中搜索到,标题包括:
农民人身自由权利不容侵犯2005-7.26
谁逼死老农石明理2005-7.23
国策之灾2005-8.8
从标语看计划生育2005-7
争生育自由为超生游击队正名2005-8-7
“一胎化”与“大跃进”2005-3.18
残害生命的“一胎化”2005-3.8

2005年9月9日复制于山东大学,并投给网站。
(9/11/2005 0:1)

来源:(新世纪)(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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