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法律的判决(节选)

林晓楠:抓一个 我们省了2600万拆迁费

——杭州市上城法院关于李丽娟案的判决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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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5日讯】公安以殴打他人(轻微伤)侦查,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决一咖啡店女老板2年徒刑。这是最近发生在人间天堂——杭州的一桩奇案。据说, 2006年10月31日上城区法院宣判的时候,杭州100多名市民群情激愤,司法机关高度紧张,差点酿成官民冲突。

这到底是一桩什么样的案件?笔者最近随律师出差,看到了这个案子的判决书。

咖啡店招来大祸

44岁的李丽娟在西湖边上开了一家咖啡店,房子是自家的,又占地利天时,加上丽娟擅长经营,和气生财,因此买卖兴隆。可是政府也看上了她的房子,想拆掉搞开发。搞开发的人找到丽娟,答应换房子给她,可是丽娟去跑了几次,要么房子是别人的,政府指山卖磨;要么根本没有房子,只是一片待开发的空地。丽娟觉得政府骗人,本来生意做得好好的不愿意搬迁,这样就更不走了。但是,政府的压力接踵而至,一些工作人员居然扬言要强制拆掉她的咖啡店。丽娟为此上访,有人告诉她没有拆迁协议,强制、野蛮拆迁违法,丽娟有了底,拿法律当武器跟政府交涉。可是政府根本不理会她的“法律”,丽娟决定在自己咖啡店普法。

3月25日丽娟在自己的咖啡店围墙上写标语:“维护宪法,抵制强迁,毛泽东思想万岁!”杭州南山东侧整合指挥部的女工作人员刘有明过来拍照。有群众喊:有人拍照!丽娟发现自己被拍,就质问刘有明女士:未经我允许,不准拍我,把照片删掉!刘女士自知理亏,扭身就走,丽娟上前追赶,两人发生争执。后来刘女士的同事——谭昌华、王春以及董国平、张嘉希、施代波、杨代玉等人一起过来帮助厮打,丽娟胸前、手臂被扭得红肿,情急之下咬了刘有明一口、董国平一口。当天下午。丽娟被警察以殴打他人为由传唤。从25日到30日,公安侦查询问的都是丽娟如何殴打他人。30号以后,案件升级,讯问的内容变成丽娟是否抢了刘有明的数码相机,丽娟的家也被抄了个底朝天。

相机没有找到,丽娟也不承认抢什么相机,但是检察院还是以抢劫罪起诉了丽娟。上城区法庭开庭审理后认为,丽娟没有抢劫的故意,且相机下落不明,不构成抢劫罪,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刑2年。

卖矛又卖盾的判决

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2006年3月25日中午十一时许,被告人李丽娟因不满强制拆迁,在杭州市上城区南山路196号围墙上刷写标语。杭州南山东侧整合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刘有明用自己的数码相机对其进行拍摄。被告人李丽娟发现后上前质问刘有明,让刘有明交出相机,两人发生争执。杭州南山东侧整合指挥部的工作人员董国平上来拉开李丽娟,刘有明乘机位于广福里的指挥部办公室跑。被告人李丽娟往董国平的手臂上咬了一口,迫使董国平放手。李丽娟又去追赶刘有明,在广福里2号门口追上刘有明,并在其左右手各咬一口,抢得富士F410数码相机一只,(经评估价值人民币847元),内有储存卡一张,(经评估价值人民币 250元)。”

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人李丽娟目无国法,肆意挑衅,随意咬伤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强占他人财物数额在1000元以上,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但是律师认为,根据法院的这段描述,却得不出李丽娟寻衅滋事的结论。理由是:

其一、丽娟在自家围墙上写标语,标语的内容又是宣传法制、维护宪法,反对强制拆迁,这是名目其实的合法行为,何来“目无法纪”?难道破坏法制、践踏宪法、支持强制拆迁才是“目有法纪”?

其二、杭州南山东侧整合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刘有明女士未经允许,对丽娟进行拍摄,严重侵犯上诉人的肖像权,且其目的又是试图向上级邀功,构陷丽娟,刘有明的行为才是“肆意寻衅”,才是“目无法纪”。一审判决放过真正的目无国法、寻衅肇事者,而把这盆脏水泼到受害人的头上,黑白何其颠倒?是非何其不分?

其三、丽娟发现刘有明私自对自己进行拍摄,对刘有明的侵权行为进行制止,这是一个公民对自己合法权益的捍卫,作为侵权人的刘有明应该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将拍摄的照片删除,但是刘有明却坚持违法,拒不交出侵权证据,并试图逃走,在此情况下双方发生争执,各自造成轻微伤,这一结果的出现完全是刘有明的侵权行为所致,应该由其承担完全责任,一审判决怎么能得出由作为受害人的丽娟承担责任这样明显荒唐的结论呢?

而且,丽娟不存在“强占”刘有明相机的事实,原审认定无中生有,并且自相矛盾。

首先,法院对事实认定是根据控方自相矛盾的证言作出的,本身没有客观性。客观事实是丽娟只是想让刘有明删除照相机里的照片,没有抢占相机的动机和行为。

其次,即使按照原审判决的说法,这段认定也是自相矛盾,极其荒谬的。

其一、原审认定丽娟没有非法占有相机的主观故意,等于事实上否认了相机被丽娟占有。因为如果相机被丽娟占有,而且至今拒不交出,又怎能推出上诉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一结论?怎么推翻检察机关抢劫罪的起诉意见?

其二、相机是重要的物证,原审认定下落不明,并没有查实被上诉人占有,在法律上应该推定没有被丽娟占有。那么,一审判决又怎么同时认定丽娟“抢得富士F410数码相机一只”、“强占他人财物数额在1000元以上”?

“抢得”是“抢夺并得到”,“强占”是“强行占有”的缩写,这两个词是对丽娟抢夺相机的过程描述和占有相机的结果的强调,这与相机下落不明的事实,与丽娟没有占有相机的认定,岂不是严重矛盾?

综上所述,即使是根据一审法院自己认定的事实,也得不出丽娟寻衅滋事、强行占有他人财物的结论,一审法院的认定完全是无中生有、自相矛盾、逻辑混乱、胡乱构陷!

家属说刘有明没有丢相机

丽娟的哥哥李春芳告诉笔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丽娟没有抢夺、占有刘有明的相机,并且刘的相机也没有丢失,所谓丢失相机完全是为了加罪上诉人而虚构的事实。

李春芳说:丽娟与刘有明发生争执的时间是2006年3月25日中午,上诉人当天被传唤,很快释放,3月28日再次被传唤,传唤理由是涉嫌殴打他人,这期间做的多次笔录侦查人员都没有提到上诉人抢劫相机的事实。假若丽娟“抢劫”相机是真的,侦查人员怎么会放过如此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调查而去调查什么殴打他人的小事?3月30日之前丽娟所作的笔录完全可以反证,所谓丢失相机的事实是假的,是为了加害上诉人故意虚构出来的虚假事实。

本案涉案相机自始至终没有从丽娟家处搜出,连一审法院也认定是下落不明,怎么能同时再认定被丽娟强占呢,岂不自相矛盾?

奇案背后:抢了2600万拆迁费

行文至此,谁都能看出,这是一个犯了低级错误的荒唐的判决。那么,上城法院究竟为什么会不惜法官名誉做出这样一个判决呢?

笔者以助力身份跟李建强律师会见了李丽娟,她说:她作为一名咖啡馆经营者,遭遇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为了捍卫自身权益而多次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有关部门没有办法通过合法途径拆掉她房子,故派出工作人员寻衅滋事,故意制造事端,虚构事实,伪造一系列证据将她投入冤狱,从而达到了强拆房屋的目的。

事实也确实是这样,李丽娟被捕后,她的房子立即被拆除,很多和她一样情况的业户也被强制拆除了。一个政府工作人员得意地说,抓了一个李丽娟,给我们省了2600万!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至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是弄脏了水源。”

国内一位网友说:一份不公正的司法判决,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就是给个人心里埋下了一粒仇恨的种子。

二00六年十一月三日

——转载自《六四天网》(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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