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传珩:寻找没有“刀剑的契约”

——社会契约的原则

牟传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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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1日讯】卢梭最早以社会契约为题,对契约作了富有启示意义的研究。《论社会契约》一文成为卢梭阐述其哲学观点的代表作,同时也成为人类社会契约理论的经典之作。

卢梭指出:“找出一种联合的方式,以全部的共同力量来捍卫和保护每一个参加联合者的人身和财产,而通过这种方式,每一个人虽然与所有人相联合,却只是服从他自己,并且仍然同以前一样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解决的基本问题。”

所谓社会契约,又可称之为社会公约,就是一种社会主体间在自愿基础上的社会权利约定。它只是一种平等的、协商的产物,体现着一种自由基础上的秩序,是保障“主体性”自由的“主体间”的法律。而在强权条件下逆当事人意志所订立的任何约定,都不过是一种欺诈或强迫,而不是自由公约。

由此可见,社会契约的首要原则就是“自由原则”。

违反了自由这个首要原则,一切契约都只能是被偷换了生命的“寄居屋”。在真正的契约社会中,公民的自由意志是契约的灵魂。

社会契约的第二个原则是“平等原则”。社会契约的所有主体必须在地位上是平等的,才能自由表达意愿,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违反了这一原则,契约就成为失衡了的天平,社会契约本身也就失去了一视同仁的约束力。这一原则不仅体现在社会主体间订立契约意义上的平等,同时也体现在遵守契约、接受约束上的平等。

社会契约的第三个原则是“合意原则”。契约决不是单方意志和利益的体现。社会契约是社会一切人间的约定,是一切权利的总和。它理当体现全社会的集体意志。这种契约的订立,是所有参加者以要求社会提供利益保障为条件而让渡自己的某些权利和自由,按照一定的规则,平等协商的结果。由此,契约便产生了一种公共意志,这就是国家主权。这样的主权国家,可称之为反映了某种合意基础上的“公共人身”。

以上三项原则,是我们研究社会契约的最基本问题。只有彻底贯彻了这三项原则的社会契约,才是我们今天政治改革的研究方向。

然而,人类步入社会至今,何时建立过这样一种彻底贯彻了这三项原则的契约社会联合体呢?我们全人类何时何地共同享受过这样平等的地位,和对其自由权利的完整保护?
没有!

迄今也没有!

原始公社是这样的契约社会吗?人类之初还没有从根本上摆脱自然力量的支配,社会更多的是在自然而然意义上建立起的习惯秩序,根本不可能有体现人类只有在自我意识和社会悟性高度发展基础上,才会产生的完整自由意志上的社会契约。

那么古希腊城邦共和国是这样一种自由契约社会吗?否!尽管史料证明,古希腊就已经实现过城邦议会,体现了城邦公民的民主管理,但那不过是一种很有限的民主。那时社会等级体系比较明显,财产不均,贫富对立同样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卖火柴的小女孩”不可能与贵族享有同样的自由。

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是以平等、博爱、建立公正的社会契约秩序为口号的,尽管当代人们正在努力建立一种以契约为基础的法制秩序,但实现过在以上三大原则前提下建立起的完全自由的契约吗?现存所有资本主义制度,包括最发达的美国实现过人人均富、权利平等,完全在自由契约基础上的社会吗?也没有。它不仅贫富对立这个基本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而且种族矛盾、暴力冲突等等社会问题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离真正的自由相约契约社会尚有相当的距离。

那么,真正的自由契约社会究竟在哪里?

看来让霍布斯言中了,他说:“没有刀剑的契约只是一纸空文。”尽管他歪曲了契约的本质,但却说出了人类千古事实。人类以往所经历的所谓“文明秩序”,大都是在刀剑基础上建立的,而不是在自由契约基础上建立的。人类如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因自然条件下的强弱状态所导致的社会后果,彻底铲除社会意义上的一切不平等因素,社会对抗就难以解决。一种体现完整自由、平等、合意的契约社会秩序也就不可能实现。但是,我们有幸看到的是,随着21世纪人类“人权高于主权”类化意识的觉醒,真正自由契约社会的曙光正在向我们走来。

来源:新世纪 (4/10/2006 14:47)(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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