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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投顾投信与证券商可兼营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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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二十六日电)台湾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信托业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证券商、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与证券投资顾问事业,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将可兼营信托业务。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局长曾国烈表示,金管会将研拟相关规定事宜。

金管会主任委员龚照胜于答询指出,目前台湾有五十五家信托业者,信托金额超过新台币二点八兆元,有必要修法使业务运作兼具弹性与安全。

初审通过第三条条文为证券商兼营信托业务者,应申请主管机关许可,其应具备之条件及财务、业务管理之事项,由主管机关定之。

在投信与投顾业者兼营信托业务部分,初审条文规定,投信与投顾事业依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规定,兼营信托业务特定项目,符合一定条件者,应申请主管机关许可。

投资与投顾兼营信托业务特定项目之范围、申请主管机关许可应具备的条件、不予许可与废止许可之情事、财务、业务管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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