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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募款 须政府许可 1年为限 公布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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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6日讯】仅四种团体 可发起劝募

〔自由时报记者施晓光/台北报导〕我国首部劝募专法“公益劝募条例”,立法院昨天三读通过,对劝募活动做出严格规范。

未来只有公立学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等四种团体得为“劝募团体”,劝募活动以一年为限,从计划到执行结果都必须公开;政府机关则除国内重大灾害或国际救援,不得发起劝募。

根据主计处统计,台湾的公益捐款平均每年约有四百三十亿元。

内政部表示,政治及宗教活动因性质特殊排除适用本条例,政治活动另有尚待立法的政党法及政治献金法规范;但宗教团体所设立、不涉宗教事务的公益团体和财团法人募款,则受本法规范。施行细则和劝募办法都将再开会研商订定。

罚则方面,未经政府许可,逾期或经主管机关撤销仍为劝募活动,可处新台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锾,并罚其负责人或代表人并公告姓名,且得按次连续罚;若规避、妨碍或拒绝主管机关检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时得废止劝募许可。

所募得财物 限五种用途

现行规范公益劝募行为是根据民国三十一年公布施行的“统一捐募运动办法”,早已与现实不符,本条例为新法规定,劝募团体应先向劝募活动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许可,时间以一年为限,并应在邮局或金融机关开立捐款专户,于活动开始后七天内报主管机关备查,所得财物必须以社会福利事业、教育文化事业、社会慈善事业、援外或国际人道救援以及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事业等五种用途为限。

根据法律规定,劝募行为不得向职务上、业务上关系有服从义务或受监督人强行为之,劝募人员应主动出示许可文件及工作证,所募财物应开立收据,载明劝募许可文号、捐赠人、物品、日期等细项。

劝募工作费 有法定额度

过去劝募团体本身的“工作费”,常不透明而备受质疑,本法明定,劝募所得在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只能使用劝募所得的百分之十五;一千万元以上、一亿以下,为一百五十万元加超过一千万元部分的百分之八;一亿元以上,为八百七十万元加超过一亿元部分的百分之一。

劝募所得不得移作他用,賸余时,得于计划执行完毕后三个月内,依原劝募活动同类目的,拟具使用计划书,报经主管机关同意后动支,而且募款活动期满后三十天内,应将捐赠人的捐赠资料,所得与收支报告等全部上网公开,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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